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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中约定利息壹分(借条1分利息怎么写)

时间:2023-11-22 06:47:33 阅读:943 作者:青梅郎

来源:河北法制报 转自:河北高院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删除。


借条中约定利息壹分(借条1分利息怎么写)-第1张

借条中约定“利息壹分”,到底是年利率1%,还是月利率1%?法院如何认定?近期,李先生就因为这一容易让人产生歧义的借条,与自己的老乡打了一场官司,费了好一番周折,好在结果不错,最终法院支持了他“月利率1%”的诉讼请求。

2012年4月12日,王先生因生意资金短缺,向自己老乡李先生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利息壹分”。当年底,借款到期后,王先生未能偿还借款。2018年3月,李先生经多次催要无果,无奈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30万元并按照月利率1%支付利息。

在庭审过程中,王先生承认其向李先生借款30万元未偿还,但关于借条中载明的“利息壹分”,其先是认为是年利率,不是李先生主张的月利率。随后,王先生又以借条对利率约定不明为由,主张应视为不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王先生向原告李先生借款30万元的事实,有王先生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借款事实可以认定,王先生依法应予偿还。关于利息,双方对利息已有约定,根据日常交易习惯,应视为对借款约定了月利率1%。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先生应归还原告李先生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从2012年4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说法

《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所以本案中对借条中的“利息壹分”的理解,应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条款、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

首先,本案中借条中载明“利息壹分”,说明双方对30万款项约定了利息,即出借人李先生将30万元款项借给被告王先生并非无偿帮助,其目的是通过提供借款获得一定收益,王先生自行书写借条并对利息进行承诺,说明其明知该笔借款为有息借款。当然,借条中的“利息壹分”,没有约定是月利率还是年利率,但这并不属于约定不明,只是对支付利息的约定产生歧义。所以王先生以《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为自己不支付利息进行辩解,显然有违《民法总则》第七条的规定。同时,我们从案情中可得知,王先生与李先生仅为老乡关系,其向李先生借款是用于赢利性的生产经营,并非日常生活所需,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也不是向生活有需要的亲朋好友提供无偿帮助,其目的应是通过提供借款来获取利益。其次,民间借贷基于计算方便等方面的考虑,对利率进行约定时通常是约定月利率而不是约定年利率。此外,“利息壹分”即使被认定为月利率1%,也未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据此,法院把借条载明的“利息壹分”认定为月利率1%,从而作出了如上判决。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应该对借贷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息的计算方式、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的约定,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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