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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驾校教练决定改变法规(驾校教练对学员有多大影响)

时间:2023-11-22 07:40:02 阅读:120 作者:杂乱的心情

这是一个驾校教练坚持不懈要改变地方法规的故事。刘卫华,为了捍卫自己开办驾校的权利,在一年多的时间里,不断给市级、省级以及全国人大写信,称当时苏州地方条例规定开办驾校必须“招标择优”,与国务院及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不得增设许可条件,不限制驾培机构数量”不符,要求修改地方条例。

“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开办驾校。”地方工作人员的回复,让刘卫华较上了劲。

一年多时间中,刘卫华寄出一封封信件,最终推动苏州市道路运输条例作出改变,不再对开办驾校设置准入门槛。

一位驾校教练决定改变法规(驾校教练对学员有多大影响)-第1张

申请开驾校受阻:

国家说可以,为什么地方却说不行?

刘卫华在苏州市下辖县级市昆山生活多年,当了十余年驾校教练,刘卫华回忆,此前驾校风气不正,拿回扣、揩油,办一所自己理想中的驾校一直是刘卫华的心愿。

适逢2015年,《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出台,要求进一步开放驾驶培训市场,这让刘卫华有了将梦想付诸行动的冲动。

按照《改革意见》的要求,刘卫华准备了相关材料,租好车辆和场地,投资了上百万,一切准备妥当后,于2016年9月6日,向昆山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书面提出申请开办驾校的申请。刘卫华原本以为,过程会相当顺利,但出乎意料的是,当地工作人员却以其不符合苏州地方规定为由拒绝了他。“他们告诉我按照苏州市的规定,我开不了驾校,必须按照政府指标招标择优。”

据介绍,按照当年《苏州市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市场供求状况,通过招标投标等公开、择优、无偿的方式,合理引导客运、货运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的发展。

面对相关部门的回复,对于长期当驾校教练,熟悉开办驾校程序的刘卫华来说,“既在意料之外,又在预料之中”。

在刘卫华看来,这样的规定,破坏市场公平规则容易滋生腐败,刘卫华耳闻,“公开择优招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反而更方便一些人拉关系、走后门。”

他特意查询了相关文件,根据201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四)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国家层面并未要求需要公开择优招标。” 刘卫华告诉南都,对照国家相关规定,自己完全有资质开办驾校,“为什么国家说可以,地方却说不行?”

带着不满和疑惑,刘卫华决定给政府部门写信。

给市人大写信被驳回:

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开驾校

自2017年开始,刘卫华陆续给昆山人大、苏州人大写信反映问题,但过程却并不顺利。“苏州人大最初也回复,在苏州开驾校必须择优,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开驾校。”

“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开驾校。”这句话再次刺痛了刘卫华,他感觉自己跟这个地方条例较上了劲。随后,他将这一问题反映给了省政府、省人大。

所幸,刘卫华的坚持有了回应。不久后,江苏省人大回复刘卫华:地方性法规若与上位法相抵触,要修改或废除应由全国人大审查。省人大建议他向全国人大反映问题。

2017年9月16日,刘卫华将一封酝酿多时的信件寄送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议对《江苏省苏州市道路运输条例》进行审查。刘卫华直言该条例与国务院及交通运输部等相关规定不符,违反上位法。他还细数了在条例相关规定下所造成的地方腐败现象,并直指规定中增设招投标择优,增加许可条件,是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排斥竞争,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他在信中写道:“以上法律法规均未提出驾培机构许可有数量控制的要求,法无禁止即可为,而《苏州市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违反上位法,作出根据发展规划组织招投标择优实施的规定。”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高于下位法,下位法只能在上位法范围内细化,不能与上位法相冲突,一旦冲突就必须修改。”刘卫华在信中建议,撤销或修改《苏州市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规定。

当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到了刘卫华对《江苏省昆山市道路运输条例》的审查建议。经过初步研究,法工委认为刘卫华建议审查的法规条款涉及与国务院行政法规和有关文件是否一致,遂于2017年11月将该审查建议移送国务院法制办研究。

半年后等来致歉电话:

地方条例改了

信件寄出的半年之后,2018年3月,刘卫华接到了来自苏州市人大的致歉电话,称将全力支持其开办驾校,刘卫华从对方手里拿到了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回复函,函件中表示,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规定,确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的精神不一致。这意味着刘卫华经过一年多的坚持,终于迎来了初步胜利。

就在刘卫华接到电话的两个月前,国务院法制办作出结论,认为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不一致,且涉嫌增设其他许可条件,违反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四款。具体而言即,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此外,该条例也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的精神不一致。

2018年2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公民审查建议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意见转送给该条例制定机关及江苏省人大常委会,这引起了地方的高度重视。

而就在刘卫华写信“上诉”之时,2017年,苏州市人大常委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清理,在刘卫华收到全国人大回函的两个月前,地方条例的相关内容作出了重大调整。2018年,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实施了八年的《苏州市道路运输条例》作出修改,最终将第八条修改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引导客运、货运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的发展。”“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发布驾驶培训市场供求信息,推动市场开放有序、良性发展。”修改后的条例,删除此前要求“招投标择优”的规定。

刘卫华认为,是自己的一封封信件,在推动地方法规修改过程中起了作用。“至今,我都为我致函省人大、全国人大,修改相关法规,从而实现相关行业的公平准入扫清障碍而感到欣慰!”刘卫华称,自己最初只是为了想要顺利开办驾校,没想到提笔写信,就写了一年多。在刘卫华心里,这是“好事多磨”,当初最朴素的愿望到最后渐渐演变成一种对更高价值的追求。“为政之善,在于公平。”他不止一次在信中写下这句话,“我不是要跟谁过不去,我的目的就是要推动法规修改、取消招标,说实话到处较真也不好,但我真是为了这一点理想。”刘卫华说。

采写:南都记者蒋小天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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