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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机刚买就降了580元 新手机没拆封再卖就掉价

时间:2023-11-20 12:49:34 阅读:411 作者:若结局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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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机刚买就降了580元 新手机没拆封再卖就掉价-第1张

新手机没拆封再卖就掉价

人生最心塞的事之一

刚买完就降价

还好商品享受保价

但是沟通下来

怎么还是感觉

买的不如卖的精

退差价时被扣赠品费

2021年11月,小王在天天公司的网络自营旗舰店购买了一台手机,并支付货款5679元。该手机交易快照显示,商品享受“30天价保”,并赠送价值199元的某品牌无线充电器一个。

没过几天,该店开始促销,小王刚购买的手机降价至5099元,与其支付货款存在580元的差价,于是,小王向天天公司申请价格保护。天天公司同意退还456元,并以原订单中包含一个无线充电器赠品,价保需扣除赠品金额为由,拒绝退还剩余的124元。

小王认为,天天公司拒绝退还124元所依据的条款属霸王条款,是变相捆绑销售和欺骗消费者,不应作为拒绝退还主商品价格保护差价的理由;且天天公司对于价格保护规则的展示不直观,其购买商品时未能看到相关规则条款。

因此,小王将天天公司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请求判令天天公司退还价格差额124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天天公司则辩称,案涉商品订单销售页面载明,赠送价值199元无线充电器,支持30天价格保护。价格保护规则的内容明确,且已在商品销售页面进行明确提示,消费者可通过商品销售页面,以及售后服务页面等多个渠道,查询价格保护条款细则。该细则第十条已载明,原订单若是含有赠品的,申请价格保护时,需扣除赠品金额。小王作为消费者,对于其享有的权利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拒绝退还的124元货款属于赠品金额的扣除,并未违反双方买卖合同。

法院:商家的价格保护条款无效,需退12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价格保护是天天公司作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之一,其具体规则内容由天天公司事先拟定,并在同类型交易中重复使用。在与消费者订立买卖合同时,不与消费者就相关内容进行专门协商。因此,天天公司在平台公示的关于价格保护的规则,在性质上属于格式条款。

价格保护条款与消费者作出购物决定紧密相关,属于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天天公司作为经营者,仅在案涉商品销售界面,注明该商品享受价格保护服务,并未同时对价格保护服务的具体条款内容进行详细说明。在与小王订立买卖合同时,也未就价格保护条款的内容进行显著提示。因此,天天公司对案涉争议条款内容未尽到足够的提示说明义务。

另外,赠品需和主商品区分开,在单独取得消费者同意之后,才能要求消费者在退款时,对赠品的价值进行补额。天天公司制定的价格保护规则第十条,关于“原订单含赠品申请价保时需扣除赠品金额”的约定,将赠品作为退还差价时,应予扣除的部分,且不给予消费者“是否以退还赠品的方式,获得全额价差补偿”的自由选择权。在消费者提出保价时,强制消费者捆绑接受赠品,事实上是限制了消费者获取全额价差补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案涉争议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费者自由选择是否需要赠品的权利,显然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广州互联网法院认定该条款为无效格式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有关“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之规定,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天天公司应当按照“30天价保”其他条款的约定,向小王履行全额退还差价的义务。

最终,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天天公司退还124元给小王。

法官说法

在一些促销活动期间,经营者往往以提供价格保护服务的方式吸引消费者提前购物,从而达到其销售目的。现实中,各平台提供的服务内容具体细则各有不同,一些经营者便以价保为名,吸引消费者购物,在消费者申请价保时,又以各种方式“克扣”或阻碍消费者获得价格差额补偿。

本案中,经营者在销售时,将赠品“免费赠与”消费者,在消费者申请价格保护时,又按赠品的价值来抵扣差额。该行为的实质,是将赠品与主商品捆绑销售,要求消费者对赠品单独支付价格。因买卖合同而发生的赠送行为,是经营者以产品销售为目的,而采取的商业策略。站在经营者的角度,将赠品价值计算在商品价格之内,无可厚非。但站在消费者的角度,其下单付款的意思表示主要是针对主商品,并未单独就赠品的“购买”与经营者达成协议。经营者在兑现价格保护承诺时,强制将赠品的价值作为抵扣,超出了双方的协议范围,排除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故此,本案裁判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经营者应当秉持诚信经营理念,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价格保护条款,尤其是对消费者权利产生不利影响的相关条款,应当通过各种技术手段作出更为明确的提示,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在网上挑选心仪的商品时,也应当擦亮眼睛,仔细阅读相关售后、保价、争议解决条款,及时对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提出意见,防止后续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广州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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