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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真作为一种生活方式(清真饮食文化的特点)

时间:2023-11-20 19:06:58 阅读:851 作者:复兴之路

清真饮食文化的特点?舆论高地 清真为社会所熟悉的是入口的饮食、用膳的餐馆和各种贴有标签的清真物品然而,随着穆斯林在全国的流动,以及参与包括餐饮业在内的商业活动,清真开始成为话语目标,使本来只不过是一种维护宗教信仰要求和生活习俗保障的标识遭遇了尴尬 清真与生活中选择物品的一些细节也有着紧密的联系在食物方面,穆斯林不仅对猪肉有禁忌,对伊斯兰教经典上规定的相关动物食品也有禁忌,包括对身体健康有害、影响端庄思想的入口食物,都有着同样的禁忌但这些都是穆斯林私人生活自我选择的结果,外界不能干预 但一个现实问题是,以清真为市场的社会参与中,参与者不仅仅有穆斯林,还有其他民族和信仰群体,包括清真食品、用品的生产商,清真餐饮的服务人员,以及清真产品的消费者等等,清真开始超出穆斯林私事的范畴对于穆斯林来说,应该有一定的规章制度去规范市场,保证清真食品的健康、卫生、安全与符合宗教制度的要求这也是建议提出清真食品立法的初衷 清真的食品、用品选择,本来只是穆斯林按照伊斯兰教的宗教生活而遵守的一套制度,也是长期以来穆斯林生活的一种习惯在市场经济社会,供给侧一方看到市场的潜在利润于是,就有了清真的生活习惯向商品标签化的转向对于穆斯林来说,这种随意的标签化,使他们在自我宗教信仰的守望方面带来了选择困惑,还使一些主张积极入世的穆斯林有了禁锢的负面作用 对于清真食品的保护能否立法,一直被讨论较多建议立法者认为,因为宗教制度的要求,穆斯林需要坚守清真的生活习惯,而非穆斯林往往对这种生活习惯不了解在清真食品的日常生产和消费过程中,因为陌生和不了解,便容易出现矛盾冲突,如没有可依照的法律进行有效解决,将为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留下隐患而反对立法者认为,如果清真食品立法获准,则其他宗教的立法在理论上也可以被提上议事日程,这将导致无限多宗教类诉求的发生宗教内部的事务只能是民间事务,尊重宗教信仰自由,但不应为宗教内容立法 实际上,清真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它只局限于穆斯林的私人领域按照教义虔诚遵守,是穆斯林自己的自由选择既然不能立法,宗教领域的社会组织、民间组织,如伊斯兰教协会、清真寺寺管会就应该在这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诚如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强调的,做好党的宗教工作,关键是要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做到“导”之有方、 “导”之有力、“导”之有效因此,对于与清真有关的问题,它适合以社会治理的方式处理,即最大可能地引导宗教领域的社会组织、民间组织发挥作用,而无需上升到国家管理、立法的层面 文/马建福 (原载于5月31日《中国民族报》,原标题为《清真事务应注重发挥宗教团体的作用》,有删节) 录入编辑:张珺,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清真饮食文化的特点?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清真作为一种生活方式(清真饮食文化的特点)-第1张

清真饮食文化的特点

舆论高地 清真为社会所熟悉的是入口的饮食、用膳的餐馆和各种贴有标签的清真物品。然而,随着穆斯林在全国的流动,以及参与包括餐饮业在内的商业活动,清真开始成为话语目标,使本来只不过是一种维护宗教信仰要求和生活习俗保障的标识遭遇了尴尬。 清真与生活中选择物品的一些细节也有着紧密的联系。在食物方面,穆斯林不仅对猪肉有禁忌,对伊斯兰教经典上规定的相关动物食品也有禁忌,包括对身体健康有害、影响端庄思想的入口食物,都有着同样的禁忌。但这些都是穆斯林私人生活自我选择的结果,外界不能干预。 但一个现实问题是,以清真为市场的社会参与中,参与者不仅仅有穆斯林,还有其他民族和信仰群体,包括清真食品、用品的生产商,清真餐饮的服务人员,以及清真产品的消费者等等,清真开始超出穆斯林私事的范畴。对于穆斯林来说,应该有一定的规章制度去规范市场,保证清真食品的健康、卫生、安全与符合宗教制度的要求。这也是建议提出清真食品立法的初衷。 清真的食品、用品选择,本来只是穆斯林按照伊斯兰教的宗教生活而遵守的一套制度,也是长期以来穆斯林生活的一种习惯。在市场经济社会,供给侧一方看到市场的潜在利润。于是,就有了清真的生活习惯向商品标签化的转向。对于穆斯林来说,这种随意的标签化,使他们在自我宗教信仰的守望方面带来了选择困惑,还使一些主张积极入世的穆斯林有了禁锢的负面作用。 对于清真食品的保护能否立法,一直被讨论较多。建议立法者认为,因为宗教制度的要求,穆斯林需要坚守清真的生活习惯,而非穆斯林往往对这种生活习惯不了解。在清真食品的日常生产和消费过程中,因为陌生和不了解,便容易出现矛盾冲突,如没有可依照的法律进行有效解决,将为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留下隐患。而反对立法者认为,如果清真食品立法获准,则其他宗教的立法在理论上也可以被提上议事日程,这将导致无限多宗教类诉求的发生。宗教内部的事务只能是民间事务,尊重宗教信仰自由,但不应为宗教内容立法。 实际上,清真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它只局限于穆斯林的私人领域。按照教义虔诚遵守,是穆斯林自己的自由选择。既然不能立法,宗教领域的社会组织、民间组织,如伊斯兰教协会、清真寺寺管会就应该在这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诚如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强调的,做好党的宗教工作,关键是要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做到“导”之有方、 “导”之有力、“导”之有效。因此,对于与清真有关的问题,它适合以社会治理的方式处理,即最大可能地引导宗教领域的社会组织、民间组织发挥作用,而无需上升到国家管理、立法的层面。 文/马建福 (原载于5月31日《中国民族报》,原标题为《清真事务应注重发挥宗教团体的作用》,有删节) 录入编辑:张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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