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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法规定条例(上海劳动法是怎么规定的)

时间:2023-11-19 16:37:42 阅读:12723 作者:1572

近期,某互联网公司员工加班后猝死、某公司员工业绩跳楼自己也跟着跳楼等各类“职场内卷至死”新闻轮番占据微博热搜、新闻头条。

这也是今年两会期间热度最高的议题之一,有委员建议对996工作制进行监管,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又到年初跳槽季,遇上高举“996、007”的老板怎么办?别忘了这份“松法牌”劳动小锦囊。

996是指早9点到晚9点,中午和傍晚休息不超过1小时,日工作10小时以上一周作6休1的工作制度。

007呢?0点到0点,一周不休息

年轻人,听听这是多大的福利!多少人想996还不得!

呵呵,恕我只听出:违法!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工时制度包括↓↓↓

标准工时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各位,请把“844”工作制才是合法标准这句话记在心上!“844”是工时上限,不是底限!

综合工时制

是指用人单位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作制度,但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和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一致。

不定时工时制

是指不受劳动法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作息方式,确保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完成。

可以!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so,法律规定的“加班”工时上限,还没到“996”底限。

必然是加班工资如何计算吧~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上述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不同工时标准下加班工资计算标准如下图:

因为不同的工时制度会直接影响到加班时间的认定及加班工资的计算,故劳动者在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着重审查双方约定的工时制度,避免因疏于审查导致在主张加班工资时处于被动。

如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可以选择:

1

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主张相应的加班工资及赔偿金;

2

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3

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或诉讼中均可要求相应的加班工资、赔偿金,并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由此可见加班事实存在的举证责任应由劳动者承担,仅在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时,举证责任才发生转移。因此,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对于加班事实的证据应及时保全和固定,否则可能因举证不能而导致其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司法实践中,考勤记录、工作日志、工作邮件、加班审批表、系统申报截图等均可。

但考虑到用人单位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未必会予以认可,所以建议劳动者在保留证据时应尽量使用公证、录像等能够全面反映证据真实性、完整性的方式。需要提醒的是,一般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保留考勤记录等材料的期限为2年,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加班事实,但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也仅负有提供2年内考勤记录等材料的义务,对于超出的部分,劳动者仍应尽到相应的举证责任,除非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实际保存的关于加班事实及具体加班时间的证据已经超出了2年的期限。

特别提示●●

现在许多用人单位实施加班审批制度,即劳动者在加班前需要通过特定流程进行审批,仅在用人单位审批通过后,劳动者的延时工作才被视为加班的制度。对于这一制度,虽然是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体现,不宜一概否认,但不可回避的是,很多用人单位都借此来规避加班费的支付,对于劳动者的加班申请不予审批或拒绝向劳动者提供证据,导致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困难重重。

如果公司存在加班审批制度,首先,劳动者要保存好按照要求提交审批材料及获得批准的证据;其次,劳动者要保存好实际加班工作的证据;再次,如用人单位对加班申请不置可否,既不批准,也不要求劳动者按时下班,则劳动者需要尽量提供证据证明加班的必要性。

当然,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天然不对等性,用人单位多数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在遇到加班、延长工时等要求时,往往缺少拒绝的勇气和协商的能力。但“职位”诚可贵,健康价更高。劳动者在选择职位时,应掌握工时、加班、工资福利等相关法律知识,提前了解将来的工时作息制度,以便慎重选择。工作中遇到用人单位要求变更工作制或加班时,一定要勇于充分表达意见,维护自己的健康和权益。祝每位“打工人”都能成为“人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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