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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内容主要有(旅游合同内容)

时间:2023-11-20 03:28:26 阅读:17466 作者:4201

问:行中律师我经常去旅游,请问民法典对旅游合同有新规定吗?

答:你好!旅行可以让自己变得更美好。 在旅行的同时,你增长的是见识,充实的是灵魂,会更加完善自己,眼界开阔,心思透亮。所见所闻会让你懵懂的灵魂变得知性、豁达。

民法典对旅游合同的签订、履行更加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旅游合同订立规则

《民法典》第469条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58条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民法典》确认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属性,完善电子合同订立、履行特别规则,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征,使得旅游合同的订立更加便捷、高效。

2、对隐私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这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法律的保护范围,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进入、窥视、拍摄他人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的行为。

《民法典》第1034条明确,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即使获得权利人同意或者是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依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

《民法典》的上述规定,有利于强化旅游者隐私权、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遏制、防范、惩戒侵害旅游者隐私权、个人信息的行为,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扩大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

3、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民法典》第99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就意味着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也可以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承担相对少的举证责任。同时,《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明确,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的上述规定,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使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完善,强调精神权益、人格权益的重要性,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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