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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是什么啥意思)

时间:2023-11-19 20:07:44 阅读:19271 作者:2902

一、前言

某些企业主为逃避债务,恶意注销公司,更有甚者导致债权人在经历了漫长的诉讼程序后,获得生效的法院判决去申请执行时,却突然得知被告公司已经被注销了。但是公司被注销后,债务依然存在,此时企业的债务该如何承担?

下文将为大家详细讲解企业注销的流程并分析这两种情况下,企业的债务该如何承担,债权人又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仁藏律师团队为您排忧解难,关注我们,收获更多专业法律实务知识。

二、企业的注销流程

申请注销前公司应开展公司清算,公司清算完成后便可进入公司注销申请程序,清算后、注销前公司需要出具和准备如下报告: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申请书》;

3、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

4、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5、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已经注销的公司不能作为诉讼主体

在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庭提起仲裁前,某些企业会为了逃避责任提前注销,已经注销的公司不具备当事人能力和诉讼能力,因此不能作为诉讼主体。《民法典》第六十八条对企业注销做出了规定:“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一)法人解散;”法人解散、注销,属于法人终止。法人终止后,不能再继续成为诉讼的主体。想要恢复诉讼的,可以向法院提供有合法继承其权利、义务的主体存在的说明及证据,以恢复诉讼。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法人如果不能提供合法继承其权利、义务的主体存在的说明及证据,也没有债权的受让人加入诉讼,将被视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因原告或者被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法院不再对案件的实体争议进行审理,裁定终结案件诉讼。当法人作为被告,在诉讼期间法人被解散、注销的,有些法院也可能会要求原告先行撤诉,然后以被注销法人的权利义务承继人作为被告再次起诉,司法实践中确有此种情况。

四、公司未经清算就注销的,债权人的债权没有清偿时,债权人可以主张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债务

已经注销的公司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并不代表该笔债权不需要清偿,公司未经清算就注销的,此时债权人的债权没有清偿时,债权人可以主张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解释(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院在林铭洋、林华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916号】中认为:“另一方面,在债务人企业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通过依法进行破产清算的制度设计,在保证债权人就公司全部财产公平受偿的同时,也为债务人企业提供了破产免责的救济。该破产免责的法律后果在合法免除债务人企业不能清偿的部分债务的同时,也隔断了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使得股东受到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本案中,申请人林铭洋、林华自行实施的违法清算行为,系对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既不能产生债务人康宇公司和永恩公司免于清偿部分债务的法律后果,同时,作为股东的林铭洋、林华也不再受到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申请人林铭洋、林华亦应当对康宇公司和永恩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浙江省高院在曹建祥、杭州拓融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0)浙01民终5570号】中认为:“关于三被告是否应承担清偿责任问题。诚达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通过股东会决议决定解散,后于2017年4月13日登记注销。在此期间,被告高祥、陈臣作为清算组成员应当知道原告系诚达公司的债权人,应依法履行书面通知义务,但被告高祥、陈臣未予书面通知原告解散清算事宜,仅以登报形式进行公告。且其清算报告中“诚达公司净资产总额为101万元,应收债权数额为0万元,债务为0万元”的内容与诚达公司尚有案涉债务未清偿的实际情况不相符。被告高祥、陈臣作为清算组成员,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原告主张二人对诚达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共同清偿未付款项本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五、总结

实践中,在法人经营困难时,经常会有股东未经过法定程序就直接申请注销公司,法人的债权人甚至对此可能毫不知情。如果发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债务人已经注销,债权人对此不必惊慌。

依据《公司法解释(二)》,如果企业未经过清算而将企业进行注销,债权人可以被注销法人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被告,诉至法院,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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