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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包括哪些「视听资料包括哪些?」

时间:2023-11-19 12:09:30 阅读:31833 作者:1297


大家好,关于视听资料包括哪些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视听资料包括哪些?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哪些种类的电子文件是属于里的视听材料呢?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和影像资料。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和影像资料。其原始载体为磁带、录像带、胶卷(模拟信号存储),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其原始载体为软盘、硬盘、光盘、U盘(数字信号存储)。当然,对于录音笔录音、手机录像这些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也应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对于实践中出现的记录该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不便在法庭出示的情况,鉴于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真正需要审查的是该介质或载体记录的具体内容,故《证据新规》规定,若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是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则可以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视听资料,属于言词证据,还是属于实物证据?

视听资料属于实物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相对,是证据当中的一种具体分类。其中不管是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都包括了一些具体的证据类型。凡表现为一定实物的证据叫实物证据。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视听资料证据有哪些形式

视听资料应包括录音录像资料、电脑储存的资料和电视监视资料三大类。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存在疑问的,可以要求侦查人员提供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必要时也可以询问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人员和见证人并制作笔录附卷,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进行技术鉴定。

刑事诉讼中的视听资料证据指哪些?如何区分

刑事诉讼中的视听资料证据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计算机贮存资料和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信息资料它既不同物证、书证,也不同于计算机证据。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如犯罪使用的工具、犯罪嫌疑人的指纹、脚印、血迹等等,它是以存在的情况、形态、质量、规格和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则是以声音、图像、信息、储存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的是其内容。所以,视听资料不属物证范畴,是独立于物证之外的一种证据。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记载的内容和涵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而视听资料并非运用文字、符号来表达思想内容,而是以语言、声音、形象、储存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它具有“望之有形、听之有声、查之有据”的特殊性能,就其表现形式和证明作用来说,都是书证无法比拟的。可见,视听资料不属书证范畴。计算机证据(一种证据形式的说法),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它是通过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工具。尽管两者有共同之处,即起证明作用的并非是科技设备(磁带、录像带、电子计算机等)本身,而是其内容即声音、图像、贮存的资料和信息。但是二者之间仍有区别,从传播媒体来看,视听资料既可以通过单一媒体来表现(如录取的声音证据、照取的照片),也可以通过复合媒体形式(摄像机摄影取的图片、影像),还可以通过由单一媒体和多种复合媒体共同来表现(如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文字、数据、信息、图像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而计算机证据传播媒体范围要比视听资料小,传播媒体只是视听资料的一部分,由此看来,视听资料也不属计算机证据。

视听资料的概况

又称声像资料或直感资料,是指以音响、图像等方式记录有知识的载体。视听资料一般可分为三种类型:①视觉资料, 也称无声录像资料,包括图片、摄影胶卷、幻灯片、投影片、无声录像带、无声影片、无声机读件等。②听觉资料, 也称录音资料,包括唱片、录音带等。③声像资料, 也称音像资料或音形资料, 包括电影片、电视片、录音录像片、声像光盘等。视听资料,既能使文字记载的文献再现,又能脱离文字形式而直接记录各种声音与图像;既能反映静态的书面文献,又有充分发挥其动态的特殊效果,具有以声传情、形像逼真、声像并茂的特色;尤其是可以运用放大或缩小、加速或减慢、剪辑合成等手法,其作用为一般传统印刷型出版物所无法比拟。视听资料,还便于运用现代通讯技术及时地迅速传播。因而, 它为人民群众所喜爱, 拥有广泛听众、观众、读者群。

视听资料最初并未用于文献信息的存贮与传播。从20世纪60年代起,欧、美一些国家开始出现声像记录形式的出版物,并相应有了专门的出版社。中国引进国外视听资料较早,但到80年代才开始有本国的声像记录形式的出版物,同时建立了专门出版这类出版物的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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