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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要什么资料(不动产登记需要什么手续及材料)

时间:2023-11-21 00:02:24 阅读:32874 作者:4625


大家好,关于不动产登记要什么资料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不动产登记需要什么手续及材料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一、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1、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以下资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2、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二、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流程怎么走

1、当事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购房合同、申请变更登记申请书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2、登记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查证,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变更登记。

办理不动产登记证需要什么材料

【法律分析】:办理不动产登记所需要的材料有:登记申请书,原件;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质检合格证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质监部门出具的房屋已竣工的证明,个人自建房屋需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房屋竣工证明);房屋测绘报告,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还需提交房屋面积界定报告);房屋地址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民政部门出具的房屋地址证明);经适房、单位集资房、廉租房、公租房等房屋还需提交发改委或军区的立项计划和省或市或军区房改办的批文,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属合作修建(联建)建筑工程的,还需提交合作(联建)协议和产权分割清单,原件;建设单位申请业主共有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还需提交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公有房的证明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共有房屋的证明为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为原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账证明,原件。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哪些资料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等证明资料;

3、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所在地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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