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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今日生猪批发价格是多少钱(广东生猪价格表)

时间:2023-11-21 02:30:16 阅读:50280 作者: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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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猪腱子肉哪里批发最便宜
  • 3、盘锦哪块有卖笨猪肉的?
  • 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市区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 5、大连市生猪屠宰及产品流通管理规定
  • 6、贵阳猪大肠那里批发最便宜

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方针,加强对生猪屠宰和检疫检验销售管理,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防止生猪疫病传播和税费流失,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和生产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抚顺市境内,凡生猪屠宰加工、肉食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凡需屠宰上市销售的生猪必须到市、县(区)政府指定的屠宰厂(点)屠宰,禁止定点厂(点)外屠宰。第二章 屠宰厂(点)的设置第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的设置应遵照有利流通、促进生产、方便群众、坚持标准、合理布局、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市区及顺城区近郊屠宰厂(点)的设置,由市政府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批准,县及县(含顺城区远郊)以下乡(镇)屠宰厂(点)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确定,并报市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第五条 定点屠宰厂(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生猪待宰圈、病猪隔离圈、屠宰间、急宰间和凉冷间,屠宰间应有不渗水的地面和墙裙;

(二)配有与屠宰量相适应的屠宰、兽医卫生检验技术人员和屠宰、加工设施及检验工具;

(三)有卫生、消毒制度和屠宰、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四)有粪便、污水和病猪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屠宰厂(点)应距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水源保护区500米以外。第六条 开办屠宰厂(点)必须向市、县定点屠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商贸部门发放《屠宰许可证》,农牧部门发放《兽医卫生合格证》、卫生部门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再由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及税务部门发放《税务登记证》后,方可屠宰加工。第七条 定点屠宰厂(点)根据生产和消费的需要由定点屠宰管理部门每年定期两次进行复查,对生产条件发生变化,达不到规定要求或不遵守经营的定点屠宰厂(点),可由定点屠宰管理部门取消定点资格。第三章 屠宰厂(点)的管理第八条 定点屠宰厂(点),应建立健全生猪屠宰加工、检疫检验、定期消毒、储存发货和财务、统计、卫检报表等制度。第九条 屠宰的生猪,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进行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受委托检疫的国有屠宰加工厂,畜禽检疫检验工作由厂方负责,农牧部门有权进行监督。其它屠宰厂(点)的检疫检验工作,由农牧部门负责。第十条 对检出的病害猪及产品,市区内统由市肉类加工厂进行无害化处理,县(区)及县(区)以下乡(镇)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由县(区)政府统筹安排。第十一条 定点屠宰厂(点)凭畜牧兽医部门开具的畜禽产地检疫证明运购、屠宰生猪,不得屠宰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不得从疫区购运生猪,不得加工注水猪肉。必须依法纳税。第十二条 定点屠宰厂(点)代宰的生猪,由物价部门核定加工费。第四章 销售市场的管理第十三条 建立市内生猪交易市场,引导和鼓励经营者实行活猪进城,由定点屠宰厂(点)代宰后上市销售。第十四条 凡从事猪肉商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猪肉进入市场前,应向市场管理部门交验屠宰检疫合格证书及其它有关票证。对于票证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得进场交易。第十五条 物价部门对生猪收购、鲜肉批发、零售价格应兼顾生猪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合理制定指导价格,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第十六条 市场销售的猪肉及其副产品应从定点屠宰厂(点)购进,严禁从非定点屠宰厂(点)进货。第五章 有关部门的职责第十七条 全市生猪屠宰加工冷藏企业的行业管理由市商贸委负责。第十八条 市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市畜禽定点屠宰的统一规划、审核批准工作,对屠宰和检疫检验销售负有稽查、监督的职能,并负责协调、组织工商和卫生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应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各司其职,按工作分工做好生猪屠宰和检疫检验销售的管理:

(一)商贸部门应负责对国有商业企业肉食经营单位、生产加工企业和餐饮饭店的行业管理;

(二)工商部门负责对集贸市场、各类早市、摊区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对违反规定的经营者进行查处;

(三)农牧部门负责对受委托实行检疫的国有食品屠宰厂检疫检验工作的监督以及对其它屠宰厂(点)的检疫检验;

(四)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屠宰厂(点)检疫检验、经营人员的健康状况及肉类产品卫生质量进行监督;

(五)环保部门依法对屠宰厂(点)的建设及投产后的环保进行监督;

(六)物价部门负责制定屠宰加工代宰费及按等级确定猪肉批发和零售价格;

(七)公安部门负责治安方面的监督管理;税务部门负责依法征收生猪屠宰税。

猪腱子肉哪里批发最便宜

专门猪肉批发零售的地方。在专门猪肉批发零售的地方可以很便宜批发到猪腱子肉。那里大量的肉类,价格便宜,适合批发。

盘锦哪块有卖笨猪肉的?

盘锦市双台子区鸿尊达猪肉经销处。盘锦市双台子区鸿尊达猪肉经销处经营范围包括猪肉,零售,批发。还有比较稀缺的笨猪肉。批发和零售价格都很优惠的。

广东省今日生猪批发价格是多少钱(广东生猪价格表) 生活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市区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管理,规范肉类市场经营行为,保证肉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活动。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骨、血液、头、蹄、皮等。第四条 对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管理办法。第五条 市、区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的管理工作,依法对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各级畜牧、卫生、工商、公安、物价、税务、规划、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第六条 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畜牧、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促进生产,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拟订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第七条 设立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确定后,报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批准设置的定点屠宰厂(场),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放由省统一编号的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定点屠宰厂(场)登记证》、肉品检验合格验讫印章。

定点屠宰厂(场)应凭《定点屠宰厂(场)登记证》向有关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生猪屠宰业务。第九条 屠宰生猪必须在定点屠宰厂(场)屠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定点屠宰厂(场)以外的地方屠宰生猪。第十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监督,依照国家、省、市有关动物检疫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和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厂(场)的生猪应当持有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二)按国家规定的屠宰加工工艺流程和卫生防疫规定执行;

(三)生猪产品卫生和品质检验与屠宰同步进行,经检验合格的肉品,由屠宰厂(场)加盖验讫印章并出具《畜产品检验证明》;

(四)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肉品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严禁对生猪和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六)按有关规定处理废水、废渣、废气,并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检查监督。第十二条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屠宰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增加收费项目。

屠宰生猪应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缴纳税费。第十三条 生猪新鲜肉品销售实行分区域对口供应。

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定点屠宰厂(场)的生产能力、区域的人口数量、运输途径、市场需求等情况,提出各定点屠宰厂(场)的供应范围和各批发商对口供应的市场范围的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因特殊情况造成对口供应出现困难时,由各定点屠宰厂(场)组织批发商进行调剂,或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交易市场之间进行调剂。第十四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宾馆、舞厅等集体伙食单位,应当销售或者使用定点屠宰厂(场)供应的生猪产品。第十五条 定点屠宰厂(场)应附设生猪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由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批发商进场经营。

批发商与定点屠宰厂(场)应签订加工或交易合同,明确生猪产品买卖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生猪产品的批发交易均应在交易市场内进行,严禁场外交易。第十六条 市场经营生猪产品的零售商应委托生猪产品买卖中介人代表其向批发商选购生猪产品。

生猪产品买卖中介人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生猪产品买卖中介活动。第十七条 生猪成交价由购销双方自行议定。生猪产品批发和零售价格按市场价局核定的购批差率和批零差率确定,生猪产品买卖中介人应按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中介服务费。

大连市生猪屠宰及产品流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屠宰及产品流通管理,保证肉品质量,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及产品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大连市生猪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深化生猪流通体制改革,领导、监督检查全市生猪定点屠宰、检疫、产品流通等工作。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商业、农业、工商行政、物价、卫生、税务、环保、公安等部门,共同做好生猪定点屠宰、检疫、产品流通等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屠宰管理第四条 本市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定点屠宰厂(场)应按合理布局、促进生产、方便群众、有利流通、便于管理,符合卫生防疫、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设置。第五条 市内中山、西岗、沙河口区域内设一个定点屠宰厂(场),由市政府指定;其他区、市、县内设定点屠宰厂(场),由区、市、县政府确定,报市领导小组批准。第六条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厂(场)址要与居民区相隔离,并距饮用水源地500米以外,周边无污染源;

(二)有与屠宰量相适应的待宰圈、屠宰间、病猪隔离圈和急宰间、内脏处理间及挂肉设施;

(三)有污水、污物、粪便及无害化处理设施,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等均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要求;

(四)屠宰间应有水泥地面和1.5米以上罩瓷墙裙,有充足的照明及通风设施;

(五)有专用的肉品保管、装载、运输等工具;

(六)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肉品检验人员,设有化验室及必要的检疫、检验设备;

(七)屠宰人员要有卫生防疫部门的健康证明和专业合格证书;

(八)有清洁、消毒卫生制度和兽医卫生检疫检验责任制;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厂(场),经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领取定点屠宰标志牌及有关证、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除农民自宰自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定点屠宰厂(场)外屠宰生猪。第八条 定点屠宰厂(场)凭农业部门开具的产地检疫证明接收进厂屠宰的生猪,没有证明的,不得接收和屠宰。第九条 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第十条 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按规定进行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监督,依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的肉品品质检验,依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生猪屠宰检疫、肉品品质检验必须同步进行。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应按国家规定加盖合格验讫印章,并按头(片)出具检疫、检验证明;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在检疫、检验人员的监督下,由厂(场)方按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未经检疫、检验或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

对不符合商品猪标准的种公母猪和晚阉猪,由厂(场)方加盖“加工”印戳,送熟食加工厂加工。不得在市场上鲜销种公母猪和晚阉猪产品。第十二条 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第三章 流通管理第十三条 本市实行活猪进城、多渠道流通、价格随行就市、放开经营的方针,但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收购屠宰本地生产的生猪。第十四条 销售生猪产品,实行定点屠宰厂(场)分区域对口供应,经营者不得跨区域运销和采购生猪产品。但在特殊情况下,经领导小组批准,生猪产品可以跨区域流通。第十五条 中山、西岗、沙河口区域内生猪产品的批发,除由猪肉批发行负责送货外,一律在市政府指定的批发市场进行。第十六条 生猪产品的配送,必须使用专用车辆,实行吊挂运输,装载前必须洗刷消毒,防止污染。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进市送猪和产品配送车辆,无论是在高峰时,还是在节日和限制车辆通行期间,均应发放通行证。第十七条 生猪产品进入市场前,经营者应向市场管理部门交验检疫、检验证明。零售生猪产品,应在柜台或摊位前明示当日检疫、检验证明。市场管理部门应当查证验物,做到证、物相符。

没有检疫、检验证明的生猪产品,不得在市场销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市场上补检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得销售。

贵阳猪大肠那里批发最便宜

早市。贵阳市早晨四点时,猪都是现杀的,掏出来的猪大肠都是没有经过处理的,批发很便宜,批发后再经过处理后价格就提上去了。

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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