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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毛猪今日多少钱一斤(山东今日毛猪多少钱一斤)

时间:2023-11-21 03:51:21 阅读:51996 作者: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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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2018修正)
  • 2、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 3、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2000修改)
  • 4、今日肥猪多少钱一斤
  • 5、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00)
  • 6、今日猪价是多少啊
  • 7、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凡需屠宰的生猪必须到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屠宰。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但是,农民自宰自食的除外。第四条 市、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税务、公安、物价、环保等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生猪屠宰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定点屠宰厂(场)选址应当符合全市设置规划、区(县)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远离医院、幼儿园、学校、敬老院、社会福利机构、居民集中住宅区以及畜禽养殖场等场所;

(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病猪隔离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四)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五)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六)有必要的冷藏设施、消毒药品和污染物处理设施及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

(七)有生猪和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八)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区域内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第六条 在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内,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引导个体屠宰户,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开办定点屠宰厂(场)。

较大规模的养猪场可以附设定点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业。第七条 申请设立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技术资料。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畜牧兽医、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和条件进行审查,经书面征求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应当悬挂于显著位置。第八条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健全生猪屠宰加工、检疫检验、定期消毒、财务、统计制度。第九条 定点屠宰厂(场)可以提供代宰服务,并按规定收取加工费。

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划定服务范围,客户可以任意选择屠宰厂(场)或者跨区域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十条 定点屠宰厂(场)及经营户应当依法缴纳税费。具体收缴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一条 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必须具有生猪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

定点屠宰厂(场)的屠宰检疫,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其中国家确定实行自行检疫的肉联厂、屠宰厂的检疫,由厂方自行负责,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经检疫合格的的生猪产品,必须出具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统一的检疫证明,并加盖验讫标志。第十二条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肉品卫生检验规定。经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由主检人员签发检验证明,胴体加盖肉品品质合格印章,方可出厂(场)。

发现一、二类疫情,应当及时报告。第十三条 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第十四条 国家确定实行自行检疫、检验的单位应当根据检疫、检验任务,配备相应的检疫、检验人员和必要的检疫、检验设施。第十五条 定点屠宰厂(场)的检验人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同等学历水平,并经考核合格。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屠宰检疫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

检疫、检验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借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第十六条 生猪屠宰加工、经营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体检合格、核发健康证后,方能上岗。第十七条 对检疫检验出的病害生猪及胴体,必须就地强行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一、对《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三)依法收取的育林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二、对《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区、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对《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四条修改为:“市、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税务、公安、物价、环保等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生猪屠宰的管理工作。”

2.将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定点屠宰厂(场)选址应当符合全市设置规划、区(县)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远离医院、幼儿园、学校、敬老院、社会福利机构、居民集中住宅区以及畜禽养殖场等场所;”

在第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区域内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3.将第七条修改为:“申请设立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技术资料。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畜牧兽医、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和条件进行审查,经书面征求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应当悬挂于显著位置。”

4.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定点屠宰厂(场)可以提供代宰服务,并按规定收取加工费。”

5.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定点屠宰厂(场)的检验人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同等学历水平,并经考核合格。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屠宰检疫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

6.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定点屠宰厂(场)违反本办法规定屠宰病死、毒死和死因不明生猪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资格。

“发现一、二类疫情没有及时报告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8.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或者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9.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定点屠宰厂(场)对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理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0.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是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淄博市毛猪今日多少钱一斤(山东今日毛猪多少钱一斤) 生活

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2000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凡需屠宰的生猪必须到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屠宰。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但是,农民自宰自食的除外。第四条 市、区(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动物防疫、卫生、税务、公安、物价、环保等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生猪屠宰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定点屠宰厂(场)址与居民区、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医院、学校、幼儿园等保持一百米以上的距离,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病猪隔离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四)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的人员;

(五)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六)有必要的冷藏设施、消毒药品和污染物处理设施以及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

(七)有生猪和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八)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第六条 在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内,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引导个体屠宰户,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开办定点屠宰厂(场)。

较大规模的养猪场可以附设定点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业。第七条 申请设立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技术资料,经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审核,报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取得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屠宰厂(场)取得定点资格后,应当按规定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定点屠宰厂(场)由批准定点的人民政府颁发标志牌。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应当悬挂于显著位置。第八条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健全生猪屠宰加工、检疫检验、定期消毒、财务、统计等制度。第九条 定点屠宰厂(场)可以提供代宰服务,做到随到随宰,不刁难客户,并按规定收取加工费、检疫检验费。

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划定服务范围,客户可以任意选择屠宰厂(场)或者跨行政区域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十条 定点屠宰厂(场)及经营户应当依法缴纳税费。具体收缴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一条 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必须具有生猪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

定点屠宰厂(场)的屠宰检疫,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其中国家确定实行自行检疫的肉联厂、屠宰厂的检疫,由厂方自行负责,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经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必须出具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的检疫证明,并加盖验讫标志。第十二条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肉品卫生检验规定。经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由主检人员签发检验证明,胴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方可出厂(场)。

发现一、二类疫情,应当及时报告。第十三条 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第十四条 国家确定实行自行检疫、检验的单位应当根据检疫、检验任务,配备相应的检疫、检验人员和必要的检疫、检验设施。第十五条 定点屠宰厂(场)的检疫、检验人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相应职称。检疫人员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培训,检验人员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分别核发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检疫、检验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借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第十六条 生猪屠宰加工、经营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体检合格、核发健康证后,方能上岗。第十七条 对检疫检验出的病害生猪及胴体,必须就地强行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今日肥猪多少钱一斤

小猪仔一般都是300-500,种猪价格要贵一些 还要看品种,比如约克夏 杜洛克 都不一样

一头猪如果是300斤的话,每个身体部分都有不同的价值,比如排骨有排骨的价格啊,腰间肉有腰肉的价格啊,猪蹄有猪蹄的价格

一头300斤的猪大概价格会在2400到4200之间,.大概来说3500左右吧.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00)

一、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但是,农民自宰自食的除外。二、第四条修改为:“市、区(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动物防疫、卫生、税务、公安、物价、环保等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生猪屠宰的管理工作。”三、删除第五条。四、第六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定点屠宰厂(场)址与居民区、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医院、学校、幼儿园等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病猪隔离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四)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五)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六)有必要的冷藏设施、消毒药品和污染物处理设施以及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

“(七)有生猪和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八)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五、第七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在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内,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引导个体屠宰户,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开办定点屠宰厂(场)。

“较大规模的养猪场可以附设定点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业。”六、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申请设立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技术资料,经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审核,报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取得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屠宰厂(场)取得定点资格后,应当按规定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定点屠宰厂(场)由批准定点的人民政府颁发标志牌。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应当悬挂于显著位置。”七、第十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中的“跨地区经营”修改为“跨行政区域经营”。八、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定点屠宰厂(场)及经营户应当依法缴纳税费。具体收缴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必须具有生猪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

“定点屠宰厂(场)的屠宰检疫,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其中国家确定实行自行检疫的肉联厂、屠宰厂的检疫,由厂方自行负责,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经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必须出具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的检疫证明,并加盖验讫标志。”十、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肉品卫生检验规定。经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由主检人员签发检验证明,胴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方可出厂(场)。”十一、第十三条修改为:“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十二、第十四条修改为:“国家确定实行自行检疫、检验的单位应当根据检疫、检验任务,配备相应的检疫、检验人员和必要的检疫、检验设施。”十三、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定点屠宰厂(场)的检疫、检验人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相应职称。检疫人员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培训,检验人员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分别核发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十四、第十八条修改为:“从事生猪产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销售或者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

“进入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必须具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具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验讫标志。”十五、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六、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定点屠宰厂(场)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厂(场)的生猪产品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以及屠宰经营病死、毒死和死因不明生猪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发现一、二类疫情没有及时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今日猪价是多少啊

2010年5月5日生猪价格行情省市 地区 备注 品种 价格(元/公斤)

山东省 台儿庄区 生猪 外三元 10

黑龙江 延寿县 生猪 外三元 9.6

江苏省 沭阳县 生猪 外三元 10

湖南省 双峰县 生猪 外三元 9.4

甘肃省 平凉市 生猪 外三元 10

河南省 新郑市 生猪 外三元 10.1

山东省 沂水县 生猪 外三元 10

河北省 任丘市 生猪 外三元 10

山东省 沂水县 生猪 外三元 8.5

黑龙江 青冈县 生猪 外三元 9.3

江苏省 泗阳县 生猪 外三元 9

山东省 沂水县 生猪 外三元 8.6

山西省 永济市 生猪 外三元 9.2

江苏省 淮阴县 生猪 外三元 9.8

河北省 沙河市 生猪 外三元 9.6

北京市 平谷县 生猪 外三元 10.5

山东省 张店区 生猪 外三元 10.6

山东省 即墨市 生猪 外三元 10.1

江苏省 新沂市 生猪 外三元 10

辽宁省 岫岩满族县 生猪 外三元 12.5

河南省 鄢陵县 生猪 外三元 9.7

河南省 许昌县 生猪 外三元 10

河南省 孟州市 生猪 外三元 10.6

辽宁省 新民市 生猪 外三元 9.6

山东省 博兴县 生猪 外三元 10.8

安徽省 埇桥区 生猪 外三元 10

辽宁省 辽阳县 生猪 外三元 9.2

河南省 上蔡县 生猪 外三元 10

河南省 卫辉市 生猪 外三元 9.8

山东省 莒县 生猪 外三元 10.6

辽宁省 开原市 生猪 外三元 9.2

山西省 壶关县 生猪 外三元 10

江苏省 阜宁县 生猪 外三元 10

吉林省 梨树县 生猪 外三元 9.2

广东省 清新县 生猪 外三元 11

湖南省 桃江县 生猪 外三元 9.6

河南省 鄢陵县 生猪 外三元 9.6

湖南省 鼎城区 生猪 外三元 10.3

内蒙古 扎鲁特旗区 生猪 外三元 9.7

河北省 玉田县 生猪 外三元 10.3

浙江省 玉环县 生猪 外三元 10

山东省 临朐县 生猪 外三元 11

河北省 霸州市 生猪 外三元 10.6

河北省 徐水县 生猪 外三元 10.2

河北省 故城县 生猪 外三元 10

山东省 莱州市 生猪 外三元 10.6

湖南省 长沙县 生猪 外三元 9.8

山东省 平度市 生猪 外三元 10.9

吉林省 公主岭市 生猪 外三元 9.2

安徽省 灵壁县 生猪 外三元 10.2

河南省 柘城县 生猪 外三元 9.4

辽宁省 台安县 生猪 外三元 9.4

安徽省 濉溪县 生猪 外三元 11.2

重庆市 合川市 生猪 内三元 10.5

江苏省 沭阳县 生猪 内三元 10

山东省 沂水县 生猪 内三元 9.6

河北省 任丘市 生猪 内三元 10.2

山东省 沂水县 生猪 内三元 8.2

黑龙江 青冈县 生猪 内三元 9.2

江苏省 泗阳县 生猪 内三元 8.6

山东省 沂水县 生猪 内三元 8.2

山西省 永济市 生猪 内三元 9.3

河北省 沙河市 生猪 内三元 9.4

江苏省 响水县 生猪 内三元 9.6

山东省 沂水县 生猪 内三元 9.6

河北省 三河市 生猪 内三元 10.2

河南省 鄢陵县 生猪 内三元 9.7

云南省 巍山自治县 生猪 内三元 9

河南省 许昌县 生猪 内三元 10

山东省 博兴县 生猪 内三元 10.4

河南省 卫辉市 生猪 内三元 9.5

山东省 莒县 生猪 内三元 10.6

河南省 禹州市 生猪 内三元 9.8

山西省 壶关县 生猪 内三元 9.8

山东省 宁阳县 生猪 内三元 10.4

湖南省 桃江县 生猪 内三元 9.4

湖南省 鼎城区 生猪 内三元 9.7

内蒙古 扎鲁特旗区 生猪 内三元 9.7

山东省 临朐县 生猪 内三元 11

山东省 沂水县 生猪 内三元 9

山东省 莱州市 生猪 内三元 10.4

山东省 平度市 生猪 内三元 10.4

吉林省 公主岭市 生猪 内三元 9.3

辽宁省 台安县 生猪 内三元 9.3

安徽省 休宁县 生猪 内三元 10.5

吉林省 农安县 生猪 内三元 9.2

河北省 献县 生猪 内三元 9.8

湖南省 冷水滩区 生猪 内三元 10

吉林省 九台市 生猪 内三元 9.2

山东省 沂水县 生猪 内三元 8.2

河南省 中牟县 生猪 内三元 10.2

黑龙江 明水县 生猪 内三元 9.1

山东省 沂水县 生猪 内三元 8.4

江苏省 兴化市 生猪 内三元 10.8

黑龙江 北安市 生猪 内三元 10.8

陕西省 礼泉县 生猪 内三元 10

福建省 尤溪县 生猪 内三元 12.6

河南省 内乡县 生猪 内三元 9.4

河北省 磁县 生猪 内三元 10

浙江省 温岭市 生猪 内三元 10.7

广西 博白县 生猪 内三元 9.2

湖北省 东宝区 生猪 内三元 11.2

江苏省 沭阳县 生猪 内三元 11

福建省 延平区 生猪 内三元 9.2

山西省 祁县 生猪 内三元 9

四川省 东坡区 生猪 内三元 9.2

江苏省 沭阳县 生猪 土杂猪 9

山东省 陵县 生猪 土杂猪 9.4

山东省 沂水县 生猪 土杂猪 9

山东省 沂水县 生猪 土杂猪 8

黑龙江 青冈县 生猪 土杂猪 9.1

江苏省 泗阳县 生猪 土杂猪 8.4

山东省 沂水县 生猪 土杂猪 8

山西省 永济市 生猪 土杂猪 9.2

河北省 沙河市 生猪 土杂猪 9.2

山东省 巨野县 生猪 土杂猪 9.4

山东省 高密市 生猪 土杂猪 10.2

山东省 沂水县 生猪 土杂猪 9

河南省 鄢陵县 生猪 土杂猪 9.3

湖北省 监利县 生猪 土杂猪 9.2

山东省 博兴县 生猪 土杂猪 9.6

河南省 卫辉市 生猪 土杂猪 9.2

山东省 莒县 生猪 土杂猪 9.4

山东省 莘县 生猪 土杂猪 9.8

山西省 壶关县 生猪 土杂猪 9

山东省 宁阳县 生猪 土杂猪 10

湖南省 桃江县 生猪 土杂猪 9.2

湖南省 鼎城区 生猪 土杂猪 9.2

河北省 成安县 生猪 土杂猪 9.6

浙江省 淳安县 生猪 土杂猪 9

山东省 临朐县 生猪 土杂猪 10

河北省 故城县 生猪 土杂猪 9.3

山东省 莱州市 生猪 土杂猪 10.2

山东省 平度市 生猪 土杂猪 9.8

吉林省 公主岭市 生猪 土杂猪 9

安徽省 灵壁县 生猪 土杂猪 9.8

辽宁省 台安县 生猪 土杂猪 9.3

安徽省 休宁县 生猪 土杂猪 10

山东省 乐陵市 生猪 土杂猪 9.6

河北省 献县 生猪 土杂猪 9.6

湖南省 冷水滩区 生猪 土杂猪 9.6

吉林省 九台市 生猪 土杂猪 9.2

河南省 中牟县 生猪 土杂猪 9.4

黑龙江 明水县 生猪 土杂猪 9

江苏省 兴化市 生猪 土杂猪 10

陕西省 礼泉县 生猪 土杂猪 9.8

河北省 磁县 生猪 土杂猪 9.6

浙江省 温岭市 生猪 土杂猪 10.4

广西 博白县 生猪 土杂猪 8.4

湖北省 东宝区 生猪 土杂猪 10.6

福建省 上杭县 生猪 土杂猪 9.4

江苏省 沭阳县 生猪 土杂猪 11

四川省 东坡区 生猪 土杂猪 9

陕西省 榆阳区 生猪 土杂猪 8

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提高肉品质量,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上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凡需屠宰的上市生猪必须到定点屠宰场、点进行屠宰。第四条 市、区(县)财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对本办法的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商业、卫生、税务、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生猪屠宰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区和乡村生猪屠宰场、点,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促进生产、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设置。第六条 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与居民区、饮用水源地、医院、学校、幼儿园等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二)生产设备、建筑设施、工具用具、水源等符合卫生标准和国务院《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没有生猪待宰间、屠宰间、病猪隔离间及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设施;

(四)有熟悉屠宰管理工作的人员和具有屠宰技术的人员;

(五)区(县)以上国有肉联厂、屠宰厂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屠宰检疫人员和检疫、检验设施。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引导个体屠宰户,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开办生猪屠宰场、点。

较大规模的养猪场,可以附设生猪屠宰场、点,从事生猪屠宰业。第八条 开办生猪屠宰场、点,由开办企业或者个体业户提出申请,经区(县)财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卫生、税务、环保等部门联合考察验收,核发生猪屠宰许可证后,按规定分别办理《兽医卫生合格证》、《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方可开业。第九条 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建立健全生猪屠宰加工、检疫检验、定期消毒、财务、统计等制度。第十条 生猪屠宰场、点可以提供代宰服务,做到随到随宰,不刁难客户,并按规定收取加工费、检疫检验费。

生猪屠宰场、点,不得划定服务范围,客户可以任意选择屠宰场、点或者跨地区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十一条 生猪屠宰场、点及经营户,应当依法缴纳税费。收缴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二条 生猪屠宰场、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实行宰前检疫,宰后检验。产品由主检人员签发检疫、检验证明,胴体加盖“肉品验讫”章后,方可上市。

发现一、二类疫情,应当及时报告。第十三条 区(县)以上国有肉联厂、屠宰厂屠宰生猪的检疫、检验由厂方负责的,应当接受当地畜牧部门的监督检查。其他生猪屠宰场、点的检疫、检验工作,由当地畜牧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单位负责,不得自检自宰。第十四条 乡(镇)兽医站应当根据检疫、检验任务,配备相应的专职检疫、检验人员和必要的检疫、检验设施。第十五条 检疫、检验人员,应当具有中等兽医专业以上学历或者相应职称,经畜牧部门培训,核发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检疫、检验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借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第十六条 生猪屠宰加工、经营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体检合格、核发健康证后,方能上岗。第十七条 对检疫检验出的病害生猪及胴体,必须就地强行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第十八条 经营猪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从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进货。

从外地进货的,应当持有县级以上畜牧部门出具的检疫、检验证明;无证明的,应当到畜牧部门规定的补检点进行补检,并按规定缴费。第十九条 经营猪肉的摊点,应当具备固定货棚、销售柜台和防蝇、防尘设施。盛装猪肉的容器和切割工具,应当符合卫生要求。第二十条 运输猪肉的工具应当保持清洁。长途拉运猪肉,应当使用冷藏车;短途运输,应当上苫下垫,防止污染。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取得生猪屠宰许可证而从事生猪屠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缔私设场、点,没收屠宰工具及场、点内的生猪和肉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 生猪屠宰场、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畜牧检疫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出场、点的猪肉产品,未加盖检验合格印章和没有检验合格证的;

(二)逃避检疫检验,擅自将病害猪肉投放市场的;

(三)屠宰经营病死、毒死和死因不明生猪的;

(四)发现一、二类疫情,没有及时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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