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理工研〔2014〕11号
为了进一步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监控体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盲审在硕士和博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由研究生部(学位学校)和学院组织实施。 除涉密学位论文外,所有研究生学位论文均属于扫盲抽查范围。 通过盲审的研究生,须在论文盲审通过后方可进入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二.学位论文盲测方式
(一)博士学位论文应当参加论文盲审。
(二)硕士学位论文提取方式:
1 .学位点新增第一批硕士生,提前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超出基本学制,上次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有不合格指导老师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的,应当盲审;
2 .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研究生部(学校学位办)按总人数20%的比例随机抽取
3 .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研究生部(学校学位处理)按总人数10%的比例随机抽取
4 .上次论文盲评合格率低于80%的学位点硕士学位论文,按总人数40%的比例随机抽取。
三.学位论文盲审工作程序
(一)研究生院(学校学位办公室)制定盲审实施方案,公布必须参加盲审的研究生名单。
(二)研究生通过论文预答辩和学术不端检查后,向研究生管理系统上传论文
(三)研究生导师和学院考核合格后,按研究生部)学校学位办学);
(四)研究生学位办公室)开展论文盲测,反馈盲测意见和成绩。 博士学位论文送大学或科研院所5名专家盲审,硕士学位论文送大学或科研院所2名专家盲审。
四.学位论文盲评成绩处理
(一)博士论文
1.5份学位论文评审成绩平均分不少于75分,且每份评分均不少于70分,视为盲审合格
2.5学位论文评审意见平均分在75分以上,但单项评分低于70分且在60分以上的,应当增加2分进行评审; 附加审查评分均在70分以上且原不足70分的审查意见和3件平均在75分以上的,视为盲审通过。
(二)硕士学位者论文
1 .两篇学位论文评审意见平均分在75分以上且一项评分在70分以上的,视为盲审合格。
2 .两篇学位论文评审意见的平均分在75分以上,但一篇评分低于70分且在60分(以上)的,需要追加评审。 上述3个平均分在75分以上,其中2个在70分以上,视为通过盲审。
(三)未通过盲审的学位论文,应当至少经过三个月修改后重新参加盲审。
(四)研究生本人和导师对盲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查意见书后两周内向学院学位委员会申请复审。 学位委员会组织3名专家进行匿名审查。 如果3名专家全部同意复审,研究生部(学校学位处理)计划进行论文复审。
五.盲审论文提交要求
参加盲审的学位论文应当隐瞒作者和导师的姓名、作者取得学位期间发表的论著目次、答谢以及可能反映导师和作者信息的所有内容,采用学校规定的封面。 艺术类学科以外的其他学科的论文均通过研究生管理系统进行盲审,研究生(学校学位办公室)不接受纸质论文送审。
六、学校组织盲审学位论文初审费用从专项经费中列支。 其他因复审、盲审复审不合格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由研究生本人或其导师承担。
七、涉密学位论文审核按《浙江理工大学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理工研) 2012 (22号)执行。
八、学校每年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各学科学位论文盲审成绩,并将其作为研究生指标分配、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
九、各学院可根据学校扫盲方案,自行制定方案组织院级扫盲。
十、本办法自2015年毕业研究生起执行,由研究生部(学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