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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通信,北斗通信模块

时间:2023-05-05 03:11:23 阅读:233440 作者:3686

本发明涉及通信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利用北斗短报文实现第三方数据双向传输的方法。

背景技术:

中国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是中国自行研制的全球卫星导航系统,北斗RDSS是北斗系统区别于其他导航系统的特点之一,可以通过北斗RDSS实现北斗终端之间类似短信一样的短报文数据通信。因此,利用北斗RDSS短报文的机制原理,可以实现对多个北斗终端之间的双向数据传输。

目前,北斗指挥机可以实现下属北斗终端的指挥调度、多级分组管理和数据传输等功能,但是其不能作为数据传输媒介,为第三方平台(终端)之间提供数据透传服务。这样的话,在无GPRS和以太网等区域,就不能使用北斗终端的短报文数据通讯功能在第三方终端和第三方管理终端之间搭建数据传输通道,实现数据的双向传输。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提出一种克服上述问题或者至少部分地解决上述问题的一种利用北斗短报文实现第三方数据双向传输的方法,在无GPRS和以太网等区域,使用北斗终端的短报文数据通讯功能,在第三方终端和第三方管理终端之间搭建数据传输通道,实现第三方数据双向快速、可靠的透明传输,方便用户使用且能降低维护成本。

本发明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利用北斗短报文实现第三方数据双向传输的方法,包括:第三方管理终端与第三方终端之间通过北斗短报文数据通讯管理终端(后续称为通讯管理终端)及具有短报文数据通讯功能的北斗终端进行双向数据传输;所述通讯管理终端用于对所述北斗终端进行分组管理及进行通讯方式的管理;所述通讯方式包括单播、多播和通播。

所述北斗终端包括主机和节点;所述主机与所述通讯管理终端相连;一个所述节点与一个所述第三方终端相连。

所述节点分为主节点和从节点;所述主机、主节点和从节点之间可通过单播、多播或通播方式相互通讯。

第三方管理终端向第三方终端发送数据的过程包括:

所述通讯管理终端接收所述第三方管理终端发送的数据,依据主机中北斗卡单次最大传输数据量拆分数据包,然后依次将数据包发送到所述主机;

主机接收所述通讯管理终端发送的数据,并发送给预设的第一个主节点;

第一个主节点先将数据转发给预设的下一个主节点,接着再发送给预设的有关联的从节点,然后向主机回复ACK响应包,由主机将应答发回通讯管理终端;

从节点将数据转发给预设的有关联的下一个从节点,然后向主机回复ACK响应包,由主机将应答发回通讯管理终端;同时,下一个主节点将数据转发给预设的下下个主节点,接着再发送给预设的有关联的从节点,然后向主机回复ACK响应包,由主机将应答发回通讯管理终端;重复本步骤,直到所有的节点被遍历发送。

所述发送数据的过程还包括:

各节点将接收到的数据发送给相连的第三方终端。

所述发送数据的过程还包括:

通讯管理终端根据各节点数据接收情况,采用单播或多播方式从未回复ACK响应包的下一个节点开始进行数据补发。

所述发送数据的过程还包括:

通讯管理终端对各未回复ACK响应包的节点临时组建通讯链路,采用单播或多播方式重新进行数据补发。

重新进行数据补发的次数不超过3次。

第三方管理终端接收第三方终端发送数据的过程包括:

节点接收相连的第三方终端发送的数据,依据节点中北斗卡单次最大传输数据量拆分数据包,然后依次将数据包发送到所述主机,由主机将数据转发给所述通讯管理终端;

所述通讯管理终端接收到所述节点的所有数据包后,重新组包,然后发给所述第三方管理终端。

所述主机不负责对节点应答,所述通讯管理终端对接收到的完整数据包自动组包并转发给所述第三方管理终端,对丢包的数据则在下一次新数据包到来时,自动丢弃。

本发明的北斗终端加入北斗短报文数据通讯管理系统时,所述北斗短报文数据通讯管理系统会分配一个编号索引,加入到创建的北斗终端设备地址列表之中,并制定相应的扩展指令,编号索引、地址列表以及扩展指令这三者相结合就可以实现分组管理功能和通讯方式管理功能。

北斗通讯系统由于频道资源的限制,导致RDSS短报文信息发送有频度的限制,目前主流的北斗4级卡(安装于北斗终端,类似普通手机卡)的数据连续发送间隔是60s,如果由主机逐一下发指令并确认,需要耗费非常长的时间。因此本发明采用树型拓扑及多种传播模式(单播、多播、通播)结合的快速传输机制,实现第三方数据快速传输。

本发明的北斗短报文数据通讯机制在无需解析第三方数据的情况下,能够快速、可靠的通过广播方式转发到第三方目的终端,解决了第三方管理终端和第三方终端之间无法通过GPRS或以太网进行传输的问题。

上述说明仅是本发明技术方案的概述,为了能够更清楚地了解本发明的技术手段,从而可依照说明书的内容予以实施,并且为了让本发明的上述和其他目的、特征和优点能够更明显易懂,以下列举本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

根据下文结合附图对本发明具体实施例的详细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会更加明了本发明的上述及其他目的、优点和特征。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实施例的数据通播传输拓扑图;

图2为本发明实施例1的数据单播传输拓扑图;

图3为本发明实施例2的数据多播传输拓扑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发明的目的、技术方案和优点更加清楚,下面将结合附图对本发明实施方式作进一步的详细描述。

本发明实施例提供一种利用北斗短报文实现第三方数据双向传输的方法,其通讯管理终端上安装部署有北斗短报文数据通讯管理系统(简称为“通讯管理系统”),所述北斗短报文数据通讯管理系统通过软件实现。本发明的第三方管理终端上安装部署有第三方管理平台,所述第三方管理平台通过软件实现。本发明的北斗短报文数据通讯管理系统与所述第三方管理平台相连用于将所述第三方管理平台发送的数据快速、可靠的传输给多个所述第三方终端。可以理解的是,所述北斗短报文数据通讯管理系统和所述第三方管理平台可以安装在同一台终端设备上,也可以安装在不同的终端设备上,本实施例不做具体限制。此外,所述通讯管理终端和第三方管理终端可以是服务器、PC机、平板或手机,本实施例不做具体限制。

本实施例的通讯管理终端与主机通过串口进行通讯;

本实施例的节点与第三方终端通过串口通讯。

本发明实施例采用北斗4级卡实现短报文数据通讯功能。

【实施例1】

以下提供一个由管理系统向北斗终端发送250Byte数据包的例子,如下:

步骤101,通讯管理系统接收第三方管理平台发送的数据,先将250Byte的数据包分为3个数据分包,并依次将各数据分包发给主机,由主机转发给第一个主节点北斗终端(主节点0),并按照数据传输机制进行快速传播,如图1所示;

步骤102,在设定的等待ACK响应包时间到达后,通讯管理系统对收到的ACK响应包进行解析,当判断到第n个链路上的第nm个北斗终端设备(从节点nm)没有上报ACK响应包,则该链路上从第nm+1个北斗终端起都会没有收到主机下发的数据分包;

步骤103,通讯管理系统重新组包,以单播的方式重新下发,如图2中21所示;

步骤104,重复步骤102~103,直到所有北斗终端被遍历发送;

步骤105,通讯管理系统重新组包,以nm为首个节点,以单播的方式重新下补发,如图2中22所示;

步骤106,重复步骤105,当重复发送3次且没有收到ACK响应包时,停止重发过程。

【实施例2】

以下提供另一个由通讯管理系统向北斗终端发送250Byte数据包的例子,如下:

步骤201,通讯管理系统接收第三方管理平台发送的数据,先将250Byte的数据包分为3个数据分包,并依次将各数据分包发给主机,由主机转发给第一个主节点北斗终端(主节点0),并按照数据传输机制进行快速传播,如图1所示;

步骤202,在设定的等待ACK响应包时间到达后,通讯管理系统对收到的ACK响应包进行解析,当判断到第n个链路上的第nm个北斗终端设备(从节点nm)没有上报ACK响应包,则该链路上从第nm+1个北斗终端起都会没有收到主机下发的数据分包;此外,第r个链路上的第rs个北斗终端设备(从节点rs)也没有上报ACK响应包,第rs+1个北斗终端起一样没收到该数据分包;

步骤203,通讯管理系统重新组包,将第nm+1个北斗终端和第rs+1个北斗终端组合,以多播的方式重新下发,如图3中31所示;

步骤204,重复步骤202~203,直到所有北斗终端被遍历发送;

步骤205,通讯管理系统重新组包,将第nm北斗终端和第rs北斗终端组合,以nm为首个节点,以多播的方式重新下补发,如图3中32所示;

步骤206,当通讯管理系统没有接收到nm北斗终端的ACK响应包时,以rs为首个节点,以多播的方式重新下补发,如图3中33所示;

步骤207,重复步骤205~206,当重复发送3次且没有收到ACK响应包时,停止重发过程。

【实施例3】

以下提供一个由北斗终端向通讯管理系统发送250Byte数据包的例子,如下:

步骤301,北斗终端(主节点或从节点)接收相连的第三方终端发送的数据,先将这个数据包分为3个数据分包,并依次将各数据分包发给主机,由主机转发给通讯管理系统;

步骤302,通讯管理系统接收完所有该北斗终端发送的数据包后,重新组包;

步骤303,通讯管理系统将组包后的数据转发给第三方管理平台;

步骤304,对接收不完整的北斗终端数据包,通讯管理系统不组包,直到接收完整;当有接收到新数据包(与当前数据包不同批次),通讯管理系统自动丢弃上一次所有数据包,并开始接收新的数据包。

上述说明仅是本发明技术方案的概述,为了能够更清楚地了解本发明的技术手段,从而可依照说明书的内容予以实施,并且为了让本发明的上述和其他目的、特征和优点能够更明显易懂,以下列举本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并不用以限制本发明,凡在本发明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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