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规定
在建筑工程领域,安全经理经常自嘲“我们公司承包工地,我承包整个工地的安全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经理配置不足的问题。 为此,住建部于2008年5月13日发布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规范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问题。 具体规定如下
第十三条:总承包公司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经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有2人以上
3、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根据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经理。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格配备。
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亿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根据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经理。
第十四条分包单位应当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经理,满足以下要求
(一)专业承包公司至少应当配备一人,并根据所承担的不同分部工程的工程量和工程危险度增加。
(二)劳务承包公司施工人员不超过50人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经理。 50人-200人的,必须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必须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不同分部工程施工的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第十二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经理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工地安全生产的日常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二)现场监督危险性大的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
(三)对作业人员的违规行为有纠正或者检举的权利;
(四)对工地上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立即责令改正。
(五)有权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