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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地铁运行对外服务承诺及行业规范是什么,南京地铁外国人选择性执法

时间:2024-04-17 16:41:03 阅读:1028 作者:ELt8od

滴滴抽成19%,为什么还会亏损

在我一次乘坐滴滴的经历中,司机跟我说了这样一句话,滴滴真不像话,一辆车没有,把我们的车费扣了一大半!起步价只能拿到六七块钱!

当时我深以为然,滴滴凭什么一辆车也没有,一滴油也不耗就能从司机手中抽钱?后来想通了,滴滴作为一个平台,一个连接司机与乘客的平台,对于乘客来说,他把司机推送到乘客的手机上,对于司机来说,他把乘客交给司机,司机就不用漫无目的、在公交站台左顾右盼看有没有乘客上车,是一个效率的提升,凭这样就能抽成。

南京地铁运行对外服务承诺及行业规范是什么(南京地铁外国人选择性执法)

顺风车业务至今也没有重新上线,这一大收入来源被砍无异于壮士断腕,在公众安全和企业利益面前,滴滴最终作出了正确的选择。

为什么地铁上不能吃东西

“车厢内禁止饮食是各地通行的做法,有多方面的考虑。”地铁公司相关人士表示,地铁空间相对封闭,车上饮食,食物的味道会影响到其他乘客;此外,如果有饮料泼洒到地面,可能导致乘客滑倒受伤;而掉落在地上的食物残渣,还可能招来蟑螂、老鼠,破坏地铁的线路和设施等。

1、地铁车厢内禁止饮食是车站内广播的提示,至于是否遵守,全看自己个人自制能力。车厢里面是没有工作人员的,想吃啥随便吃。

2、地铁不能吃东西关键是地铁上人多,真的很多地铁的拥挤程度不亚于公交,挤的连手都抬不起来。

3、地铁中客流量巨大,上车下车频道。要命的是地铁车厢内没有垃圾桶,没有收垃圾的乘务员,吃东西除了广播提示之外的确没人管,但是如果这么多人假设有一小部分人把垃圾扔在车厢内的话,那就可怕了。

南京地铁运行对外服务承诺及行业规范是什么(南京地铁外国人选择性执法)

(2)南京地铁外国人选择性执法扩展阅读:

各地对地铁进食的有关举措:

北京:

地铁禁食令遭遇“水土不服” 暂不全面推广。

2009年7月10日,北京市地铁运营公司新闻。

地铁饮食:

发言人贾鹏透露,暂不考虑在运营的8条地铁线上推广“禁食”。如果9月底开始运营的4号线“禁食”措施效果好,今后可能在其他8条地铁线上推广。

而就在2009年7月8日,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就《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草案)》举行了立法听证会。

来自市人大、市政协、市消保委、市道路运输协会、市律协、申通集团、市公安局轨交分局等15位听证会代表参加讨论,20位市民参加旁听,对包括地铁禁食等问题进行了听证。一时间,地铁禁食再次成为关注焦点。

有意思的是,在一家网站进行的关于是否支持地铁禁食的投票中,反对者竟然略高于支持者。有38.48%的人认为“不应该禁食。

上班族在地铁上吃早饭可节省时间”,37.87%的人认为“应该禁食。在车厢内吃东西影响乘车环境”,另有23.63%的人则认为“很难说,不应明令禁止,但要加强宣传,靠道德约束”。

2014年据网易等媒体报道,5月22日举行的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虽然草案中并没有出现“地铁禁食”条款,但北京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建议,应在草案中增加三项条款:地铁禁止饮食、乞讨卖艺、派发广告。

但经过人大城建环保委的专题视察调研,这些内容被再次列入《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并于今天接受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

北京地铁"禁食条例"再被删

2014年9月25日,在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德林所作的相关报告中并没有提及“禁止饮食”,也没有在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出现。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地铁禁食”可在乘客守则里作出规定,而不作为硬性规定。

地铁禁食”条款在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中经历条款删除、又恢复后,如今再次被删。

北京地铁禁食规定正式实施。

2019年5月15日,北京市交通委表示,地铁“禁食”规定即日起正式实施。对不文明乘车行为劝阻制止不听的,地铁运营单位有权拒绝提供乘车服务,并报告公安和交通执法部门,北京市交通执法部门将其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

上海:

未入《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最终写入《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2008年11月28日,南京地铁向乘客下“禁食令”后,一时间引起了沪上地铁族关注。上海地铁提倡不在车厢内吃刺激味浓的食品,还不会强制执行“禁食令”,运营方表示,文明乘车需要靠广大乘客自觉遵守。

地铁运营部门的相关负责人表示,事实上,要做到完全“禁食”,根本不具备可操作性。在车厢里哪些食品可吃,哪些食品属于不能吃?

如何认定其行为“污染”了地铁环境;如果买了食品饮料不吃行吗等等,这些都很难来界定的。此外,地铁运营方并没有执法权,所以只能以倡导为主,不能强制执行。“创造良好的乘车环境,还是需要广大乘客用道德来约束。”

2013年9月,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中首次出现了禁止在车厢饮食的规定。

这也意味着上海有望首次通过立法明确地铁车厢“禁食令”。按照修订草案修改稿,“车厢内饮食”与吸烟、随地吐痰、便溺等行为一同被列入禁止行为。违反者将“由轨交企业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上海地铁“禁食令”最终未被写入新修订的《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却出现在2013年12月16起公开征求意见的新版《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中。

南京:

取消地铁“禁食令”条款:

2008年11月26日 南京规定2009年起在地铁内饮食将被罚款。

2008年11月27日 南京地铁就“禁食”征询网民意见 称将慎重考虑。

2008年12月03日 南京地铁禁食新规遭网友质疑 称运营方无执法权。

2008年12月30日 南京取消地铁“禁食令”条款。

南京地铁运营分公司的相关人士表示,地铁是不准带饮料进入的,但矿泉水除外。工作人员表示,地铁客流量大时,乘客手中的饮料经常会撒到其他人身上和站台的地面上,这些痕迹都很难清洗,不仅影响美观,而且容易发生纠纷。

西安:

乘地铁严禁车厢内饮食。

2011年2月22日,西安乘地铁严禁车厢内饮食及携带自行车穿滑轮鞋。

2011年2月21日,西安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由市法制办会同市地铁办起草的《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报送市人大常委会进入相关立法程序。

此前,在征求市民意见时,人们曾围绕地铁内是否可以吃东西展开争论。有市民说,不同的食物散发出不同的气味,可能会影响狭小空间内的空气质量。也有市民提出,为什么不能设置一个吃东西区?

对于这个问题,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下列行为:在车站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吸烟、吐口香糖、乱扔废弃物;在车厢内饮食;……

《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送交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颁布实施。西安地铁二号线将于2011年9月通车,西安市力争在首条地铁通车前,完成立法,为西安地铁安全运营提供法律保障。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地铁禁食令

当中国学生和外国留学生平等的时候

这是大势所趋,只复有国家强大了制,才会真正让中国留学生和外国留学生平等,不过我们国家要想逆袭,必须足够强大才能引起别人的注意,何况我们是从贫穷到富贵,这个过程,必须让外国人适应,我想中国学生与外国留学生平等的时候,就是我们民族复兴的时候了。

南京现有和规划建设中的地铁线路是怎样布局

百度里有啊,详见参考资料网址

2005年9月,南京地铁1号线正式投入商业运营,南京成为内地第6个、世界上第136个拥有地铁的城市;地铁2号线也于2010年5月开通商业运营。目前,南京地铁有地铁1号线、地铁2号线等等共57座车站(含3座换乘车站)进行商业运营,总里程达到85公里;所有的运营线路都使用阿尔斯通Metropolis系列A型一列6辆编组宽体列车载客,列车动力是受电弓在接触网上滑行接触受电;1号线(含南延线西延线)列车45列270辆,2号线(含东延线)列车35列210辆;1号线(含南延线西延线)运营时间每天6:00-23:00,2号线(含东延线)运营时间每天6:00-23:00。

南京地铁票价时刻
南京地铁列车时刻表 一号线主线及南延线 :6:00-23:00 南京地铁最新时刻表二号线主线及东延线 :6:00-23:00 乘坐南京地铁可使用单程票或金陵通,票价按里程长短分为2、3、4元三等,使用金陵通的乘客将获得9.5折的优惠,使用金陵通学生卡乘客将获得5折的优惠。
南京地铁运营情况
南京地铁客流量为: 2006年全年5780万人次,每日15.8万人次; 2007年全年8016万人次,每日21.9万人次; 2008年全年1.0379亿人次,每日28.4万人次; 2009年全年1.1346亿人次,每日31万人次;
南京地铁车票种类
单程票 外观圆形,有2元、3元、4元三种面值,单次乘坐进闸机生效,到达目的地站后出闸机后回收。 金陵通卡 具有储值功能,没有最低金额限制,上不封顶,刷卡成人九五折未成年人对折。
南京地铁闸机种类
门式扇形收缩开合闸机 进站单程票或者是金陵通卡照感应区打开扇形闸板进站,出站投入单程票或者用金陵通卡照感应区打开扇形闸板出站。
南京地铁列车参数
南京地铁线路南京地铁1号线、1号线南延线、1号线西延线、2号线、2号线东延线全部由一列6节编组车厢的A型列车负责商业客运运营,即将建设的地铁10号线过江线、地铁3号线也确定由一列6节编组车厢的A型列车来执行商业客运运营,确定即将建设的12号线将启用B型列车; 南京地铁列车全部采用架空接触网,由列车受电弓在接触网上滑行接触受电,钢轮钢轨制式,轨距1.435米,由南京浦镇车辆公司和法国阿尔斯通公司联合体建造,Metropolis系列。
南京地铁换乘途径
通过新街口站和元通站两个换乘站换乘: 新街口站 一号线主线和二号线主线相互换乘,一号线换乘二号线C字型旁路换乘,即先从一号线站台上至一号线站厅,然后通过中间路径为两段楼梯、一段楼梯旁设自动扶梯的换乘通道到达二号线站厅,再从二号线站厅下到一号线站台;二号线换乘一号线直接从站台中间的“T字型”楼梯下降至一号线站台就可以。 元通站 一号线西延线和二号线主线相互换乘,均为“T”型换乘。
南京地铁运营机构
南京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运营分公司,负责南京地铁1号线、1号线南延线、1号线西延线、2号线、2号线东延线的车辆开行、和线路钢轨、道岔、转辙机、接触网的维护保养,和车辆马群、小行基地车辆的保养洗涤,还有地铁车票的投放和回收、票款的清点结算,还有金陵通卡、金陵通学生卡、南京市民卡的充值业务。
南京地铁获得荣誉
2010年7月14日,首届全国MBA院校“百篇优秀教学案例”颁奖典礼在清华大学举行。南京地铁“人文地铁”品牌战略案例成为获奖的95个案例之一。 河海大学商学院对南京地铁品牌战略一直高度关注,2010年该院王龙、钱旭潮两位老师撰写的营销案例《当梦想照进现实:南京地铁的品牌之惑》,参加首届全国MBA优秀案例评选,成功获奖。全国MBA院校“百篇优秀教学案例”评选活动,评审历时近3个月,共收到93所MBA培养院校提交的299篇案例。本着宁缺勿滥的原则,最终确定了其中95篇入选百篇优秀教学案例;此次评选活动社会反响热烈,新浪、中国MBA教育网等媒体进行系列追踪报道。入选的优秀教学案例,既推动了我国MBA的案例教学研究,同时推动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管理思想与理论的凝练,广泛传播了中国优秀企业的管理文化与精神。 《当梦想照进现实南京地铁的品牌之惑》南京地铁网络运营示意图南京地铁单程票南京地铁新街口站换乘通道南京地铁元通站换乘通道
[编辑本段]南京地铁实业
其中地铁车站地下商业部分由南京城市地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南京地铁实业公司或者实业公司)负责运作,另外南京地铁车站的广告由实业公司属下南京梅迪派勒地铁广告有限公司负责运作,还有地铁车站站台站厅的清洁、地铁车辆车厢的清洁也由实业公司负责具体操作。 南京地铁实业分为《基础工程分公司》《设备分公司》《商贸分公司》《地铁物业管理公司》《绿之星花卉园艺公司》《东方都市报业发展公司》 《力高建筑构件公司》《梅迪派勒地铁广告公司 》这8家公司组成。
南京梅迪派勒公司
德高中国南京梅迪派勒地铁广告有限公司是由南京地铁与法国德高集团共同出资成立的地铁广告合作经营企业,也是德高中国(JCDecaux)麾下专业从事地铁广告运营的媒体公司之一。公司于2005年6月28日注册成立,独家拥有南京地铁一号线的站厅、站台层、出入口、车身车箱、语音报站等广告媒体的独家经营权。 南京梅迪派勒地铁广告有限公司秉承 “专业、快捷、高效、创新” 的服务宗旨,采用灵活多样的销售方式,在既定销售方针的基础上,不断根据季节与市场的变化,制订出各种媒体销售组合形式,以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并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在不断改进原有媒体、开发新媒体、提升制作工艺的同时,确保最大限度地满足每一个客户的要求,确保最优质的服务体现在每一个细节上。
[编辑本段]南京地铁执法
南京地铁执法基础依据的是《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南京地铁执法单位是南京市公安局地铁分局,另外南京地铁运营分公司也有部分执法权。 《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7月31日制定,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9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编辑本段]南京地铁介绍
南京地铁简介
南京地铁项目规划工作于1984年启动,先后历经多次调整修改。新确定的南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为17条线,总长度达到了617公里。目前地铁一号线一期工程已完成建设,2005年5月至8月进行了观光运行,8月12日开始载人模拟试运行,9月3日开始正式试运营。地铁二号线一期工程也于2002年8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办公会批准立项,2005年12月开工建设试验段,2006年全线开工建设。 2010年5月28日开始,南京地铁开通了地铁1号线一期、地铁1号线南延线、地铁2号线一期、地铁2号线东延线、地铁10号线江南5站。
总体线路介绍
根据南京市《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30)》中轨道交通规划篇,到2030年南京市的轨道交通线网将由17条轨道交通线构成共计617公里的网络。 线路名称 里程(公里) 站点名称
南京地铁1号线 41.8公里 燕子矶、吉祥庵、晓庄(此三站为规划中的北延线,会有调整)、迈皋桥、红山动物园、南京站、新模范马路、玄武门、鼓楼、珠江路、新街口、张府园、三山街、中华门、安德门、天隆寺、宁南大道、花神庙、高铁南京南站、双龙大道、河定桥、胜太路、百家湖、小龙湾、竹山路、天印大道、经贸学院、南京交院、中国药大站
南京地铁2号线 37.8公里 油坊桥、雨润大街、元通、奥体东站、兴隆大街、集庆门大街、云锦路、莫愁湖、 汉中门、上海路、新街口、大行宫、西安门、明故宫、苜蓿园大街、下马坊、孝陵卫、钟灵街、马群、金马路、仙鹤门、学则路、仙林中心站、羊山公园、南大仙林校区、经天路
南京地铁3号线 39.6公里 吉印大道、双龙大道、高湖路、天元西路、胜太西路、秦淮路、宏运大道、高铁南京南站、站东路、大明路、卡子门、雨花门、长乐路、夫子庙、常府街、大行宫、浮桥、市政府、新庄、南京站、干休所、五塘村、滨江路、浦珠路、京新村、泰冯路、火炬南路、林场
南京地铁4号线 43.1公里 珍珠泉、浦珠路、浦江站、滨江站、中保站、省委站、北京西路、云南路、鼓楼、市政府、九华门、省经干院、樱花路、岔路口东、徐庄软件园、金马路、灵山、东流、青龙、桦墅、仙林东
南京地铁5号线 36.0公里 方家营、建宁路、下关、盐仓桥、福建路、虹桥、山西路、云南路、五台山、上海路、朝天宫、三山街、夫子庙、大中桥、光华门、小天堂、七桥瓮、大校场、岔路口、城北路、上元大街、新亭路、竹山路、科宁路、诚信大道、双龙大道、清水亭、将军路
南京地铁6号线 61.3公里 新生圩、新港开发区、万寿村、营苑南路、长途东站、省经干院、富贵山、明故宫、光华门、大校场路、夹岗、高铁南京南站、正德学院、佛城西路、将军路、秣陵、禄口新城、禄口机场
南京地铁7号线 35.6公里 仙新路、尧化门、尧化新村、丁家庄、万寿村、晓庄、窑上村、五塘村、黄方村、城河村、福建路、古平岗、省委、清凉河、莫愁湖、沿河街、应天路、东青石、新城科技园、明基医院、雨润路、恒河路、双闸、天河路、西善桥
南京地铁8号线 60.4公里 铜井、翔凤路、江宁、板桥南、洲南路、板桥、板桥北、西善桥、油坊桥、小行、凤台南路、中华门、雨花门、康安里、小天堂、胜利村、双拜岗、沧波门、麒麟工业园、芝嘉路、麒麟镇、灵山、仙林中心、仙林站、仙新路
南京地铁9号线 17.1公里 长途东站、曹后村、南京站、金桥市场、城河村、大桥南路、下关、农贸中心、定淮门、中保站、管子桥、汉中门大街、鼓楼科技园、清河路、绿博园
南京地铁10号线 41.4公里 安德门、小行、中胜、元通、奥体中心、松花江西路、绿博园、江心洲、滨江大道、珠江东站、工业大学、凤凰大街、城西路、华山路、江浦站、三合村、明因寺、桥林、林山
南京地铁11号线 47.5公里 虎桥路、行知路、珠江南、森林大道、珠江东站、七里河、浦江站、浦江东、新马路、柳州路、大桥、大桥北路、泰冯路、沿江镇、盘城、大厂西、大厂、大厂东、长芦南、长芦、六合区政府、雄州、凤凰山公园、六合火车站
南京地铁12号线 36.6公里 黄里、桥林、林东、滨江村、生态科技园、红河路、运河路、黄河路、恒河路、油坊桥、兴梅路、春江新城、铁心桥大街、景明佳园、高铁南京南站
南京地铁13号线 19.1公里 乐山路、管子桥、嫩江路、清凉山、广州路、五台山、珠江路、浮桥、马标、明故宫、月牙湖、后标营、长巷、胜利村、杨庄、白下科技园、大里墅、大里村
南京地铁14号线 34.2公里 仙新路、新生圩、玉带、陈家庄、灵岩山、雄州东路、雄州、雄州西路、机场路、六合机场
南京地铁15号线 25.5公里 经天路、仙林东、白象、栖霞站、宝华、龙潭站、保税物流中心
南京地铁16号线 16.7公里 东流站、侯家塘、汤泉、汤山、万安、上峰
南京地铁17号线 24.3公里 马群、湾营路、麒麟工业园、定林、建南、南庆、大里墅、上坊工业园、万安路、上坊、文靖路、金箔路、成山路、新亭路、杨家圩、胜太路、胜太西路、静淮街、正德学院
规划立项历程
南京地铁1号线规划到立项到开工的历程 ——1984年,玄武区20位人大代表提交了“南京市兴建地铁的设想”的议案; ——1986年,南京市成立综合交通规划领导小组,下设地铁专业组,南京地铁前期规划由此开始; ——1992年,三山街实验站结合中山南路南下工程开始建设; ——1994年,国家计委同意南京地铁“预立项”; ——1999年,国家批准南京地铁正式立项。 南京地铁2号线规划到立项到开工的历程 ——2001年11月完成了《南京地铁二号线一期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2002年9月完成了《南京地铁二号线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 ——2002年8月地铁二号线一期工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办公会批准立项; ——2003年1月南京地铁二号线一期工程通过了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组织的专家评审。 ——2003年12月,河西奥体中心附近的向兴路站开始动桩施工,标志着规划已久的二号线试验段的开工。
[编辑本段]南京地铁建设状况
已建成线路
南京地铁目前已建成一号线一期工程、一号线南延线工程、二号线一期工程、二号线东延线工程,并已投入运营。 一列停靠在张府园站的地铁列车地铁1号线 南京地铁1号线一期工程南起奥体中心,北至迈皋桥,形成南京主城区中轴线的快速交通走廊。项目投资概算约85亿元,线路全长21.72公里,其中地下线14.33公里,地面线7.49公里,设16座车站(其中地上车站5座:小行站、安德门站、中华门站、红山动物园站和迈皋桥站;地下车站11座:奥体中心站、元通站、中胜站、三山街站、张府园站、新街口站、珠江路站、鼓楼站、玄武门站、新模范马路站和南京站站)。全线设车辆基地一处,位于小行;控制中心一处,位于珠江路。工程于2000年底开工建设,2003年7月1日开始铺轨,2004年7月前实现“轨通”;2004年实现“电通”以及车辆“上线热滑”;2005年5月开始观光运行并逐渐延长观光运行线路长度,8月12日开始模拟试运行,9月3日全线正式建成试运营。2005年8月12日,南京地铁一号线开通试运营,对开的首班车分别于6:28从小行站、6:30于迈皋桥站开出,首日试运营共投入6辆列车,全天开行156车次。 全长21.72公里的南京地铁一号线,工程总投资近85亿元人民币,于2000年12月开始投建,2005年9月3日正式开通运营。地铁一号线的开通,使南京成为继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之后,中国大陆第六个拥有地铁的城市。 地铁1号线南延线 南京地铁1号线南延线,从安德门站出发,向南途经天隆寺站、宁南大道站、花神庙站、规划中的高铁南京南站、双龙大道站、河定桥站、胜太路站、百家湖站,后折向东经小龙湾站、竹山路站、天印大道站、医大南园站、经贸学院站、南京交院站,最后到中国药大站,全长24.47公里,全线将设15个站。于2006年开工,已于2010年5月28日开通运营。 地铁2号线 南京地铁2号线一期,西起河西油坊桥,东至马群,全长25.14公里,共设车站19座,其中地下车站18南京地铁二号线列车车厢内座,高架1座,工程总概算约为104.5亿元。2号线沿途经过新街口、明故宫、孝陵卫、马群、汉中门、莫愁湖、河西等重要地区。地铁2号线已于2002年经中国批准立项,原定于2003年开工,后因宏观调控延期。南京地铁2号线于2005年12月全面开工,预计2010年5月28日通车运营。其中,二号线将在新街口以及元通两站与一号线交汇。在交汇的站点,将采用站内换乘的方式,使得从一号线转乘二号线无需出站重新购票。地铁2号线1期已于2010年5月28日开通运营。 地铁2号线东延线 南京地铁二号线东延线工程,由一期工程马群站沿宁杭公路向东延伸,设金马路站、仙鹤门站、学则路站、学海路站、仙境路东站、南大仙林校区站及经天路站。东延线线路全长12.665km,其中高架线约占全长86.8%;已于2010年5月28日开通运营。
在建线路
地铁3号线(2010年1月10日已举行开工典礼)一、二号线和即将建造的三号线十号线 地铁三号线是一条南北客流主干线,贯穿大江南北、连接主城江北新市区和东山新市区,连接禄口机场、南京南站、南京火车站及江北火车站最重要的对外交通枢纽。南京召开的三号线建设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会,要延长5公里,增加五站,全场43公里,共28个站,2010年1月10日开工。林场站、火炬南路站、泰冯路站,京新村站、浦珠路站、滨江路站、五塘村站、干休所站、南京站站、新庄站、市政府站、浮桥站、大行宫站、常府街站、夫子庙站、长乐路站、雨花门站、卡子门站、大明路站、站东路站、南京南站站、宏运大道站、秦淮路站、胜太西路站、天元西路站、高湖路站、双龙大道站、吉印大道。就是所延长到九龙湖的。 地铁1号线西延线(未来安德门-城西路将拆分为10号线,2010年1月10日已举行开工典礼) 地铁一号线西延线从奥体中心站沿乐山路向北于兴隆大街路口拐向西并在扬子江大道下、绿博园正门口设置绿博园站;线路出站后穿越夹江、江心洲、长江主干道后进入江北地区。进入江北地区后,线路沿纬七路江北连接线北上,过宁合高速公路后左拐进入浦珠路,沿浦珠路、文德东路、文德西路、城西路向南,在城西路设终点站。西延线全长15.025km,全部为地下线,设车站7座(不含奥体中心站)。其中珠江东站为高架站地面站厅,其余均为地下车站。在终点城西路站设出入线接城西路停车场,并预留向南延伸的条件。在珠江东站附近建主变电所1座。预计2014年完成。
待建线路
地铁6号线(机场专线) 调整过的6号线大致经过富贵山、明故宫、瑞金路、光华门、大明路、双龙街,然后抵达禄口机场。线路长33.4km,设站7座(含南京南站),主变电站1座,设秣陵车辆段。 地铁4号线 四号线西起浦口珍珠泉站,东至仙林东站;线路全长43.1km,其设车站21座,控制中心1座,主变电站3座,设仙林青龙车辆段和浦口采石场停车 地铁1号线北延线 从迈皋桥起往北,设4站,分别为:晓庄、吉祥庵、燕子矶、太新路, 全部为高架线路,预计耗资5亿元。随着北延线规划的最新变动,一号线在原来4站的基础上,将再向北延伸3个站,由原来的4站增加到7个站点,直至新港开发区。不过,地铁部门表示,一号线将向北至新港开发区还没有最终定论,目前北延的站点还不能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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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执法,即在时间、空间、客体上有选择的执法,是因为对违法时
选择回性执法
间、空间和个答体始终具有高度不确定性,要确保这些法律有效实施,需要庞大的执法资源。执法主体对不同的管辖客体,刻意采取区别对待、有违执法公正的问题;国家根据情势变化,试图获得灵活性和实效性,而在执法上做出的调整。
正因为选择性执法在以较小的执法资源推动法律实施的同时,也存在着必然的病灶,与法治目标背道而驰,所以它被赋予褒贬各异的两种定义也在情理之中,这是公平与效率矛盾的体现。但是必须肯定的是,选择性执法是必须存在的一种执法策略,其正负两种作用都有可能衍生,因而对其所有的研究只能是考虑如何去弥补、规范,让效率与公平并驾齐驱,而不是放弃。

南京地铁运行对外服务承诺及行业规范是什么

南京地铁运行对外服务承诺及行业规范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轨道、路基、桥梁、隧道、车站(含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主变电所、集中冷站、控制中心、车辆基地等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风空调、通信、信号、给排水、消防、防灾和报警、机电设备监控、自动售检票、电梯、屏蔽门或者站台门、旅客信息等系统设备,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施。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本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轨道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并可以委托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机构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轨道交通沿线区县人民政府配合实施轨道交通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范围内的轨道交通设施维护和保养、运营秩序保障和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维护以及安全应急处置等公共事务的日常管理,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实行政府投资与多渠道筹集相结合。鼓励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轨道交通,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支持和配合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不得阻碍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九条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总体规划、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的详细规划以及与详细规划相衔接的各专项规划。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与铁路、公路和其他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并预留必要空间,以确保安全便捷的换乘条件及足够的疏散能力。
轨道交通规划的编制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沿线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及专家的意见。
第十条 轨道交通线网总体规划和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单位,按照轨道交通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级批准。
经批准的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详细规划,做好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的控制管理。在审批需要与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连接的其他建设工程的规划时,应当提出有关预留与轨道交通相连接的必要空间规划设计要求。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出让、划拨与轨道交通建设有关的土地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将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的用地纳入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代征范围。
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十二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及空间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利用轨道交通设施进行资源综合开发和经营。
资源综合开发应当统筹安排和同步规划公共交通枢纽、商业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经批准的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进行。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并且符合保护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规定。
第十四条 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建设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市政公用、交通、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交通疏解方案,避免或者减少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对城市交通造成的影响。
第十六条 轨道交通建设必须使用地下、地面以上空间时,其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需要与周边已有物业结合建设的,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结合建设给其利益造成损失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沿线已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必要的调查、记录和跟踪监测,并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施工对沿线已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影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轨道交通工程建成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组织工程初步验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试运营。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正式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正式运营,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移交轨道交通电缆管线档案资料。
第三章保护区管理
第十八条 本市设立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保障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成后的安全运营。
控制保护区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
前款范围内设立特别保护区,具体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五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边界标志,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依法设置的边界标志,任何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规划、市政公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控制保护区内的下列活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前,应当书面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
(一)修建、改建、扩建或者拆卸建筑物、构筑物;
(二)取土、地面堆载、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五)在过江、过河隧道段疏浚作业;
(六)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作业。
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前款所列活动不需行政许可的,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告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
作业单位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应当会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施工过程应当接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安全监控。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施工方案组织论证。
第二十条 特别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市政、园林、环卫和人防工程,以及已经规划批准的或者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扩建并依法办理许可手续的建设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前款工程的施工方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监控。
第二十一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进入控制保护区内作业单位的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可以要求作业单位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作业单位拒不采纳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报告的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应当责令采取防范措施;对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责令停止作业,并要求作业单位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服从和配合轨道交通工程建设。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相冲突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市政公用等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做好轨道交通设施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使轨道交通设施处于安全运行的状态。
电力、供水和通信等单位应当保证轨道交通用电、用水和通信需要,并协助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保障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第二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制定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轨道交通服务规范。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服务规范向乘客作出服务承诺,保证客运服务质量,保障轨道交通安全、正点地运送乘客。服务承诺应当向社会公布。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使用轨道交通安全监控设施,应当保护乘客隐私。
第二十六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保持出入口、通道的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安全、消防、疏散等各类指引导向标志,保持客运电梯、空调等设施正常运转。
第二十七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的整洁卫生,保证空气质量和卫生状况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轻地面线路列车运营时的噪声污染。
第二十八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车站和列车车厢内配置灭火、防爆、防毒、报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护监视等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证其完好和有效。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设置公用电话、废物箱和急救箱等必要的服务设施。车站、车辆的广告设置应当合法、规范、整洁。
第二十九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和换乘指示。
列车因故延误或者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应当通过车站、列车广播系统或者媒体等有效手段及时告知乘客和公众。列车运行中,应当在车厢内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播报站名。
第三十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悉有关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驾驶、调度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考核,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 轨道交通票价应当与本市其他公共交通票价相协调。轨道交通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经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票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轨道交通运行中发生故障,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力量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暂时无法恢复运行的,应当及时组织乘客换乘,不能换乘的,应当组织疏散。
第三十三条 乘客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和公共秩序,爱护轨道交通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无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可以按照全程票价补收票款;对持伪造的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坐列车的,可以视情节加收全程票价五倍以下票款。
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第三十四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服务承诺行为的投诉。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五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显著位置,公示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目录。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险品的乘客,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责令其出站;拒不出站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损坏列车、隧道、轨道、路基、车站等设施设备;
(三)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
(四)毁损、遮盖或者移动安全、消防警示标志和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以及防护监视等设备;
(五)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或者向轨道内投掷物品;
(六)其他损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
(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三)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机车等;
(四)强行上下车;
(五)携带自行车(不含已经折叠的折叠自行车)进站乘车;
(六)携带充气气球、畜禽和猫、狗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进站乘车;
(七)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在车站、站台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的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车辆;
(二)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三)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四)未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从事销售活动、派发印刷品;
(五)乞讨、卖艺、躺卧;
(六)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的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弯道内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禁止在轨道交通车站站前广场、出入口周围堆放杂物、摆设摊点、乱停车辆、揽客拉客,以及从事其他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活动。
禁止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
第五章应急处理
第四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制定本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制定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一条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解乘客。
在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临时采取乘客限量进站的措施,并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严重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组织乘客疏散,但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告,同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发生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突发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电力、通信、供水等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应急保障和抢险救援,尽快恢复轨道交通建设、运营。
第四十四条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发生安全事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告知相关单位、公众和乘客,并组织疏散,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安全事故,乘客应当听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现场指挥。
第四十五条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及时处置,尽快恢复运营。
事故处理依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六条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先抢救伤者,排除障碍,维持现场秩序,尽快恢复正常运行,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警,对现场进行勘查、检验,依法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检查维护工作,影响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的;
(二)未配置消防、防护、报警、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保持其完好有效的;
(三)在客流量激增或者发生突发事件时,未采取相应措施组织疏散、换乘、疏解客流的;
(四)未对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五)未制定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
(六)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
第四十八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采取相关公共卫生管理措施,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九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污染防治相关措施减少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一条 在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施工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制定、实施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或者拒绝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监控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在控制保护区发生的行为,可以对作业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在特别保护区发生的行为,可以对作业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作业单位造成损失或者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损害轨道交通设施、扰乱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以及有其他危害轨道交通安全行为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治安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的容貌、环境卫生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影响行车安全和运营秩序,妨碍乘客通行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拒不改正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规划、园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市政公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五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造成责任事故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2005年1月28日颁布的《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

南京地铁吃东西被罚款是怎么回事

南京地铁车厢2014年7月1日起禁止吃东西。

《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将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照原来的条例,在车站、站台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乘客被禁止的行为有6条,修订后的条例变更为11条。

禁止行为:在列车车厢内饮食;使用燃油、燃气类以及体积或者重量超过乘客守则规定的轮椅车等代步车;携带充气气球、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进站、乘车。携带活禽和猫、狗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盲人携带导盲犬除外)进站、乘车;使用滑轮鞋、滑板等进站、乘车。

对于此前市民热议的“禁食令”,此次条例明确了仅在列车车厢内禁食,对于因身体健康原因需要饮食的部分特殊人群,可以在进入车厢前或离开车厢后解决,也就是说乘客可以在地铁站站厅和站台上吃东西。

南京地铁运行对外服务承诺及行业规范是什么(南京地铁外国人选择性执法)

(7)南京地铁外国人选择性执法扩展阅读

新增加的5条地铁禁令

1、在列车车厢内饮食。

2、使用燃油、燃气类以及体积或者重量超过乘客守则规定的轮椅车等代步车。

3、携带充气气球、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进站、乘车。

4、携带活禽和猫、狗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盲人携带导盲犬除外)进站、乘车。

5、使用滑轮鞋、滑板等进站、乘车。

原来就规定现在仍执行的6条禁令

1、未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派发印刷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

2、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3、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车辆。

4、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5、乞讨、卖艺、躺卧、捡拾废旧物品。

6、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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