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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化工厂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时间:2023-11-22 01:38:56 阅读:777 作者:再美也是戏

化工厂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目 录(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接下来我们就来聊聊关于化工厂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参考一二希望能帮到您!

15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化工厂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第1张

化工厂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目 录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① 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② 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总 则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三、本制度规定从企业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

5、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保障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地实施。

7、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

9、依法承担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

二、分管职业卫生的负责人职责

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2、组织对企业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对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3、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隐患。

4、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组人员会议,听取各部门、车间、员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5、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6、依法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

三、技术部门的职责

1、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员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本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责

1、在企业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2、组织开展对企业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5、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隐患,有权责令改正,重大隐患书面报告领导小组。

五、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履行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4、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6、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7、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六、车间负责人职责

在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1、把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车间员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车间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七、职业病危害岗位防治职责

1.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企业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二、岗前告知

1、企业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企业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企业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三、现场告知

1、企业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四、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企业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六、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七、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企业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一、总则

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病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二、申报

1、公司各生产车间、队组每年均可申报提交一项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上报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工作小组”)。

2、各生产车间、队组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或察觉有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释放、泄漏时,第一时间必须上报管理工作小组,书面申请进行危害因素检测,检测后,方可继续生产。

3、管理工作小组应当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公司生产区内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单位数量、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4、管理工作小组按规定定期公布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5、管理工作小组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检测、评价;管理工作小组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公司职业危害情况,并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有关资料。

6、公司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在发生下列重大变化时,管理工作小组按照本条规定向上级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时,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变更;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变更;

(3)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变更。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人事培训部门会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

二、人事培训部门会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律规范等的要求、企业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

应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记录,建立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三、职业卫生宣传

1、企业利用公示栏、黑板报(墙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宣传。

2、部门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病危害讲解以及职业病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卫生宣传。

四、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一)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6、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

(二) 培训的对象及方式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

参加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2、入厂新工人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凡入厂新工人由人事部门通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并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组织进行企业、车间、班组三级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1)企业教育培训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

(1)党和政府关于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令,《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

(2)企业职业卫生奋斗目标、管理组织、实施措施及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3)综合职业安全知识,企业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

(4)企业的各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技术总则。

(5)企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知识

2)车间级职业安全教育由车间职业安全组或兼职职业安全员负责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

(1)本车间职业安全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2)本车间的职业安全技术规程、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安全制度与规定。

(3)本车间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防范措施。

3)班组教育由班组长或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培训,主要内容:

(1)本班组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2)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

(3)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

(4)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及职业安全规程以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

(5)本班组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规定。

(6)制订实施师徒合同,包学、包会、保安全。

3、调换新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

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1)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内容按“入厂新工人职业安全教育培训”要求执行。

2)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技术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告知岗位工人,新设备、新设备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4、一般员工职业安全教育培训

1)由企业每年对基层领导干部、班组长、专职职业安全人员进行一次职业安全管理和职业卫生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要求必须有签到表、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册。

2)为了不断提高员工职业安全意识和防治职业病危害意识,增强职业安全责任感。企业每年必须对在员工人进行不少于二十小时的职业安全教育培训,要有计划、签到表、培训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表。

3)一般“三违”人员由车间进行职业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天;严重“三违”人员由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进行职业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并将“三违”人员职业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存档。

4)培训方式: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采用课堂教学、观看录像、现场教育、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邀请专家等形式;

五、培训时间: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执行。

六、建立员工培训教育档案资料:

1、三级职业安全教育卡;

2、员工的职业安全试卷;

3、相关培训证书的复印件;

4、其他有关资料。

七、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应保证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费用的落实。(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给劳动者创造安全舒适的环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车间、部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用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由使用部门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作好相应的台帐。

二、企业应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教育培训。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三、认真执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会同设备管理部门按照企业实际,制定和实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和方案,经常检查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以及检修的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企业设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检修。使用部门发现设施出现故障时,应迅速切断电源,及时向设备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进行修理。

六、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月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使用部门每周对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当班工人每天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记录。

七、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好现场监护和有关人员的协调和指挥工作,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切断电源。

八、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维护检修部门应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与使用部门进行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签字。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规范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劳动者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企业免费发给劳动者个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二、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主要依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标准》未列入的工种可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参照本单位同类工种相似条件发放。

三、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结构及款式,必须符合职业安全生产的要求,具备永久性安全标识,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一些特殊场合所穿着的服装,不应有明口袋,不得使用金属附件,便于连接和解脱,适应作业时的肢体活动。

四、对于从事多种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如果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可由部门提出申请,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五、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变更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六、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生产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七、对于生产中必须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和保养制度。使用前要注意检查,使用中要注意维护,使用后要注意保养。对受到过较大外力冲击的安全帽,发现有磨损、疵点的安全带及出现刺穿、破损的安全鞋等,应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及时更换。不合格或失效的防护用品严禁使用。

八、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应根据工作场所及岗位要求编制计划,所采购的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必须具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九、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应当配备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阻燃服、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或防静电服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十、企业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员工如何正确地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十一、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不属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为做好企业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工作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卫生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

三、企业应设置设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

五、企业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六、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七、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

八、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九、检测结果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十一、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有效预防、控制、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从源头上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主要由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内容要求。

(一)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企业按照规定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写预评价报告,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审核。

(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企业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四)建设项目在试运行期间或竣工验收前,企业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按规定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职业病危害较重或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至少每年一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由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人事部门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并共同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治疗。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企业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机关、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

(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七)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十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十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资料、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等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十、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本企业负担。

十一、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为了规范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与报告,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订及执行,并由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进行指导监督。

二、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措施、程序。

(一)发生职业病事故时,企业应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处置措施:

1.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治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2.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安排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5.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6.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7.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要求,采取防控措施。

(二)职业病事故报告程序

1.当发现企业内出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以规范格式,书面报告企业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

2.当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立即电话报告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发出书面报告卡。

3.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4.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为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为职业卫生领导小组,应急救援队伍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人员组成。

二、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职责分工

(一)职责

1.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1)组织制定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并组织演练;

(3)检查督促做好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措施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物资、器械、防护用品等各项准备工作。

(4)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职业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5)组织指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6)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情况,并向友邻单位通报危害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

(7)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

2.应急救援队伍的组成和分工

(1)应急救援队伍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人员组成,是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其任务是当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对被救援对象实施全方位的救援。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分别负责治安保卫、消防、抢险抢修、现场医疗救护和物料运输供应应急救援工作。

(2)企业各职能部门、车间和全体员工,都有配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听从应急救援指挥命令的责任。

(二)发生职业病时的处置和报告措施

按照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与报告制度进行。

(三)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演练

1.为了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做到反应迅速、处置得当,企业内所有有关部门及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制度。有关的部门和车间,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应急救援知识教育,每年组织一至二次专业分工的演练。保证救援物资及器材的完备和充足供应。

2.应急救援指挥部,在落实好日常值班制度、检查制度、例会制度的同时,要针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对本预案加以不断提高、改进和完善。

(十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为规范本单位在作业当中对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和职业病的预防,防止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防止各种职业危害因素对人体产生的危害,改善操作人员作业环境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减少公司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本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GBZ2.2-2007)、《冶金企业噪声与振动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程》、《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现有生产条件和各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所属车间、科室、班组。

A 接触粉尘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适用于打磨、粉碎、喷粉、喷砂、爆破、焊接、抛光、称量、投料等岗位)

1.除尘设施必须运行良好。

2.在生产现场粉尘区域作业时,应佩戴好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

3.对接触粉尘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应定期进行组织职业健康检查。

4.在粉尘作业场所的职工操作室内,粉尘度不准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5.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现场中跑、冒、滴、漏现象,降低职业危害。

7.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

8.生产现场必须保持通风良好。

9.生产现场及所属设备、管道经常保持无积水,无油垢,无灰尘,不跑、冒、滴、漏,做到文明清洁生产。

10.应经常在岗位进行喷水增湿,减少粉尘危害。

11.生产作业场所应根据国家标准GBZ(一)GBZ2的要求定期检测,如有超标,应采取整改措施。

12.生产场所应根据国家标准GBZ158的要求设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B 接触噪声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适用于冲压、切割、打磨等岗位)

1.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现场中跑、冒、滴、漏现象,降低职业危害。

3.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

4.生产现场及所属设备、管道经常保持无积水,无油垢,无灰尘,不跑、冒、滴、漏,做到文明清洁生产。

5.各值班室噪音超标时,应采用适当的隔音措施。

6.作业人员进入现场噪音区域时,应佩戴耳塞。

7.在噪声较大区域连续工作时,宜分批轮换作业。

8.对长时间在噪声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9.噪声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超过卫生标准时,应采用隔声、消声措施,或按《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规定的时间,缩短每个工作班的接触噪声时间。

10.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后,其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仍超过规定的卫生标准时,应采取个体防护;对职工并不经常停留的噪声作业场所,应根据不同要求建立作为控制、观察、休息的隔声室,室内必须有足够的吸声衬面,以减少混响声。

11.生产场所应根据国家标准GBZ158的要求设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C 接触高温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生产现场必须保持通风良好.

3.对生产现场进行经常性检查。

4.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

5.对高温设备和管道应进行保温或加隔热装置。

6.缩短一次性持续接触高温时间,持续接触热源后,应轮换作业和休息,休息时应脱离热环境,并多喝水。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7.工作人员佩戴防高温手套、穿隔热服。

8.采取通风降温措施,打开门窗通风,必要时加装通风机进行机械通风。

9.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和厂房建筑条件,采取防暑降温治理措施,安装空调或风扇。

10.合理布置和疏散热源。

11.当热源较多而采用天窗排气时,应将热源集中在排气天窗下侧,并对热源采取隔热措施。

12.生产场所应根据国家标准GBZ158的要求设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13.对高温作业场所职工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

D 涂覆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适用于喷漆、刷漆等岗位)

1.通风排毒设施必须运行良好。

2.涂覆作业应在喷漆室或喷漆房(间)内进行。涂覆开始时,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环境及设备情况,确认符合作业条件后,应先打开通风装置,喷涂作业结束后通风装置应继续运行5至10分钟。

3.完成每批的涂料调配作业和涂覆作业后,必须搞好所在岗位的清洁工作,将用完的废旧物品集中放置在专用器具内,不得乱扔乱放。不应用汽油或大量的有机溶剂直接喷洒在地面上清除涂料残留物。

4.涂料及有机溶剂的储存必须密封,并存放在专门的仓库内。不应直接将残余的或废弃的涂料倒入下水道,废弃物的处置时应符合环保标准的要求。

5.生产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标准GB/T11651规定给涂装作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保持防护用品的有效性。

6.涂覆作业人员如发现头晕恶心,应立即停止作业,到户外通风处换气休息,如情况较为严重者应立即送往医院去检查。

7.涂料或有机溶剂如不慎溅入眼内,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必要时应立即就医。与皮肤接触后应立即用肥皂加清水清洁。

8.涂装作业场所应根据国家标准GBZ(一)GBZ2的要求定期检测有毒有害因素,如有超标,应采取整改措施。

9.生产场所应根据国家标准GBZ158的要求设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10.定期组织涂覆岗位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十三)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十四)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为掌握本公司职业病发病情况,制定防治措施,保护职工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订本制度。

一、基本概念

(一)法定职业病

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我国法定职业病的种类

我国法定职业病共有10大类115种,主要有尘肺病(13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中毒(56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职业性皮肤病(8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职业性肿瘤(8种)和其他职业病(5种)。

二、管理职责

1、生产部及其他部门发现疑似职业病人应立即报告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小组,并停其工作。

2、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小组组织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向诊断单位提供病人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以及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须的有关材料,并归档保存。

3、对确诊的职业病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小组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4、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小组安排职业病人进行康复治疗、定期检查。

5、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小组根据职业病诊断结果,通知人事部门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诊断结果,并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对于已经确诊的职业病人享受职业病的相关待遇。

6、财务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疑似职业病人的诊断费和医学观察费、确诊职业病人的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的费用、职业病待遇等费用纳入公司财务管理。

三、职业病人管理

(一)告知

对发现的职业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应当告知当事人诊断结果及其享有的权益。

(二)建立职业病人档案

1、职业病人的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证号、年龄、性别、工作单位、既往史、接触史、住址、联系方式等:

2、职业病人的各种资料、包括:

①病人的职业史、既往史、接触职业病危害史;

②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

③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

④其他证明材料;

⑤职业病诊断证明。

(三)对职业病人进行康复治疗

1、对职业病人进行定期体检、复查;

2、根据病情需要,安排康复、治疗。

(四)职业病人待遇

职业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五)职业病人的伤残鉴定工作

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经费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职业卫生工作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业卫生经费是公司为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职工劳动保护,保障职工安全健康的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谨挪作他用。

第三条 使用范围:

(一) 防止伤亡事故,改善劳动保护条件的项目;

(二) 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用于职业危害防治的项目;

(三) 职业危害防治部门为提高监察水平而购置的检测、监测仪器设备;

(四) 有关职业卫生工作的宣传、培训;

(五) 经公司批准的其他专项支出。

第四条 经费开支项目:

(一) 仪器、设备、劳动用品购置费;

(二) 安装费

(三) 调研、资料费

(四) 宣传、培训费

(五) 其他

第五条 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小组每年末向财务部上报次年职业卫生专业经费计划,包括劳保用品费用、仪器设备购置费、宣传培训资料费等。

第六条 使用职业卫生专项经费须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小组审核,按公司规定程序审批后,财务部方可列支。

第七条 财务部要保证资金落实,不得拖延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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