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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地铁运行对外服务承诺及行业规范是什么,南京地铁车辆维护

时间:2024-02-26 06:00:02 阅读:978 作者:hke68f

南京地铁2号线的硬件设施

南京地铁2号线采用的地铁车辆是世界最先进的A型(M系列)宽体列车,共配车35列,每一列车有6节编组 ,A型车,行走制式为钢轮钢轨,轨距为1.435米,每节车厢每侧各5扇塞拉式车门。
地铁2号线车辆全部由浦镇车辆厂生产制造,由南京浦镇车辆公司和法国阿尔斯通公司合作生产,是地铁车辆家族中载客量最大的一种,这种列车每节长24.4米,宽3米,高3.8米,每列编组为6辆,是世界上流行的一种,正被亚洲的新加坡等地采用。 充值网点:马群站、孝陵卫站、明故宫站、莫愁湖站、元通站(充值时间为:8:00-11:00;11:30-18:30)
综合业务点:学则路站、西安门站、新街口站、汉中门站、兴隆大街站(服务时间为:8:00-11:30;12:00-17:30)
注:充值网点提供充值服务和购买充值卡服务;综合服务点提供充值、售卡、学生卡办理和年检、过期卡激活、记名卡挂失、市民卡开卡等业务。 南京地铁2号线拥有16个站点开放了地铁商铺区域有零售业餐饮业等商业,分别是:油坊桥站、雨润大街站、元通站、奥体东站、兴隆大街站、集庆门大街站、云锦路站、新街口站、大行宫站、明故宫站、孝陵卫站、钟灵街站、金马路站、仙鹤门站、仙林中心站、南大仙林校区站。
其中,南大仙林校区站已于2010年9月1日开业试运营,南京地铁2号线新街口站商铺也于2010年10月1日国庆节当天开放运营。 从2010年9月3日起,地铁2号线学则路、仙林中心地铁站开始办理公共自行车借用登记工作,地铁2号线的公共自行车是红色的,前有车篓方便携带物品,南京成全国惟一在地铁线投放公共自行车城市。
公共自行车车胎全部为实心胎,既方便使用者又便于管理维护,每个停车点都设置了20个停车位,附近还有专人值守。
一期仙林公共自行车点是6个分别是:学则路、学则路华润苏果、仙林中心、仙林中心金鹰购物中心、南京师范大学仙林校区、南京财经大学仙林校区停车点。
2011年11月,仙林新增14个公共自行车租赁点,分别是:南京邮电学院(2个)、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2个)、南京信息技术学院(1个)、中北学院(1个)、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1个)、南京外国语学校仙林分校(2个)、山水风华小区(1个)、诚品城(1个)、宜人酒店(1个)、鸿运家园(1个)、香樟园(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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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地铁的运营机构

南京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运营分公司,负责南京地铁的车辆开行、和线路钢轨、道岔、转辙机、接触网的维护保养和马群车辆、小行基地车辆的保养洗涤,还有地铁车票的投放和回收、票款的清点结算,还有金陵通卡、金陵通学生卡、南京市民卡的充值业务。
地铁车站地下商业部分由南京城市地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南京地铁实业公司或者实业公司)负责运作,另外南京地铁车站的广告由实业公司属下南京梅迪派勒地铁广告有限公司负责运作,还有地铁车站站台站厅的清洁、地铁车辆车厢的清洁也由实业公司负责具体操作。
南京地铁实业分为基础工程分公司、设备分公司、商贸分公司、地铁物业管理公司、绿之星花卉园艺公司、东方都市报业发展公司、力高建筑构件公司、梅迪派勒地铁广告公司这8家公司组成。
南京梅迪派勒公司
德高中国南京梅迪派勒地铁广告有限公司是由南京地铁与法国德高集团共同出资成立的地铁广告合作经营企业,也是德高中国(JCDecaux)麾下专业从事地铁广告运营的媒体公司之一。公司于2005年6月28日注册成立,独家拥有南京地铁一号线的站厅、站台层、出入口、车身车箱、语音报站等广告媒体的独家经营权。
南京梅迪派勒地铁广告有限公司秉承 “专业、快捷、高效、创新” 的服务宗旨,采用灵活多样的销售方式,在既定销售方针的基础上,不断根据季节与市场的变化,制订出各种媒体销售组合形式,以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并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在不断改进原有媒体、开发新媒体、提升制作工艺的同时,确保最大限度地满足每一个客户的要求,确保最优质的服务体现在每一个细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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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地铁车辆维修工和司机哪个苦

当然是司机辛苦啊,
一整个班都的全神贯注,不能打瞌睡、不能分心。
由于司机的数量少,请假都很困难。
不过司机的工资要高很多,
就看你怎么选了。

南京地铁集团轨道交通车辆技术管理岗位怎么样

车辆技术岗位主要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一般包括库检,运用,电气等检修维护工作。

南京地铁招聘求助

您好,由于不知道您的现状,我只能笼统的提供给您地铁公司的基本岗位以及专业要求,如果您对哪个职位感兴趣可以补充您的提问,我愿意为您详细解答。
以下是岗位和对应专业,希望对您能有帮助。
岗位 对应专业
项目(设备)管理 工程技术类专业(铁道工程、信号、通信、自动化等)
安全质量技术管理 工程技术类专业(铁道工程、信号、通信、工民建、供电、自动化等)
机械技术管理 机械制造或电力牵引、轨道车辆专业
质量技术管理 应用电子技术或电力牵引、轨道车辆专业
信号技术管理 信号或自动控制专业
项目(设备)管理 应用电子技术或电力牵引、轨道车辆及相关专业
备件技术管理 机电相关专业
乘务技术管理 运输、机车、电子工程专业
运用技术管理 运输、机车、电子工程专业
电力司机 铁道运输、机车等相关专业
运输技术管理 铁道运输专业
行车安全技术管理 铁道运输专业
站务管理 铁道运输专业
房建技术管理 工民建相关专业
项目(设备)管理 铁道工程或计划、统计相关专业
计算机信息自动控制管理 机械电子工程或自动控制相关专业
建筑技术管理 建筑设计或工民建专业
轨道维护员 铁道工程专业
综合工区维护员 机电一体化或机械专业
接触网技术管理 供电、铁道电气化、电气工程及相关专业
高压供电技术管理 供电、铁道电气化、电气工程及相关专业
接触网技术管理 供电、铁道电气化、电气工程及相关专业
高压供电技术管理 供电、铁道电气化、电气工程及相关专业
SCADA技术管理 电气工程、电气化及自动化等相关专业
高压供电巡检 电力系统供电相关专业
SCADA维护员 电力系统供电相关专业
BAS技术管理 自动化或自动控制、应用电子专业
低压供电技术管理 工业电气自动化或电力系统自动化专业
环控技术管理 暖通或热能工程、环境工程相关专业
电扶梯技术管理 机械、机电一体化、电气、自动化相关专业
安全门技术管理 机电一体化、电气、自动化、自动控制相关专业
综合监控技术管理 通信工程、自动控制及自动化相关专业
项目(设备)管理 通信、信号相关专业
信号技术管理 通信、信号相关专业
信号技术管理 信号相关专业
CBTC无线信号技术管理 信号相关专业
无线通信技术管理 通信相关专业
交换通信技术管理 通信相关专业
机械技术管理 轨道机车车辆、机械工程及自动化及相关专业;
电气技术管理 轨道机车车辆、电气工程、电传动、自动化及相关专业
计划统计技术管理 轨道机车车辆、电气工程、电传动、自动化及相关专业
生产技术管理 轨道机车车辆、电气工程、电传动、自动化及相关专业
轮值技术管理 轨道机车车辆、电气工程、电传动、自动化及相关专业
质量技术管理 轨道机车车辆、电气工程、电传动、自动化及相关专业
电气技术管理 轨道机车车辆、电气工程、电传动、自动化及相关专业
设备电气技术管理 电气工程相关专业
工程车机械技术管理 机车、车辆专业
设备机械技术管理 机械工程、机电一体化相关专业
工程车机械技术管理 机车、车辆专业
工程车电气技术管理 机车、车辆、机车电传动专业
工程车运用技术管理 机车、车辆、运输专业
工装技术管理 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机械设计与制造
会计人员 财会专业

南京地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待遇如何

你问得太模糊了,要看你在单位做什么职位,让你去单位做一个技术总工和做一个资料员的待遇能一样么....如果你有足够的经验和资质能当个项目经理或者什么职位那年薪最起码是20万打底,如果就做个小资料员那也就月薪两千左右,如果当个工长啥的月薪也就能达到五千左右,还要看是否驻项目以及单位有什么福利待遇什么的。最主要的是看你的工作经验以及工作能力,研究生学历就是一张纸,虽然和本科生以及专科生比起来能让你求职的门槛降低点,但充其量也就是每个月底薪多个几百块钱的样子,你没有实际工作经验或者说是你的专业技术不够硬,那待遇也不会太高。

南京地铁共几条线(包括建成和在建,不包括规划中),是否开通,运营后是否委外维护希望您能给解答!

运营复线路一号线(含南延线)制,二号线;在建线路三号线、四号线及十号线(其中奥体至安德门段为原一号线建成线)。另外即将建设S6线、南站至机场线等。
南京地铁指挥部下辖地铁建设公司,负责地铁建设;地铁运营公司,负责线路运行。自身设有培训中心,培训运行维护人员。车辆检修依托浦镇车辆厂。

南京地铁运行对外服务承诺及行业规范是什么

南京地铁运行对外服务承诺及行业规范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轨道、路基、桥梁、隧道、车站(含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主变电所、集中冷站、控制中心、车辆基地等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风空调、通信、信号、给排水、消防、防灾和报警、机电设备监控、自动售检票、电梯、屏蔽门或者站台门、旅客信息等系统设备,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施。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本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轨道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并可以委托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机构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轨道交通沿线区县人民政府配合实施轨道交通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范围内的轨道交通设施维护和保养、运营秩序保障和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维护以及安全应急处置等公共事务的日常管理,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实行政府投资与多渠道筹集相结合。鼓励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轨道交通,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支持和配合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不得阻碍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九条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总体规划、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的详细规划以及与详细规划相衔接的各专项规划。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与铁路、公路和其他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并预留必要空间,以确保安全便捷的换乘条件及足够的疏散能力。
轨道交通规划的编制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沿线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及专家的意见。
第十条 轨道交通线网总体规划和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单位,按照轨道交通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级批准。
经批准的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详细规划,做好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的控制管理。在审批需要与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连接的其他建设工程的规划时,应当提出有关预留与轨道交通相连接的必要空间规划设计要求。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出让、划拨与轨道交通建设有关的土地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将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的用地纳入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代征范围。
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十二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及空间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利用轨道交通设施进行资源综合开发和经营。
资源综合开发应当统筹安排和同步规划公共交通枢纽、商业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经批准的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进行。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并且符合保护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规定。
第十四条 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建设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市政公用、交通、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交通疏解方案,避免或者减少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对城市交通造成的影响。
第十六条 轨道交通建设必须使用地下、地面以上空间时,其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需要与周边已有物业结合建设的,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结合建设给其利益造成损失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沿线已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必要的调查、记录和跟踪监测,并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施工对沿线已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影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轨道交通工程建成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组织工程初步验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试运营。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正式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正式运营,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移交轨道交通电缆管线档案资料。
第三章保护区管理
第十八条 本市设立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保障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成后的安全运营。
控制保护区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
前款范围内设立特别保护区,具体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五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边界标志,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依法设置的边界标志,任何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规划、市政公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控制保护区内的下列活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前,应当书面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
(一)修建、改建、扩建或者拆卸建筑物、构筑物;
(二)取土、地面堆载、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五)在过江、过河隧道段疏浚作业;
(六)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作业。
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前款所列活动不需行政许可的,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告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
作业单位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应当会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施工过程应当接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安全监控。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施工方案组织论证。
第二十条 特别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市政、园林、环卫和人防工程,以及已经规划批准的或者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扩建并依法办理许可手续的建设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前款工程的施工方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监控。
第二十一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进入控制保护区内作业单位的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可以要求作业单位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作业单位拒不采纳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报告的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应当责令采取防范措施;对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责令停止作业,并要求作业单位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服从和配合轨道交通工程建设。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相冲突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市政公用等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做好轨道交通设施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使轨道交通设施处于安全运行的状态。
电力、供水和通信等单位应当保证轨道交通用电、用水和通信需要,并协助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保障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第二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制定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轨道交通服务规范。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服务规范向乘客作出服务承诺,保证客运服务质量,保障轨道交通安全、正点地运送乘客。服务承诺应当向社会公布。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使用轨道交通安全监控设施,应当保护乘客隐私。
第二十六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保持出入口、通道的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安全、消防、疏散等各类指引导向标志,保持客运电梯、空调等设施正常运转。
第二十七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的整洁卫生,保证空气质量和卫生状况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轻地面线路列车运营时的噪声污染。
第二十八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车站和列车车厢内配置灭火、防爆、防毒、报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护监视等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证其完好和有效。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设置公用电话、废物箱和急救箱等必要的服务设施。车站、车辆的广告设置应当合法、规范、整洁。
第二十九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和换乘指示。
列车因故延误或者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应当通过车站、列车广播系统或者媒体等有效手段及时告知乘客和公众。列车运行中,应当在车厢内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播报站名。
第三十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悉有关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驾驶、调度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考核,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 轨道交通票价应当与本市其他公共交通票价相协调。轨道交通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经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票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轨道交通运行中发生故障,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力量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暂时无法恢复运行的,应当及时组织乘客换乘,不能换乘的,应当组织疏散。
第三十三条 乘客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和公共秩序,爱护轨道交通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无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可以按照全程票价补收票款;对持伪造的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坐列车的,可以视情节加收全程票价五倍以下票款。
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第三十四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服务承诺行为的投诉。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五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显著位置,公示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目录。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险品的乘客,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责令其出站;拒不出站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损坏列车、隧道、轨道、路基、车站等设施设备;
(三)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
(四)毁损、遮盖或者移动安全、消防警示标志和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以及防护监视等设备;
(五)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或者向轨道内投掷物品;
(六)其他损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
(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三)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机车等;
(四)强行上下车;
(五)携带自行车(不含已经折叠的折叠自行车)进站乘车;
(六)携带充气气球、畜禽和猫、狗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进站乘车;
(七)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在车站、站台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的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车辆;
(二)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三)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四)未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从事销售活动、派发印刷品;
(五)乞讨、卖艺、躺卧;
(六)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的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弯道内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禁止在轨道交通车站站前广场、出入口周围堆放杂物、摆设摊点、乱停车辆、揽客拉客,以及从事其他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活动。
禁止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
第五章应急处理
第四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制定本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制定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一条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解乘客。
在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临时采取乘客限量进站的措施,并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严重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组织乘客疏散,但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告,同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发生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突发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电力、通信、供水等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应急保障和抢险救援,尽快恢复轨道交通建设、运营。
第四十四条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发生安全事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告知相关单位、公众和乘客,并组织疏散,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安全事故,乘客应当听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现场指挥。
第四十五条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及时处置,尽快恢复运营。
事故处理依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六条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先抢救伤者,排除障碍,维持现场秩序,尽快恢复正常运行,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警,对现场进行勘查、检验,依法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检查维护工作,影响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的;
(二)未配置消防、防护、报警、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保持其完好有效的;
(三)在客流量激增或者发生突发事件时,未采取相应措施组织疏散、换乘、疏解客流的;
(四)未对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五)未制定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
(六)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
第四十八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采取相关公共卫生管理措施,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九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污染防治相关措施减少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一条 在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施工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制定、实施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或者拒绝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监控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在控制保护区发生的行为,可以对作业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在特别保护区发生的行为,可以对作业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作业单位造成损失或者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损害轨道交通设施、扰乱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以及有其他危害轨道交通安全行为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治安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的容貌、环境卫生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影响行车安全和运营秩序,妨碍乘客通行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拒不改正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规划、园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市政公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五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造成责任事故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2005年1月28日颁布的《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

请问苏州地铁和南京地铁相比待遇如何

苏州地铁 不错 我去那出过差 他们是年薪的 待遇不错 如果家在那就回去吧 他们喜内欢这样的员工 有经容验 ,他们已经找了不少人了,去过想去 ,还是赶紧。。 南京地铁 不好说 不知道招不招 当然待遇也不错 很稳定 。工资不一定有四方高。自考证的话 ,不好说,一线的面大。因为现在本科太多。

急急急!! 上海铁路局南车南京浦镇车辆有限公司南京地铁都是搞机车有关制造或维修的,我该签那个

这还用问 一般来说 肯定上海了 不过你也不给个人的要求 比如说你需要工资高的 还是什么的 你写详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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