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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微商打除皱针,上门打除皱针

时间:2024-01-29 18:00:02 阅读:105 作者:峩爱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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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思法宣)女子爱美找微商打了除皱针后觉得头晕头痛,这才发现原来微商竟连医疗服务的资质都没有。近日,思明法院发布一起案件。

近几年,随着微商的兴起,朋友圈的小广告让人眼花缭乱。做医美行业的小美(化名),也每天坚持在朋友圈发小广告,由此积累了一些爱美的客户。菁菁(化名)便是其中之一,被这些小广告“种草”以后,她便联系了小美。

2022年9月,菁菁通过微信联系小美,到店咨询后,在小美的推荐下注射了除皱针。注射时,菁菁发现针剂外包装没有中文标识,也没有中文使用说明、产品批准字号、产品合格证明等,心里就觉得不安。之后的一周里,菁菁总感觉头晕,经医院诊断为头晕头痛。

菁菁觉得小美的药是假药、劣药,给她的身体造成了伤害,要求小美立即退还注射费用7000元,支付十倍赔偿金7万元,还有医药费、人身伤害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2万余元。

小美说,她的确没有从事医疗服务的相关资质,但她给菁菁用的除皱针是进口药品,是否为假药、劣药应由药品行政主管部门判定。“我可以退还菁菁7000元注射费,但菁菁不能证明头晕就是注射针剂导致,所以我不愿意赔偿医药费、人身伤害费等其他费用。”

法院认为,经查明,小美为菁菁提供的医美服务系注射药物形式,属于具有侵入性的医疗美容项目。小美明知自己不具备医疗执业资格,却为菁菁提供这类医疗美容服务,且使用的除皱针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包装标识要求,构成消费欺诈行为。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小美应该向菁菁退还注射费7000元并三倍赔偿21000元,对于菁菁要求赔偿的其他费用,因其没有证据证明针剂是假药、劣药并造成人身损害,故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之权利。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欺诈行为。

同时,对于医疗美容服务从业者相关资质、医疗产品包装要求,我国法律均有严格规定。

现实中如小美这样的经营者,基于对法律知识的无知,无资质提供医疗美容服务,销售、提供“三无”不安全产品,足以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欺诈行为,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即退还商品价款的同时,按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进行赔偿。

来源: 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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