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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群主需要承担什么责任(群主需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时间:2023-11-22 08:43:10 阅读:773 作者:近怀抱走

如今,人们在生活中越来越离不开各种互联网群组。近期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布了两起案例,由于对群组中的辱骂事件采取了不同的应对方法,群主担责的结果也大不相同。

那么

作为群组的管理者

“群主”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网络群主需要承担什么责任(群主需要负什么法律责任)-第1张

群主须承担“管理责任”

根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为群组建立者、管理者进行群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权限

李晓茂:对于互联网群组行为,除了通过民事法律规范权利义务,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 《刑法》规定相应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之外,最直接的法律规范就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平台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陌陌群、支付宝群聊等各类互联网群组。 《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平台。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包括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

对于群主责任, 《规定》明确: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为群组建立者、管理者进行群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权限。

根据《民法典》,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规定的场所责任虽然主要针对实体场所,但互联网上的群组也可参照这一规定,群组管理者应当尽到管理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

群主已采取措施不担责

对于群组内发生的,涉嫌侵权乃至违法犯罪的行为,群主应当利用其可以使用的手段进行劝阻、管理乃至举报。

和晓科:现实中,建立群组的原因多种多样,有些是基于亲戚朋友的身份关系,有些是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还有些则是和工作、业务有关。

无论建立群组的原因和目的如何,群主作为群组的管理者,都需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对于群组内发生的,涉嫌侵权乃至违法犯罪的行为,群主应当利用其可以使用的手段进行劝阻、管理乃至举报。

比如对于群组成员之间的言语冲突,群主就应当进行劝阻,如果不听劝阻,群主可以利用自己的管理权限,将冲突一方或者双方移出群组,甚至可以解散整个群组。

只要采取了上述措施,即便双方的纠纷引发民事诉讼,那么责任也主要在双方内部,群主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但是,如果群主对冲突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甚至也参与了冲突,那么就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比如在广州互联网法院近期公布的一则案例中,法院认定由物业公司要求员工创建的业主群其群主是履行工作职务,责任应由物业公司承担。

群主未及时履行管理责任,加重了群成员名誉受损的程度,其过错程度明显小于直接侵权人,其责任亦应小于直接侵权人。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须在小区公告栏张贴声明向被辱骂的群成员赔礼道歉,声明张贴时间不得少于30日。

而另一起类似案件中,由于群主对侵权人进行了劝阻,直至解散群组,已经履行了管理职责,最终法院判决其无须担责。

参与或纵容犯罪可能被追究刑责

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潘轶:作为群主不但有可能因为管理不善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参与或者纵容犯罪,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从以往发生的案例来看,微信群最容易涉嫌的犯罪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是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

通过微信群等群组结合棋牌类软件、APP进行赌博活动涉嫌赌博罪,群主往往需要承担刑责。

如果通过“抢红包”等游戏的方式在群组中直接进行赌博,群主还可能涉嫌开设赌场罪。

第二种是传播淫秽物品罪。

如果群组中有人偶尔传播淫秽物品,比如图片、视频等,而群主采取了相应的管理措施,那么一般不会涉嫌犯罪。

但是,如果群组中经常有淫秽物品传播的情况,而群主“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听之任之,那么即使群主本人从未发布和传播此类物品,仍然有可能涉嫌犯罪。

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当然,群组中的行为并不是只有赌博和传播淫秽物品才涉嫌犯罪,对于其他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群主也有劝阻、管理和举报的责任。

链接:拉“麻将群”赌博盈利,“80后”群主获刑3年

据“中新网”报道,棋牌是国人喜爱的娱乐消遣方式,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棋牌平台引发很多“牌友”的追捧。 “80后”男子张某从中嗅出“商机”,通过手机聊天软件建群拉人打麻将,自己则以每局3元的方式抽取“房费”,一年多累计获利40余万元。

8月10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宣判,张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张某平时爱好打麻将,身边也聚集了不少牌友。一次偶然的机会,张某在朋友的邀请下开始使用“某麻将APP”进行棋牌游戏,时间一长,张某发现牌友众多,平台经常爆满,于是萌生“搞点钱”的念头。

2018年11月起,张某在“某麻将APP”注册固定账户用以开设游戏房间,并在多个软件中组建聊天群,以扫码加群、人拉人等方式组织他人在其开好的游戏房间内进行棋牌游戏。每场牌局结束后,APP会以积分的形式结算赌客的输赢,赌客们在张某建立的聊天群内互相支付赌资。然而,张某却通过抽取大赢家“房费”的形式谋取利益。

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获利,参赌人员具有一定规模,赌资达到一定数额,张某实施了设置规则、维护群秩序等管理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遂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据主审法官朱信鑫介绍,近年来,随着网络通信技术的迅速发展,赌博活动越来越隐蔽,各种赌博APP盛行。由于网络赌博不需要实体工具,显得更加简便快捷,赌博空间、时间都可以随心所欲,吸引了众多好赌者参与。但是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利用网络从事赌博活动,无论是在网上开设赌场,还是参与网络赌博,均属于违法行为。公众应认清赌博活动的本质和危害性,自觉远离赌博、抵制犯罪,珍爱幸福生活。

圆桌主持 | 陈宏光

本期嘉宾 | 潘轶(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 和晓科(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 李晓茂(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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