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出现灾难性事件或重要人物逝世时,大多数国家可设立全国性的哀悼日来寄托哀思。在此期间内,通常国内所有的政府机构、驻外机构下半旗,停止公共娱乐活动,举行默哀仪式。
下半旗致哀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人士逝世,降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依照该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依照该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本文章由头条百科用户用户1751396847430参与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