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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企业名称或字号的区别,商标可以和企业名称一样吗

时间:2024-03-18 18:00:01 阅读:106 作者:等我變成光

上一期我们就如何区分商标、企业名称、字号做了详细介绍,那么这一期的小北就来给大家讲讲实际中如果字号与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与商标发生冲突的话一般会从从哪些方面来予以判定呢?

在如今的市场上,企业名称和商标早就“积怨很久”但又“难舍难分”,他们就像一对“孪生兄弟”,相像而又迥然不同。让我们来感受一下这对“兄弟”的爱恨情仇吧。

商标与企业名称或字号的区别,商标可以和企业名称一样吗-第1张

“特仑苏”之争

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蒙牛公司)诉天津市特仑苏乳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蒙牛公司拥有注册商标“特仑苏”,天津特仑苏公司是在2008年5月正式成立的,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中“特仑苏”字眼,加大宣传,引导消费者将自身公司与蒙牛公司相混淆,获利巨大,后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定为“侵害蒙牛公司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承担停止使用、变更企业名称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一审案号:(2013) 三中民初字第00001号 二审案号:(2014)高民终字第2403号)。

“中化”之争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诉浙江中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浙江中化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将其企业名称“中化”二字注册为商标并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浙江中化公司成立于2000年8月7日,将其企业名称中的“中化”二字多次使用在其设立的有偿业务服务网站(中国化工网)上,为企业提供化工信息服务,其子公司上海中化公司与他人签订《中国化工网信息发布合同书》并提供信息服务。

两公司均使用“中化”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且经营活动均为化工领域,所针对的消费者也都涉及化工企业,这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使消费者误认为两企业与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是有某种关联的,最终法院认定构成了对驰名商标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停止侵权以及赔偿损失的责任。(一审案号:(2003)一中民初字第9923号 二审案号:(2004)高民终字第214号)

“莎莎”之争

莎莎海外有限公司诉上海莎莎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莎莎海外有限公司与莎莎化妆品有限公司是莎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亚洲最大的化妆品零售批发商和健美服务商之一。其在亚洲经过长达20多年的发展,树立了极高的知名度,有近80家连锁店,并在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大陆和港澳台、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泰国等国家)都注册了“莎莎”和“sasa”商标。上海莎莎化妆品有限公司以“莎莎”为字号,在网页、礼品袋上广告牌上等突出使用“莎莎”以及“sasa”字眼,导致相关消费者对二者的产品产生混淆,给莎莎海外有限公司及其总公司产生了巨大的损失,最终法院判决承担停止使用、变更企业名称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2006)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4号)

经过上面的例子我们不难发现,企业名称和商标的冲突一直都存在,而我们所看到的也只是冰山一角,很多企业经营者“蹭名牌”、恶意注册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企业名称,以此来吸引消费者,混淆视线,为己牟利,更有甚者,部分生产商的产品质量低劣,顶着别人的帽子的同时,也损坏了别人的口碑 。

当然有一些商家是顶风作案知法犯法,把消费者蒙在鼓里,也有一些商家是对商标权利不够重视和了解,最终侵犯他人权益,破坏了市场的有序竞争。所以作为经营者,为了维护好我们自身的权益,保障自己的品牌不被侵犯,也不侵犯到别人的商标权;作为消费者,我们可以放心的买到高质量、自己信任的品牌的产品,都更加需要对商标和企业名称权等法律相关知识予以更多的关注。

那么实际中如果字号与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与商标发生冲突的话一般会从从哪些方面来予以判定呢?

企业名称登记时间(老字号的使用时间)与已注册商标获准注册时间的先后关系;

已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是否具有较高知名度,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在后权利人的主观意图;

企业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与已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程度;

在市场实际经营中是否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突出使用等)。

这就是字号、企业名称和商标三者的区别了,相信通过上面的对比,我们都可以看出商标或品牌对于企业而言的重要性和意义。所谓市场未动,商标先行,商标对于企业而言是一种权利的保障,更是为企业发展铺路的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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