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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的现状壹(林权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时间:2023-11-20 18:07:00 阅读:708 作者:若相守

林权法律法规都有哪些?第三节 林权的现状一、林权的主体和客体,接下来我们就来聊聊关于林权法律法规都有哪些?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参考一二希望能帮到您!

林权的现状壹(林权法律法规都有哪些)-第1张

林权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第三节 林权的现状

一、林权的主体和客体

林权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依法享有林权的权利人。主体相对于客体而言处于能动地位,是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根本来源,也是职能的承担者和领导者。此外,主体与非主体相比拥有独有的、稀缺的职能,即主体与非主体之间由于客体的存在而存在着特定的关系。林权主体不仅仅是林权的享有者,也是林权的构成要素之一。林权归属的实现必须先对林权主体进行明确。依据前文对林权含义的分析,我国林权的权利主体主要由所有权主体和使用权主体组成。

我国对林权主体的相关规定可以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找到。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中规定:包括林地在内的农村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这部法律中把农村土地的产权主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也就是说,依照我国《森林法》规定,林权主体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

林权主体在我国不同的法律中有不同的规定,这主要是由以下原因造成。首先,不同的法律在不同的时期颁布实施,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当时历史条件的影响,这导致多部法律对林权主体这一概念作出不同形式的规定。其次,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了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民集体,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权,导致产权权能在现实情况中经常出现分离。这使得法律的规定经常出现相对滞后的现象。针对以上问题的存在,刘宏明(2004)在研究后指出,应将我国的林权主体界定为国家、集体、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而统一现存的各种不同说法。

目前,在我国第七次《森林资源清查报告》中,基于我国土地公有制度将林地权属分为国家和集体2种,林木权属分为国有、集体、个人和其他(包括合资、合作、合股、联营等)4种,较为全面的考虑了林地、林木产权权能的分离所带来的产权主体变化情况。随着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和林业经营模式的发展,林权主体的范围将不断扩大,各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将更加复杂。

林权的客体即林权所指向的对象。如前文对林权概念的分析中所述,目前多数学者在其研究过程中均认为林权客体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不过这一界定并不完善。随着生态服务价值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林权的客体有逐渐向生态服务延伸的趋势。此外,由于森林资源的范围也逐渐包括其提供的生态效益,将生态服务产权界定为林权所衍生的财产权利也有一定的依据,并从实践中总结了一些可借鉴经验。从本书的角度出发,我们认为林业碳汇这种生态服务也可以成为产权的客体,并与林权有密切联系。

参考文献:陆霁著.中国林业碳汇产权研究[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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