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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汽车零部件(海关总署最新机动车进口公告)

时间:2023-11-22 07:35:41 阅读:363 作者:綄鎂乄情亽

解读 | 进口汽车零部件

“先声明后验证”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对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试点实施“先声明后验证”的便利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87号)

进口汽车零部件(海关总署最新机动车进口公告)-第1张

涉及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HS编码范围(共涉及11个HS编码)

进口汽车零部件(海关总署最新机动车进口公告)-第2张

进口汽车零部件(海关总署最新机动车进口公告)-第3张

进口汽车零部件企业如何办理“先声明后验证”

一、系统申报

二、系统核查

三、信息补录

进口汽车零部件(海关总署最新机动车进口公告)-第4张

No.1

系统申报

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时,应当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 海关”的货物申报界面中,在“货物属性”栏目内勾选“3C目录内”(编号11),并在“许可证类别”栏目中选择“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编号410)。

进口汽车零部件(海关总署最新机动车进口公告)-第5张

进口汽车零部件(海关总署最新机动车进口公告)-第6张

对于凭《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以下简称《免办证明》)进行申报的,应当在“许可证编号”栏目中录入《免办证明》编号并填写相应的核销货物序号、核销数量以及核销数量单位等内容。

对于凭《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以下简称《自我声明》)进行申报的,应当在“许可证编号”栏目中录入“自我声明”字样,并将核销货物序号、核销数量以及核销数量单位等内容留空。同时,根据海关无纸化申报相关工作要求,企业自行留存《自我声明》或在系统内上传《自我声明》电子文档。

进口汽车零部件(海关总署最新机动车进口公告)-第7张

Tips

对于符合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报关单位可凭收货人自行出具的《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按《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指南》要求办理申报手续后,即可将货物提离口岸。

No.2

系统核查

对于凭《免办证明》进行申报的,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 海关”按原有设置进行联网核查并受理申报。
对于凭《自我声明》进行申报的,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 海关”暂不实施联网核查,受理申报后将在检验检疫主干系统就该批货物暂未实施《免办证明》联网核查进行提示。

No.3

信息补录

对于凭《自我声明》进行申报的,报关单位应当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获得《免办证明》,并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 海关”对原申报信息进行补充。补充申报内容包括在“许可证编号”栏目中删除“自我声明”字样,并补充录入《免办证明》编号,以及填写相应的核销货物序号、核销数量以及核销数量单位等内容。

补充申报后,系统自动实施联网核查,并在检验检疫主干系统就该批货物已补充申报并实施《免办证明》联网核查进行提示。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 海关”开通补录功能之前,报关单位可通过报关单修改方式补录信息。

Tips1

企业在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以下简称《免办证明》)后,应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 海关”补录信息,由属地海关实施100%联网核查,并按海关总署统一布控指令实施货证一致性核查,核查合格后方允许货物销售或使用。

Tips2

对于凭《自我声明》申报,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获得《免办证明》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收货人应在海关监督下实施退运或者销毁。

进口汽车零部件(海关总署最新机动车进口公告)-第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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