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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说现在还有(没有免罪金牌)

时间:2023-11-21 03:08:24 阅读:675 作者:到我的梦里

你是说现在还有(没有免罪金牌)-第1张

我的天,他故意杀人竟被无罪释放!等等,难道他有传说中的“免罪金牌”?

律法档案丨第70辑

等等,你是说现在还有“免罪金牌”?

(文 / Ch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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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有时会在古装剧中,看到皇帝龙颜大悦,一挥手便赏了某人一块免罪金牌,于是“金牌在手,天下我有”的权贵仗着自己手中的金牌横行霸道,鱼肉百姓。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当今社会中一个类似于“免罪金牌”的权利。

什么?真的有这样的权利?

别急,小编先来给大家讲个故事。

深夜,一辆疾驰而过的兰博基尼将一个正在慌忙过街的女孩撞倒在地,所有的证据都指向了克鲁兹兄弟二人,但是由于兄弟俩的父亲巴拉卡终身大将军在美国享有外交豁免权,使得案子陷入了僵局……

图片来源:美剧《犯罪现场调查》

看到这里,小编和小编的小伙伴们都惊呆了好吗!!!有了外交豁免权就像有了一块闪闪发光的“免罪金牌”,一桩命案的审判就因为兄弟二人的特权而被迫暂停,那么这个时候问题就来了,这个外交豁免权到底是啥呀?

特殊人物的“免罪金牌”

这个免罪金牌呢,全称是:外交代表的管辖豁免权,简称:外交豁免权。既然是豁免权,那就肯定是一种特殊的待遇了。

外交豁免权,就是一国给予驻在该国的他国代表及其使馆的特殊权利和待遇。

外交豁免权早在17世纪中期的欧洲就已经形成。1961年在联合国主持下通过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外交代表在从事外交任务的过程中不受迫害和不受法律制裁。这项权利适用于任何外交代表,不论是常驻代表还是临时使节,当然也包括其有限的亲属在内,例如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成年未有婚姻之女儿。

这也就是“外交风云”中克鲁兹兄弟二人可以逃脱罪责的原因。

我国的外交豁免权

虽然豁免权在国际公约中有具体的规定,但在具体使用的时候,各个国家也会根据实际的情况,在原有公约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变更和延伸。

根据我国的规定,受到外交豁免权保护的人员有很多,例如,外国驻中国使馆的外交代表及其亲属,来华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官员,途经我国驻第三国外交代表及其部分亲眷等等。对于一些非外交代表的人员,比如技术人员、公务人员、私人仆役等,各国的处理方式也略有不同。为了便于这些人能够正常生活,我国一般也会适当给予他们部分特权。

说到外交豁免权,小编就想到一个很经典的案例。

有位名叫贝克曼的先生曾经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市法院提起诉讼。贝克曼诉称:在其父亲去世后,遗产管理人未经许可,擅自将其父遗产中的一栋房屋出售给了别人,所以贝克曼请求法院判决这样的买卖关系无效。

其实这样的遗产纠纷案并不罕见,如果法院认为这个遗产管理人确实没有权利将贝克曼父亲的遗产卖给别人,那么宣判买卖关系无效就可以了。

但是这个案子有个很特殊的地方——购买不动产的是中国驻瑞典大使馆。

按照国际公约及相关协议的规定,使馆涉及财产属于国家财产不受侵犯。这个案件中,中国大使馆有权主张豁免,所以法院驳回了贝克曼的诉讼请求。这就是一个很典型的运用在民事诉讼上的外交豁免案例啦。

外交豁免权除了可以用在民法上,在刑法中也是可以用到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2款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也就是说,一般外国人触犯我国刑法且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我国的司法机关可以对该涉案的一般外国人进行逮捕、判刑;但针对享有外交特权、豁免权的外国人,则不可以随意动用司法手段,而是要通过外交途径(比如宣布其不受欢迎,限期离境等)解决。

看上去好像很厉害的样子嘛,那外交豁免权究竟还能豁免些什么呢?

外交豁免权的内容及例外

1.人身不可侵犯。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二十九条规定:

“外交代表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接受国对外交代表应特示尊重,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以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严受有任何侵犯。”

但不是说什么都不能侵犯哈~如果驻在国发现在该国的外交代表的有严重危害当地社会治安秩序甚至影响驻在国安全的行为时,可以在现场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现场监视、暂时拘捕等。所以不是啥都能豁免的哈~

比如,一个外交代表醉酒之后连站都站不稳,却还想要驾车,这不仅可能引发交通事故,影响当地治安,还可能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那当地警方就可以先对这名外交代表进行拘留并扣留车辆,等他酒醒了以后再送回。

2.馆舍、财产、公文档案不可侵犯权。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二十二条规定:

“一、使馆馆舍不得侵犯。接受国官吏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二、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之情事。

三、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3.在驻在国使用本国国旗、国徽。

4.免纳关税和捐税,免除一切役务。

5.管辖的豁免。

当然,也有例外的情况。

例如,外交代表以私人名义从事商务和其他经营活动而引起诉讼的,这个外交代表就不能请求获得管辖豁免。在民事行为的其他方面也是如此,比如说财产继承权。

还有就是,如果外交代表主动在驻在国提起诉讼,就不享有豁免权;或者,外交代表是被告,然后该外交代表又提起反诉时,驻在国的法院也是可以审理甚至判决该外交代表的。这两种情况都不会受到外交豁免权的限制哦。

虽然种种案例表明,外交豁免权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外国来使的权益,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外交豁免权这道“免罪金牌”在维护外国来使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成为了部分人逃脱罪责的保护伞。

你是说现在还有(没有免罪金牌)-第2张

图片来源:百度图片

外交豁免权的滥用

由于国际公约早就在外交领域规定了这种制度,使外交代表和大使馆、领事馆工作人员在驻在国得到保护并享有某些特权,所以不少人钻了制度的空子,当外交代表在驻在国犯事之后,既不能被驻在国逮捕、起诉,也不能被驻在国要求缴纳税款、罚款……还真是将“外交豁免权”当成“外交免罪权”了。

在许多国际大都市中,交通违法行为屡见不鲜,就更别说身为联合国总部和许多外交使馆所在地的纽约了。可以说,每年逃脱了违章停车、醉酒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外交代表数不胜数。而在这个制度之下,相关机构还真是无法正常追究他们的责任。

2006年4月,一名俄罗斯外交代表伊尔雅·什基耶维克·莫洛佐夫在纽约醉酒驾车,高速冲向一条已被封闭路段,撞倒了一名试图要求他停车的警官,致使其身负重伤。但由于该外交代表享有外交豁免权,竟然没有被起诉就获得了释放。

原本设立外交豁免的目的是想便于外交代表正常生活,但对于那些在这个外交制度的保护下胡作非为的人来说,他们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制度变成了自己的“免罪金牌”,在它的保护下肆意妄为。当这项权利被滥用,其实也就违背了当初设立此项权利的初衷。

当然,外交豁免权也不是真的那么好使。假如一名外交代表或其亲眷的确在驻在国违法犯罪的话,可以被驱逐,一般会在派遣国受到相应的处罚;当然,有时也可能在该驻在国受到法律的制裁。

结语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序言称:

“确认此等特权和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予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

是否使用外交豁免权是派遣国的权利,不受外交代表的自主意识影响,如果外交代表的行为的确引起了很大的不良影响,派遣国也可以选择放弃该名外交代表的外交豁免权。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我们总会将犯罪的人绳之以法。

今天的内容就结束啦,看到这里,相信大家对外交豁免权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大家觉得,对于那些滥用外交豁免权的人应该如何处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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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来源

[1]人民网——什么是外交豁免权

[2]文摘报——什么是外交豁免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官网——外交特权与豁免

[4]世界报——刘旭东《滥用外交豁免权:外交官在美不法行为面面观》

[5]百度百科词条——外交豁免权

[6]题图来源:《武林外传》

本期编辑团

主稿:Chris;校对:等等;美编:遗夏喵;排版:夏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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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秦明系头条号签约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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