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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铁那个袭警后说人生总要经历第一次,说最多只判15天的22岁女孩,最终判了多长时间

时间:2023-11-22 14:56:08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5刑初36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汐黛,女,1996年1月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北京×大学×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1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柱,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党占荣,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汐黛犯妨害公务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汐黛于2018年11月11日15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地铁八通线管庄站西厅安检处,因携带水果刀进站与安检员发生纠纷。在民警王某到达现场进行处置时,被告人张汐黛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在地铁站闸机口处踢踹民警王某大腿,后又在地铁站警务室门外过道内击打民警王某面部。被告人张汐黛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汐黛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被告人张汐黛的犯罪事实、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汐黛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
被告人张汐黛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被告人张汐黛已签字具结,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汐黛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汐黛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1日起至2019年5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宋磊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苗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