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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常见法律风险(关于企业法律风险案例)

时间:2023-11-19 03:34:41 阅读:17578 作者:539

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数据显示,全国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查处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2018年1月至2020年8月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污染环境犯罪案件5364件9517人,同比分别上升64.47%和80%;起诉7226件16687人,同比分别上升47.44%和72.99%。

面对国家严峻的环境保护态势下,企业如何避免污染环境刑事犯罪是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企业家法治意识的提高,很多企业家已经意识到在避免刑事法律风险方面,“事前防控”更重要,因此刑事合规也走进了大众的视野。下面我们就从典型案例出发,以刑事合规的视角探索企业环境污染方面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基本案情:

重庆长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风公司”)委托被告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光公司”)处置其经营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次级苯系物有机产品)。之后,被告人蒋云川(云光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危险废物处置工作交由公司员工被告人夏勇负责。夏勇在未审查被告人张必宾是否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的情况下,将长风公司委托处置的危险废物直接交给张必宾处置。张必宾随后与被告人胡学辉和周刚取得联系并经实地察看,决定将危险废物运往四川省兴文县共乐镇境内的黄水沱倾到。2011年6月12日,张必宾联系一辆罐车在长风公司装载28吨多工业废水,准备运往兴文县的黄水沱。后因车辆太大不能驶入黄水沱,周刚、胡学辉、张必宾等人临时决定将工业废水倾倒在大坳口公路边的荒坡处,致使当地环境收到严重污染。2011年6月14日,张必宾在长风公司装载三车铁桶装半固体状危险废物约75吨,倾倒在黄水沱振兴硫铁矿的荒坡处,致使当地环境收到严重污染,并对当地居民的身体健康和企业的生产作业产生影响。经鉴定,黄水沱和大坳口两处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现场清理费、运输费等为918315元。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以环境污染罪分别判处被告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罚金50万元;被告人夏勇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万元;张必宾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对蒋云川、周刚、胡学辉宣告缓刑。

二、刑事法律风险识别:

本案中,重庆云光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云川将废物处置工作交给公司员工夏勇负责,夏勇未审查张必宾是否具有危险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将危险废物直接转交给张必宾处置。

云光化工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的化工危险废物处置企业,违法国家关于化工危险废物的处置规定,将工业污泥和工业废水交给不具有化工废物处置资质的被告人张必宾处置,导致环境严重污染,构成环境污染罪。

三、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加强各职位与其职务相关的刑事合规培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云光公司作为专业的化工危险物处置企业其对危险物的处置的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有着更加深刻的认识,但是在本案中,云光公司员工夏勇在未审查张必宾是否具有危险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直接将危险物转交给张必宾处置,这表明云光公司在危险物处置相关刑事合规方面培训的缺失。云光公司应当加强各职位相关的刑事合规培训,加深员工对岗位工作要求的理解,使各职位员工具有必备的技能和知识,确保各职位员工依法合规履行岗位职责。

四、结语:

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明纪,每个具体案例是每个企业生存发展的真实写照,前者虽已尘埃落定,但其促使我们反思,如何推动企业刑事合规,避免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刑事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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