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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用工,农户加入农业合作社基本流程

时间:2024-01-26 06:00:02 阅读:671 作者:僾祊祁

  • (续)

前面说到了农业合作社的社员出工时,社员与合作社之间构成的用工关系,现在专门针对农业合作社向社会招聘劳动者时,成立用工关系时,需要注意哪些重要事项作分析,以便可以指导农业合作社合法合规用工,又可以使用工成本降至较低的状态。

农业合作社用工,农户加入农业合作社基本流程-第1张

合作社聘用社会劳动者时的用工关系

因为现时期的农业合社到底是否应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法律法规暂时没有明确的规定,本律师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于《劳动合同法》中的用人单位边缘化状态,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判例虽然明确体现出农业合作社社员与合作社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但是,当农业合作社向社会招聘劳动者时,这类些社会劳动者与农业合作社之间是否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站在农业合作社角度,招聘社会劳动者是否必须要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订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本律师认为:农业合作社聘用社会劳动者时,如果劳动者向合作社提供的劳动力情形符合企业劳动者的工作特征,则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关系对待,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合作社聘用的劳动者与合作社之间没有劳工关系中的人身依附特征,则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甚至雇佣关系都不构成,但可以构成承揽法律关系。

农业合作社用工,农户加入农业合作社基本流程-第2张

构成劳动关系与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特征

第一,构成劳动关系的重要特征是,合作社要对劳动者考勤,即劳动者在合作社工作,需要按合作社规定的作息时间打卡上、下班。

第二,劳动者对自己的劳动成果的好与坏不承担责任后果,由农业合作社承担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后果,这是劳动关系的重要特征。

第三,劳动者在合作社的劳动时间与劳动过程,由农业合作社管理,即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需要听从合作社的安排,劳动者不能自主支配自己的劳动时间与劳动过程。

第四,农业合作社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了营业执照,并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依社员的出资额向社会承担有限责任,这与普通的公司企业无任何差异,只是立法者考虑到中国的农业合作社有特殊的国情,并考虑到中国的农业合作社尚处于弱小阶段,需要法律扶持,就以特别企业法的形式制订并颁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此来区分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并以示法律特殊保护农业合作社法。

农业合作社用工,农户加入农业合作社基本流程-第3张

上述几点的出现,已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用工特征。再加上,如果农业合作社与社会劳动者之间不构成劳动合同有关系,那么则会因:

新修订的于2018年7月1日生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作了扩大修改,扩大法律调整范围,同时以列举方式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类型,将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机、植保、水利等专业合作社纳入调整范围,调整后的合作社这些领域,以前完全是企业来完成的,如果这些企业转型为农业合作社来规避《劳动合同法》责任,这会损害劳动者权益;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合作社成员在二十人以下时,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说明农业合作社成员可以不是由单纯的农民成员构成,如果法律许可农业合作社不需要依据《劳动合同法》承担用人单位义务,就会有企业以加入农业合作社之名,聘用社会劳动者间接给企业提供生产或商业服务来规避与降低用工成本,这是政府不愿意看到的。

——综上,农业合作社聘用社会劳动者时,已符合《劳动合同法》调整的特征,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农业合作社聘用劳动者又具有《劳动合同法》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特征,而双方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时,农业合作社就得需要依据《劳动合同法》承担用人单位责任。

农业合作社用工,农户加入农业合作社基本流程-第4张

(未完待续)

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肖标晖律师于2019年9月16日于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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