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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要预缴增值税(预缴增值税要什么资料)

时间:2023-11-22 02:47:56 阅读:898 作者:敌视所有人

一、提供建筑服务

  (一)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1.具体情形

  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2%的预征率或3%的征收率预缴增值税。

  注: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

  2.预缴税款计算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 9%)×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 3%)×3%

  3.纳税地点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

  1.具体情形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2%或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预缴税款计算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取得的预收款-支付的分包款)÷(1 9%)×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取得的预收款-支付的分包款)÷(1 3%)×3%

  3.纳税地点

  (1)按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2)按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二、不动产经营租赁

  1.具体情形

  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其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规定的征收率或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预缴税款计算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 9%)×3%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预缴(除个人出租住房外):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 5%)×5%

  (3)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征收率减按1.5%预缴: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 5%)×1.5%

  3.纳税地点

  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转让不动产

  1.具体情形

  (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或预征率预缴税款。

  (2)个体工商户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

  2.预缴税款计算

  (1)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 5%)×5%

  (2)以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 5%)×5%

  3.纳税地点

  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销售房地产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1.具体情形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预缴税款计算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 9%)×3%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 5%)×3%

  3.纳税地点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1.具体情形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税款。

  2.预缴税款计算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 价外费用)÷(1 10%)×3%

  3.纳税地点

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

预征率:

航运企业分支机构1%,铁路分支机构1%,邮政服务分支机构3%。银行、保险、移动、电信及些省内连锁的商业、餐饮等预征率由各省规定。

注意:上述情形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六、预缴会计处理

  (1)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预缴)

   贷:银行存款

  (2)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

   预缴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七、预缴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什么情况下要预缴增值税(预缴增值税要什么资料)-第1张

(1)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其中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第2、3、4、5行之和,应小于等于当期申报表主表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应同时在申报表主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栏次反映,当期不足抵减的部分应填入附列资料(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第5列"期末余额"栏次,即当期"应抵减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应结转下期抵减。

(2)不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的预缴税款,如:分次预缴、延期申报预缴、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二次购票预缴等。此种方式预缴的税款,申报时直接填写在申报表主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栏次,大于当期"应纳税额"时,可申请办理退税或抵减下期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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