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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收增值税的十六种情形(不征收增值税的行为)

时间:2023-11-19 04:02:14 阅读:910 作者:施主请绕道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工资”的服务

2、企业向雇员提供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

4、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5、存款利息;

6、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7、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8、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转让的货物不征收增值税

9、行政单位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0、价外费用:符合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11、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

12、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

13、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权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

14、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

15、免租期;

16、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持有至到期收回本金和非保本浮动收益;

不征收增值税的十六种情形(不征收增值税的行为)-第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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