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百科知识 正文

22法考民诉法主观题专题整理(民事诉讼证据规定53条如何理解)

时间:2023-11-27 06:00:01 阅读:171 作者:加码的情感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53条如何理解 22法考民诉法主观题专题整理?专题四、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上),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53条如何理解 22法考民诉法主观题专题整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22法考民诉法主观题专题整理(民事诉讼证据规定53条如何理解)-第1张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53条如何理解 22法考民诉法主观题专题整理

专题四、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上)

更多笔记整理关注公众号【不器法考】

一、证据能力

三要素

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合法性解读

(1)形式合法:需以法定证据的形式体现出来,且符合法律关于证据的具体要求。

(2)收集手段合法。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解释106条)

(3)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合法——质证,但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的证据除外。

二、证据种类

(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综合判断;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资格

(1)单位与个人可以成为证人,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2)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新《证据规定》67条)

2、申请证人

(1)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交申请书。(新《证据规定》69条1款)

(三)鉴定意见

1、申请鉴定

(新《证据规定》30—32)

(1)当事人申请鉴定,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2)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鉴定意见的释明: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

2、法院职权鉴定

(1)当事人未申请鉴定,符合《民诉解释》第96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新《证据规定》30条2款)

(2)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新《证据规定》32条2款)

3、鉴定材料的质证

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经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4、鉴定人出庭义务(民诉法78条)

(1)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法院指定期间内书面方式提出。对于当事人的异议,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新《证据规定》37条)

(2)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法院应当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新《证据规定》38条)

(3)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4)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1、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

(新《证据规定》第40条)

(1)重新鉴定情形:(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2)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3)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6、鉴定意见的撤销(42条)

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可以根据情节,依法对鉴定人进行处罚。当事人主张鉴定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合理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采信鉴定意见后准许鉴定人撤销的,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

7、鉴定人责任(33条)

鉴定开始之前,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处理。

8、专家辅助人

(当事人帮手)

(1)专家辅助人的申请: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

(2)专家辅助人陈述的性质:视为当事人的陈述(辩论,而非证据意义)

(3)专家辅助人费用的负担: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4)对专家辅助人的询问:第一、法院可以询问。第二、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5)专家辅助人参加诉讼的范围: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新《证据规定》第90条证明力规则

(补强证据)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当事人的陈述;(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三、证据的理论分类

(一)本证与反证

1、划分依据:证据与举证责任的关系

2、本证与反证和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无关,原告与被告均可提出本证,均可以提出反证;

3、本证是当事人为完成证明责任而提出的证据其证明的事实是证明对象;而反证是为了反驳对方主张而提出的证据,其证明的事实不是证明对象。

(二)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1、划分依据:证据的来源

2、原始证据是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而传来证据是来源于证据的证据。

(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1、划分依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

2、直接证据是一个证据单一、直接证明待证事实,而将待证事实证明到何种程度是证据的证明力问题,一个证据的证明力取决于证据的种类及其具体情况。

3、间接证据是单一证据,虽然没有证明力瑕疵,但其不能单独证明待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间接证据结合成证据链证明待证事实

版权声明:该问答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如有侵犯您版权权利请告知 cpumjj@hotmail.com,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