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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证据很关键,劳动者怎么有效取证

时间:2024-03-08 13:00:01 阅读:351 作者:離人節

汪正楼律师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就是否合法解除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要举证用人单位已经将其解除,如果不能证明解除事实,便谈不上解除是否合法的问题

最保险的做法是让用人单位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证明,如果用人单位不肯出具,那就要用微信、短信、录音等来证明用人单位已经将劳动者解除的事实。

另外,还要注意的是,在口头辞退时,由谁向劳动者来表述辞退的也很重要。如果是用人单位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人事经理、人事专员等人员,一般没有问题,可以认定解除的事实;如果是其他人员,可能会被认定为没有人事权限,不能代表公司作出辞退的意思表示,导致解除事实本身不成立

案例来源

案号:(2022)青01民终271号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2日,韩某入职某物业公司,职位为巡逻岗,岗位为安防人员。

2021年7月28日后,韩某未再上班。

2021年8月9日,韩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裁决后韩某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同仲裁请求。

这个证据很关键,劳动者怎么有效取证-第1张

汪正楼 律师

法院认为

关于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及应否支付赔偿金的问题。

诉讼中,韩某明确其主张经济赔偿金的事实依据是2021年7月28日晚,其所在班组班长马某口头通知将其辞退,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首先,韩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系其单方发送的内容,无对方回复内容,无法据此认定马某口头辞退的事实。

其次,韩某提交的录音中马某确有“你是我直接辞退”“你,我再不要”的陈述,韩某也主张马某在个人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了公司的招聘信息。

显然,该录音和招聘信息与公司于2021年8月4日通知韩某到岗上班的短信相矛盾,解决该矛盾的关键在于判断马某作为保安班长,是否具有辞退员工的权力

对此,韩某依据《公司2021年7月考勤汇总》主张马某在口头辞退韩某的同时,还口头对罗某予以处罚,该表中也显示罗某罚款100元,据此认为马某有权处罚、辞退员工。

因马某的岗位权限并不包含人事权,即使其曾口头表示对罗某罚款100元,而最终公司也确实对罗某作出罚款100元的决定,该处罚决定的效力也是源于公司的意思表示,而非马某个人的意思表示,不能以此推断马某口头辞退韩某系代表公司作出的意思表示

另,在日常生活中,员工在个人社交网站发布工作单位的招聘信息较为常见,无法从员工发布招聘信息的行为必然得出该员工具有招录、辞退等人事权力的结论

最后,现有证据显示公司于2021年8月4日短信通知韩某到岗上班,韩某回复“我已申请仲裁”,并未再返岗履职。韩某提出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已经知道韩某申请劳动仲裁,又于8月4日发送该短信,系违法辞退员工的手段,但对此又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实,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韩某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其主张赔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判决,驳回韩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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