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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工作的特殊性是什么,铁路专特运

时间:2024-01-17 12:00:01 阅读:994 作者:sf8FDK

铁路特快行李车货物托运证怎么申请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铁道部运输局
【颁布日期】 l997/12/1
【实施日期】 1997/12/1
【内容分类】
【文号】 铁运[1997]101号
【题注】 铁道部1997年12月1日
【正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旅客运输
第三章 行李、包裹运输
第四章 特定运输
第五章 运输事故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铁路旅客运输的正常秩序,保护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公共运输。
第三条 国家铁路营业站的营业范围和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业务的其他铁路营业站的营业范围以《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为准。其启用、封闭和营业范围的变更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批准,在《铁路旅客运输专栏》上公布。
第四条 铁路站有关营业处所有相应的票价表、运价表、杂费表、时刻表和旅客须知等内容。遇有变动,须于实施前通告。未经通告不得实施。
第五条 下列用于在本规程内的意义:
承运人:与旅客或托运人签有运输合同的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车站、列车及与运营有关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代表承运人。
旅客:持有铁路有效乘车凭证的人和同行的免费乘车儿童。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押运货物的人示威旅客。
托运人:委托承运人运输行李或小件货物并与其签有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的人。
收货人:凭有效领取凭证领受行李、包裹的人。
等级:同等距离以承运人提供的乘车条件不同确定。
客运纪录:指在旅客或行李、包裹运输过程中因特殊情况,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之间需记载某种事项或车站与列车之间办理业务交接的文字凭证。
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从零时起计算,实行24小时制。
以上、以下、以前、以后、以内、以外:均含本数。
第六条 再不违反本规程原则的前提下,铁路运输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在本企业管辖范围内实行并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行李、包裹运输

第一节 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第五十七条 铁路行李包裹运输合同时至承运人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明确行李、包裹运输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行李票、包裹票。

第五十八条 行李票、包裹票主要应当载明:
1.发站和到站;
2.托运人、收货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3.行李和包裹的品名、办庄、件数、重量;
4.运费;
5.声明价格;
6.承运日期、运到期限、承运站站名戳及经办人员名章。
第五十九条 行李、包裹运输合同自承运人接受行李、包裹并填发行李票、包裹票时起成立,到行李、包裹运至到站交付给收货人至履行完毕。
第六十一条 托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
1.要求承运人将行李、包裹按期、完好的运至目的地;
2.行李、包裹灭失、损坏、变质、污染时要求赔偿。
义务:
1.缴纳运输费用,完整、准确填写托运单,遵守国家有关法令及铁路规章制度,维护铁路运输安全;
2.因自身过错给承运人或其他托运人、收货人造成损失时应付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按规定收取运输费用,要求托运的物品符合国家政策法令和铁路规章制度。对托运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和运输条件的物品拒绝承运。
2.因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给他人或承运人造成损失时向责任人要求赔偿。
义务:
1.为托运人提供方便、快捷的运输条件,将行李、包裹安全、及时、准确运送到目的地;
2.行李、包裹从承运后至交付前,发生灭失、损坏、变质、污染时,负赔偿责任。

第二节 行李的范围
第六十二条 行李是指旅客自用的被褥、衣服、个人阅读的书籍、残疾人车和其他旅行必需品。
第六十三条 行李中不得夹带货币、证券、珍贵文物、金银珠宝、档案材料等贵重物品和国家禁止、限制运输物品、危险品。
第六十四条 行李每件的最大重量为50kg。体积以适于装入行李车为限,但最小不得不小于0.01(m3)。行李应随旅客所乘列车运送或提前运送。

第三节 包裹的范围
第六十五条 包裹是指适合在旅客列车行李车内运输的小件货物。包裹分为四类:
一类包裹:自发刊日起5日以内的报纸;中央、省级政府宣传用非卖品;新闻图片和中、小学生课本。
二类包裹:抢险救灾物资,书刊,鲜或冻鱼介类、肉、蛋、奶类、果蔬类。
三类包裹:不属于已、二、四类包裹的物品。
四类包裹:
1. 一级运输包装的放射性同位素、油样箱、摩托车;
2.计算机、录像机、影碟机、音响;
3.服装;
4.泡沫塑料及其制品;
5.超过包裹规定重量的物品;
6.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需要特殊运输条件的物品。、包裹每件体积、重量的物品。
第六十六条 运输四类包裹中5、6乡品名的物品时,应经调度命令或上级书面运输命令批准。铁路运输企业可制定管内包裹运输的范围。
第六十七条 不能按包裹运输的物品:
1.尸体、尸骨、骨灰、灵柩及易于污染、损坏车辆的物品;
2.蛇、猛兽和每头超过20kg的活动物(警犬和运输命令制定运输的动物除外);
3.国务院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办法的有关危险品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危险品、弹药以及承运人不明性质的化工产品;
4.国家禁止运输的物品和不适于装入行李车的物品。

第四节 行李、包裹的托运与承运
第六十八条 旅客在乘车区间内凭有效客票每张克托运一次行李,残疾人车不限次数。
第六十九条 托运下列物品时,托运人应提供规定部门签发的运输证明:
1.金银珠宝、珍贵文物、货币、证券、枪支;
2.警犬和国家法律保护的动物;
3.省级以上政府宣传用非卖品;
4.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免检物品;
5.国家限制运输的物品;
6.承运人认为应提供证明的其他物品。托运动、植物时应有丁、植物检疫部门的检疫证明。托运放射性物品、油样箱时,应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提出剂量证明书、油样箱使用证。

第五节 保价运输
第七十条 行李、包裹分为保价运输和不保价运输,托运人可选择其中一种运输方式。
第七十一条 按保价运输时,可分件声明价格,也可按一批全部件数声明价格。按一批办理时,不得只保其中一部分。
第七十二条 按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核收保价费。一段按行李、一段按包裹托运时,全程按行李核收保价费。保价的行李、包裹发生运输变更时,保价费不补不退。因承运人责任造成的取消托运时,保价费全部退还。
第七十三条 承运人对岸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可以检查其声明价格与实际价格是否相符;与拒绝检查,承运人可以拒绝按保价运输承运。

第六节 包装和货签
第七十四条 行李、包裹的包装必须完整牢固,适合运输。其包装的材料和方法应符合国家或运输行业规定的包装标准。
第七十五条 承运后、交付前包装破损、松散时,承运人应负责及时整修并承担整修费用。
第七十六条 行李、包裹每件的两端应各有一个铁路货签。货签上的内容应清楚、准确病与托运单上相应的内容一致。
第七十七条 托运易碎品、流质物品或以及运输包装的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在保装表面明显出贴上“小心轻放”、“向上”、“一级放射性物品”等相应的安全标志。

第七节 包裹的押运和带运
第七十八条 托运金银珠宝、货币证券、文物、枪支、中途需饲养的动物等必须派人押运。押运人应购买车票并对所押物品的安全负责。承运人应为押运人购票提供方便。
车站行李员对已经办理承运的包裹应通知押运人装车日期和车次。
列车行李员应对押运人进行登记并告之安全等注意事项。
第七十九条 带运包裹是指旅客将按包裹办理的贵重品、重要文件、尖端保密产品带入包房自行看管和装卸的物品。带运包裹的重量每个包房不得超过100kg并应保证车内秩序和安全。对占用的包房铺位应按占用数量购买车票。所带物品影响其他旅客时,应单独占用包房病按包房的铺位数购买车票。

第八节 运到期限
第八十条 行李、包裹的运到期限以运输里程计算。从承运日起,行李600km以内为三日,超过600km时,每增加600km增加一日,不足600km也按一日计算。包裹400km以内为三日,超过400km时,每增加400km增加一日,不足400km也按一日计算。快运包裹按承诺的运到期限计算。由于不可抗力等非承运人责任发生的停留时间加算在运到期限内。
第八十一条 行李、包裹超过规定的运到期限运到时,承运人应按逾期日数及所收运费的百分比向收货人支付违约金。一批中的行李、包裹部分逾期时,按逾期部分运费比例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运费的30%。行李、包裹变更运输时,逾期运到违约金不予支付。收货人要求支付违约金时,凭行李票、包裹票在行李包裹到达日期10日以内提出。
第八十二条 收货人要求将逾期运到的行李运至新到站时,可凭新车票办理,不再支付运费,承运人也不再支付违约金。
第八十三条 行李、包裹超过运到期限30天以上仍未到达时,收货人可以认为行李包裹以灭失而向承运人提出赔偿。

第九节 到达保管、通知和查询
第八十四条 行李从运到日起、包裹从发出通知日起,承运人免费保管3天,逾期到达的行李包裹免费保管10天。因事故和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延长车票有效期的行李按车票延长日数增加免费保管日数。超过免费保管期限时,按日核收保管费。
第八十五条 包裹到达后,承运人应及时通知收货人领取。通知时间最晚不得超过包裹到达次日的12点。
第八十六条 收货人询问行李、包裹是否到达时,承运人应及时予以查找。对逾期未到的行李、包裹应及时做查询纪录。

第十节 装卸、交付和转运
第八十七条 将行李、包裹从行李房的收货地点至装上行李车,或从行李车卸下至规定的缴付地点,各位一次作业。有发站或到站分别收取装费或卸费。
第八十八条 收货人凭行李、包裹领取凭证领取行李、包裹。如将领取凭证丢失,必须提出本人身份证、物品清单和担保人的担保书,承运人对上述单、证和担保人的担保资格认可后,有收货人签收办理缴付。如在收货人声明领取凭证丢失前行李、包裹已被冒领,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九条 经当事人双方约定,包裹也可使用领取凭证的传真件领取,约定内容应记载在包裹票记事栏内。收货人要求凭印鉴领取包裹时,应与承运人签订协议并将印鉴式样备案。经约定凭传真件或凭印鉴领取时,收货人不得在凭领取证领取。
第九十条 收货人领取行李、包裹时,如发现有短少或异状应在领货时及时提出。承运人必须认真检查。检查发现有损失时,应编制事故记录交收货人作为要求赔偿的依据。
第九十一条 旅客如继续旅行,要求将行李继续运至新到站时,可凭新车票及原行李票重新办理托运。

第十一节 变更运输
第九十二条 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手续后,可按如下规定办理一次行李、包裹变更手续(鲜活包裹不办理变更),核收变更手续费:
1.在发站装车前取消托运时,退还全部运费;
2.装运后要求运回站回发站或变更站的(行李只办理运回发站或中止旅行站),补收或退还已收运费与实际运送区间里程通算的运费差额.
3.旅客在发站停止旅行,要求仍将行李运至到站时,按包裹收费,应补收发站至到站的包裹与行李运费的差额.
第九十三条 办理变更运输后产生的杂费按实际产生的核收.如已收运费低于已产生的杂费时,则不补收杂费也不退还运费.但因误售误购客票产生的行李变更时,不收变更手续费.

第十二节 品名不符及无票运输的处理

第九十四条 发现品名不符时,在发站,应补收已收运费与正当运费的差额;在到站、加收应收运费与以收运费的差额;在到站,加收应收运费与以收运费差额两倍的运费。如将国家禁止、限制运输的物品和危险品伪报其他品名托运时,在发站取消托运,在中途站停止运送(在列车上发现危险品交前方停车站),均通知有关部门和托运人处理,已收运费不退,安四类包裹另行补收运输区段的运费及保管费。
第九十五条 发现无票运输的物品,按实际运送区间加倍补收四类包裹运费。

第十三节 无法交付物品的处理
第九十六条 对无法交付的行李、包裹和旅客的遗失物品、暂存物品,承运人应登记造册,妥善保管,不得动用。枪支弹药、机要文件以及国家法令规定不能买卖的物品应及时交有关部门处理。容易变质的物品应及时处理。
第九十七条 行李从运到日起,承运人对90天内仍无人领取的物品应在车站进行通告。通告90天以后仍无人领取时,应保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变卖。
第九十八条 对变卖所得款项,扣除所发生的保管费、变卖手续费等费用的剩余款项,旅客、托运人、收货人180天以内来领取时,承运人凭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出具的物品所有权的书面证明办理退款手续。不来领取时,上缴国库。属于事故行李、包裹的变卖款拨归承运人收入。

第四章 特定运输

第一节 包车
第九十九条 反要求单独使用加挂车辆或加开专用列车时,均按保车办理。包车人应先向承运人提出全程路程单。
第一百条 经协商同意,包车人应与承运人签订包车合同。包车合同主要载明:
1.包车人、承运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
2.报用车辆种类、数量;
3.发站和到站站名;
4.时间;
5.包车运输费用;
6.违约责任;
7.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签订包车合同的同时,包车人应交付定金。

第一百零一条 包车人改变或取消用车计划时,应向承运人交付延期使用费或停止使用费;应包用车辆自其他站向用车站调运车辆产生空驶时,还应交付空驶费。承运人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包车人在中途站、折返站要求停留时,应缴付停留费。请求延长使用时,有中途变更站报请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和核收运输费用。缩短使用时,已收费用不退。
第二节 租车及自备车辆的挂运与行使
第一百零二条 向承运人租用车辆时,租用单位应与承运人签定租车合同.租车合同主要载明:
1.承租人和承运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
2.租用车辆种类、数量;
3.租用的时间和区间;
4.租车费用;
5.违约责任;
6.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三条 企业自备车辆或租用车利用铁路动力、线路运行时,应向承运人提出书面要求,经协商同意并对机车车辆的技术状态检查合格后才能办理,核收挂运费或行驶费。长期挂运或行驶时,承运人应与企业或承租人签定合同。

第三节 过轨运输
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与其他铁路运输企业办理直通旅客运输业务时为过轨运输。办理过轨运输应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运输事故的处理

第一节 线路中断对旅客的安排
第一百零五条 线路中断,列车不能继续运行时,应妥善安排被阻旅客。车站应将停办营业和恢复营业的信息及时向旅客公告。
第一百零六条 线路中断,旅客可以要求在原地等候通车,返回发站、中途站退票或按照承运人的安排绕道旅行。
第一百零七条 停止运行站或列车应在旅客车票背面注明原因、日期、返回xx站并加盖站名章或列车长名章,作为旅客免费返回发站、中途站办理退票、换车或延长有效期的凭证。
第一百零八条 旅客持票等候通车后继续旅行时,可凭原票在通车10日内恢复旅行。车站应根据旅客候车日数延长车票有效期。卧铺票应办理退票。
第一百零九条 铁路组织原列车绕道运输时,旅客原票不补不退,但中途下车即行失效。旅客自行绕道按变径办理。线路中断后,旅客买票绕道乘车时,按实际径路计算票价。

第二节 线路中断对行李、包裹的安排
第一百零一十条 对发站已承运的行李、包裹应妥善保管,铁路组织绕道运输时,运费不补不退。对滞留中途站的鲜活包裹应及时变卖处理。
第一百零一十一条 收货人在中途站要求领取时,应退还已收运费与发站至领取站应运费的差额。不足起码运费按起码运费核收。对要求运回发站取消托运的,退还全部运费。
第一百零一十二条 旅客在发站或中途站停止旅行,而托运的行李已运至到站,要求将行李回发站或中途站,运费不补不退。如要求将行李仍运至到站时,补行李和包裹运费的差额。

第三节 现场处理
第一百零一十三条 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或疾病时,车站或列车应会同公安人员勘察现场,收集旁证、物证,调查事故发生原因,编制客运记录或旅客伤亡事故记录并积极采取抢救措施, 按照旅客人身伤害或疾病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节 赔偿责任和免费范围

第一百零一十四条 在运送期间因承运人过错给旅客造成身体损害或随身携带品损失时,身体损害赔偿金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40000元,随身携带品赔偿金的最高限额800元。经承运人证明事故是由承运人和旅客或托运人的共同过错所至,应根据各自过错的程度分别承担责任。
第一百零一十五条 行李、包裹事故赔偿标准为:按保价运输的物品全部灭失时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声明价格。部分损失时,按损失部分所占的比例赔偿。分件保价的物品按所灭失该件的实际损失赔偿,最高不超过该件的声明价格。未按保价运输的物品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连同包装重量每千克不超过15元。如由于承运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受上述赔偿限额的限制,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一百零一十六条 行李、包裹全部或部分灭失时,退还全部或部分运费。
第一百零一十七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旅客身体损害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1.不可力抗;
2.疾病及旅客自身的过错。
第一百零一十八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行李、包裹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1.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
2.包装方法或容器不良,从外部观察不能发现或无规定的安全标志时;
3.托运人自己押运、带运的包裹(因铁路责任除外);
4.托运人、收货人违反铁路规章或其他自身的过错。

第五节 事故赔偿、索赔时效及纠纷处理
第一百零一十九条 发生旅客伤害事故时,旅客可向事故发生站或处理站请求赔偿。
第一百零二十条 如旅客伤害系承运人过错所至,承运人除按运输责任支付赔偿金外,同时应按《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支付保险金。如伤害不属承运人过错,但属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承保范围时,则承运人应当支付保险金。旅客因病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由旅客自己承担。无票人员在铁路发生伤害时,按路外伤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十一条 因第三人责任造成旅客伤害时,应由第三人负责。第三人不明确或无赔偿能力,旅客要求承运人代为先行赔偿时,承运人应当先行代为赔偿。承运人代为赔偿后即取得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第一百零二十二条 发生行李、包裹事故时,车站应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行李、包裹事故记录交收货人作为请求赔偿的依据。事故赔偿一般应在到站办理,特殊情况也可由发站办理。
第一百零二十三条 发生事故,收获人要求赔偿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并应附下列文字材料:
1.行李票或包裹票;
2.行李、包裹事故记录;
3.证明物品内容和价格的凭证。
第一百零二十四条 丢失的行李、包裹找到后,承运人应迅速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领取,撤消一切赔偿手续,收回全部赔款。如托运人或收货人不同意领取时,按无法交付物品处理。如发现有欺诈行为不肯退回赔款时,可通过行政或法律手段追索。
第一百零二十五条 暂存物品发生丢失、损坏时,应参照行李、包裹事故赔偿有关规定办理。赔偿款额协商确定。
第一百零二十六条 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因合同纠纷产生索赔或互相间要求办理退补费用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从下列日期起计算:
1.身体损害和随身携带品损失时,为发生事故的次日;
2.行李、包裹全部损失时为运到期终了的次日;部分损失实施为交付的次日;
3.给铁路造成损失时,为发生事故的次日;
4.多收或少收运输费用时,为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
责任方自接到赔偿要求书的次日起,一般应于30天内向赔偿要求人做出答复并尽快办理赔偿。多收或少收应于
30日内退休完毕。
第一百二十七条 因发生旅客身体损害、携带品损失或行李包裹事故,运输合同当事人诉诸法律时,一般由事故 处理站代表铁路运输企业起诉或应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规程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修改、解释。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1991年4月2日发布的《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 (铁运[1991]57号)届时废止。

铁路中得特殊货物在运输中如何处理

危险货物是一个总称,包括很多品种。我国1987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国家标准GB6944-1986《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将危险货物按其主要特性和运输要求分成9类20项:
第1类:爆炸品;
第2类: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的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
第4类:易燃固体、易自燃或遇湿易燃物品;
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第7类:放射性物品;
第8类:腐蚀品;
第9类:其他危险品。
铁路运输爆炸品的安全要求 ①慎重选择运输工具
②装车前的工作及装载量要求
③按公安部门指定的路线行驶
④驾驶员必须集中精力,严格遵守交通法令和操作规程
⑤运输及装卸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装卸爆炸品的安全要求 ①参与装卸的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②装卸时必须轻拿轻放,稳中求快,严防跌落、摔碰、撞击、拖拉、翻滚、投掷、倒置等。
③装车时应分清弹药箱的种类、批号,点清数量,防止差错
④装车不得超高、超宽;堆放要稳固、紧凑、码平,非封闭式货厢的车辆装车后必须盖好苫布,苫布边缘必须压入栏板里面,再以大绳捆扎牢固
⑤火炸药和弹药当受到强烈的震动、撞击、摩擦、跌落、拖拉、翻滚等作用时,容易发生严重后果,必须严加注意。
危险货物运输,要经过受理托运,仓储保管,货物装卸、运送、交付等环节,这些环节分别由不同岗位人员操作完成。其中,受理托运、货物运送及交接保管工作环节尤其应加强管理。
受理托运 (1) 在受理前必须对货物名称、性质等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并注明
(2) 问清包装、规格和标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必要时下现场进行了解
(3) 新产品应检查随附的《技术鉴定书》是否有效
(4) 按规定需要的“准运证件”是否齐全
(5) 做好运输前准备工作,装卸现场、环境要符合安全运输条件
(6)在受理前应赴现场检查包装等情况,看是否符合安全运输要求
货物运送 (1) 详细审核托运单内容,发现问题要及时弄清情况,再安排运行作业
(2) 必须按照货物性质和托运人的要求安排车班、车次
(3) 要注意气象预报,掌握雨雪和气温的变化
(4) 遇有大批量烈性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物资时,须作重点安排
(5) 安排大批量危险物品跨省市运输时,应安排有关负责人员带队
(6) 遇有特殊注意事项,应在行车单上注明
交接保管 (1)承运单位及驾驶、装卸人员、押运人员的应明确各自应负的责任
(2) 严格货物交接,危险货物必须点收点交签证手续完善
(3) 装货时发现包装不良或不符安全要求,应拒绝装运,待改善后再运
(4) 因故不能及时卸货,在待卸期间行车人员应负责对所运危险货物的看管
(5) 如所装货物危及安全时,承运人应立即报请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铁路法》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对特种货物运输的承运人规定了什么条件

一)有按照国抄家规定标准检测、袭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四)近3年内无产品质量责任事故。

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通信信号控制软件及控制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经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用于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质铁路运输的罐车及其他容器的生产和检测、检验,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直接关系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设备、器材、工具和安全检测设备,实行产品强制认证制度(已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铁路专用产品除外),相关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依法共同制定。

第四十条 用于铁路运输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集装箱和集装化用具等运输器具,篷布、装载加固材料或者装置、运输包装及货物装载加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随着公司产能扩大,铁路运输量的增加,特申请铁路局为我公司下降铁路运输费10%-20%的申请

xx铁路局:

我公司成立于xxxx年,专业生产xxx产品。目前公司拥有员工xx人,年专产值xxx亿元,上缴利税xx万元属,是xx市重要的生产企业。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对铁路运输的需求也进一步加大。铁路运输以其安全性、长距离运输的价格优势,一直是我公司物流的首选。
今年我公司产能将扩大为xxx万吨, xxx产品通过铁路运输数量将较大幅度增加,但因为目前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竞争较为激烈,我公司的产品在辐射半径较远的地区竞争力不强。为充分发挥铁路运输优势,凸显物流第三利润源的功能。同时促进铁路发运量进一步增加,推动货运改革进一步深入,实现双方共赢,我公司特申请为我公司铁路运输费用下浮10-20%,以利于我公司产品顺利打入xxx地区。

妥否,请批示!

xxx公司
2014年9月x日

什么是铁路运输产品叙述运输产品的特殊性

通过铁路运输产生旅客和货物的位移;
不可分离性即位移的生产和消费是同时进行的,
运输产品既不能储存,也不能进行累积,只能储存一定数量的生产能力——运输能力

铁路特货运输都包括什么货物

超长、超宽、超重,商品车。

这些是中铁特货的强项,你要是发个几十吨的东西都不好意思和特货打招呼,呵呵。

中铁特货最大的车 D45 可以拉450吨的结构件或者是重型变压器。

铁路运输安全工作的特殊性是什么

铁路运输安全工作存在的不足,铁路系统各单位之间、部门之间安全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很不均衡,因此,也造成我国铁路安全面临巨大的压力,安全形势十分严峻。根据调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

1、快速的工业化进程给铁路运输造成沉重的压力

2、地质灾害频繁造成众多事故

3、管理体制改革给运输安全带来诸多挑战

4、管理人员责任意识淡薄、管理水平低

铁路运输安全工作的特殊性是什么(铁路专特运)

(7)铁路专特运扩展阅读:

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举措:

1、建立高效、完善的安全管理体制,落实安全监管的责任

要针对铁路快速发展的实际,认真分析当前安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有超前思维的安全管理体系、机制,不断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进而把握安全主动性,向路内、路外提供可靠的安全保证。

全路推行安全风险管理以来,铁路安全管理水平有了新的提升,运输安全总体趋于稳定。但铁路安全风险无处不在,思想上的一点点自满、管理上的一点点松懈、作业上的一点点疏漏,都可能让我们在安全上吃大苦头。

2、预防为主,提高预警,完善安全监管的考核评价机制

要坚持“预防为主,提高预警”的原则,将安全事故防患于未然,扼杀于萌芽。全体干部职工必须牢记安全是铁路的“饭碗工程”,坚决克服骄傲自满、松懈麻痹、自我感觉良好的思想倾向,切实增强安全风险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到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不动摇、不移位。

3、依法构建社会公众和地方政府监督体系

铁路运输安全关系到沿线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安全,社会公众有对安全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管权。如发现有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应该向监管机构或者政府部门报告,铁路部门应该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对其安全工作的监督。

健全铁路安全的法制建设是增强运输安全的重要保证。制定和实施有关铁路运输安全的法规、法令,有助于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成为各级政府、铁路企业、各有关行业以及广大社会公众共同承担的义务。

4、转变干部工作作风,提高员工业务素质

领导干部要转变工作作风、不搞形式主义,确保每项工作落到实处。从实际出发,完善、补强安全管理体系,并做到适用、可操作。要认真研究各个岗位、作业环节的关键点,同时对关键点实施有效的对策措施。要

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对待不同时期、不同情况的问题要把握方向,不能一概而论,避免走向极端。同时,要加强职工业务学习,对职工业务进行有计划、分步骤定期培训考试,使职工业务素质稳步提升。

专用铁路指的是什么

专用铁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专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内部提供运输服务版的铁路。一般来说,专权用铁路大都是大中型企业自己投资修建,自备机车车辆,用来为完成自己企业自身的运输任务的铁路。也有一些军工企业、森林管理部门为运输生产需要修建了一些专用铁路。目前我国共有专用铁路25000多千米,其中工矿铁路13000多千米,森林铁路有9000多千米,其他专用铁路3000千米。

在我国大型企业中,拥有专用铁路线路比较多,下设有工务段、机务段、电务段、车辆段、大修段和车站。

专用铁路在企业或者有关单位的内部运输生产方面起着重要的积极作用,也是我国铁路运输网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整个交通运输网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加强对专用铁路的管理,是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中国专用铁路的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运输安全管理确实到了需要依法管理的地步。特别是兼办公共客货运输营业的专用铁路,其运输生产活动必须遵守铁路运输企业的有关规定,要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和铁路运输安全。

全国铁路十大特等客运站

中国客运十个特等火车站 :北京、北京西、郑州、广州、上海、沈阳、西安、武昌、成都、天津

人在铁路运输安全的特殊作用有哪几点

1.铁路运输的准确性和连续性强。铁路运输几乎不受气候影响,一年专四季可以不分昼夜地进行定属期的、有规律的、准确的运转。
2.铁路运输速度比较快。铁路货运速度每昼夜可达几百公里,一般货车可达100km/h左右,远远高于海上运输。
3.运输量比较大。铁路一列货物列车一般能运送3000~5000t货物,远远高于航空运输和汽车运输。
4.铁路运输成本较低。铁路运输费用仅为汽车运输费用的几分之一到十几分之一;运输耗油约是汽车运输的二十分之一。
5.铁路运输安全可靠,风险远比海上运输小。
6.初期投资大。铁路运输需要铺设轨道、建造桥梁和隧道,建路工程艰巨复杂;需要消耗大量钢材、木材;占用土地,其初期投资大大超过其他运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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