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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与当前劳动者收入分配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劳动价值论的五个基本内容)

时间:2023-11-19 02:15:47 阅读:690 作者:我仗着年幼

劳动价值论的五个基本内容?作者简介:许冠亭(1965-),男,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吴声功(1952-),男,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导,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接下来我们就来聊聊关于劳动价值论的五个基本内容?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参考一二希望能帮到您!

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与当前劳动者收入分配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劳动价值论的五个基本内容)-第1张

劳动价值论的五个基本内容

作者简介:许冠亭(1965-),男,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吴声功(1952-),男,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导,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内容提要: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必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从我国现状和知识经济发展的趋势看,无论是体力劳动者还是脑力劳动者,都存在偏低的劳动报酬问题,这是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主要症结。以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作为理论依据探讨当前劳动者收入分配问题,我们既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又要深化与发展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认清知识劳动是劳动形式的新形态,重视知识劳动在创造价值中的重大作用,重视无形资产;既要增强提高劳动者收入分配的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强资本、弱劳动”偏向,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生产率提高同步,又应明白马克思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是按照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部分分配,并非劳动创造的全部价值分配。并且,解决劳动者收入偏低问题,应有步骤地推进,不可操之过急。

针对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扩大并加剧社会矛盾的严峻现实,中共“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必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胡锦涛,2012)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主要症结是劳动者报酬偏低问题,尤其是私营企业中劳动者报酬相对于资本收入份额不断缩小,过低的劳动收入份额既不利于我国扩大内需和优化产业结构,也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与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对此,学界有两种不同看法:一种看法认为,当前迫切需要提高我国劳动收入份额,严格实施最低工资制度,建立合理的工资增长机制,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程恩富、胡靖春,2010);另一种看法认为,在市场经济中拉开差距是自然规律,如果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将会导致经济效率降低。如何深刻领会中共“十八大”报告关于深化收入分配改革的精神?如何在理论上解说收入分配差距扩大问题?如何在现实中解决好劳动者报酬问题?需要我们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为理论依据,深入分析我国收入分配现状,顺应知识经济发展的时代趋势,厘清下述几个问题。

一、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与我国当前收入分配的理论依据

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是我国当前收入分配的理论依据。马克思主义价值与劳动价值论的研究,既是深化理论研究的学术问题,又是为了解决当前我国收入分配问题需要厘清的重大理论问题。

对此,首先需要厘清马克思主义哲学价值论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劳动价值论的区别。哲学上所讲的价值,是揭示外部客观世界对于满足人的需要的意义关系的范畴,是指具有特定属性的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意义。哲学上的价值属于关系范畴,它表示客体的属性与功能与主体需要间的一种效用、效益或交往关系的哲学范畴。作为哲学的价值概念,扬弃了各种价值关系中纷繁复杂的特殊内容和形式,概括了其中共同的、普遍的、本质的内容,即概括了其中包含的外部世界的事物(客体)对于人(主体)的需要满足与否(意义)的关系。当客体能够满足主体需要时,客体对于主体就有价值,满足主体需要的程度越高价值就越大。显然,它不同于本文所讲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劳动价值论所讲的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的价值;当然,这种价值与哲学上讲的价值也有联系,即也要讲对人的需要,但它所强调的是社会需要与社会属性,体现的是人与人的关系,而不是(使用价值的)自然属性,不是人与自然的关系。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是关于商品的价值由劳动创造与决定的理论,是对英国、法国古典经济学(尤其是对亚当·斯密与大卫·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的批判、继承与发展。

亚当·斯密确定了商品的交换价值的根源是劳动。他说:“劳动是衡量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亚当·斯密,1983:26)他确认劳动决定商品的价值,这是他在经济学上的主要功绩之一。另外,亚当·斯密的价值论思想,又自相矛盾,有非科学的成分。亚当·斯密提出的价值是由购买劳动决定的。他虽然把商品的价值归结为一般的社会劳动,但他不了解这种劳动性质,认为一种商品的价值是由这种商品在交换中所购买的或支配的劳动量来决定的。他将商品的价值看作是由购买到的劳动决定的,他所说的购买到的劳动,是指活劳动而言的。他认为,由于活劳动是由工资购买的,因此,商品的价值是由工资决定的;但是,工资也是一种价值的价格表现,所以,他说商品的价值由工资决定,无异于说价值决定价值。按照亚当·斯密的看法,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商品的价值不再由耗费劳动决定,而由购买的劳动决定,这种购买的劳动量,是由工资、利润、地租这三种收入构成的。于是,他就从劳动决定价值转入了三种收入(工资、利润和地租)决定价值,从而将价值决定、价值来源与收入混为一谈,得出了商品的价格归根结底都要分解为三种收入(工资、利润与地租)的错误结论。

必须指出的是,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收入分配与生产要素在创造价值中的贡献无关,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可是在西方经济学中,至今仍然作为收入分配取决于生产要素各自在创造价值中的贡献。在西方经济学中,生产要素价值论断言,不仅劳动创造价值,而且资本、土地、企业也创造价值。收入是按贡献分配的,每种生产要素所有者所获得的份额都等于该生产要素所创造的份额。这样,劳动得工资,资本得利息,土地得地租,企业主得企业利润。于是,资本主义制度就被说成是一个按贡献分配,没有剥削的社会制度。

在如何看待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问题上,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科学解释,存在剥削是毫无疑义的,按要素分配而形成一定的收入差距也有其合理性。但有人认为,各种生产要素在创造价值中各自都作出了贡献,认为私人企业主收入即私人企业利润是按贡献分配,没有剥削。其错误与亚当·斯密一样,混淆了价值创造与收入分配,硬把取决于生产关系的收入分配说成是取决于生产要素在创造价值中的贡献。而在实际的收入分配中,由于我国劳资关系的调整尚未建立完善的机制,收入分配出现了重资本、轻劳动的倾向。“虽然众多学者对我国劳动报酬占GDP的绝对份额度量存在很大差异,但近年来我国劳动收入份额下降到历史最低水平是个不争的事实”,“2002~2006年,我国劳动收入份额的乐观估计是50%,悲观估计是在40%左右”(程恩富,2010)。这两年,工资占比劳动收入份额有所提高,但增长幅度不大。这样,势必出现企业高管薪酬与其他劳动者薪酬水平差距与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这足以证明,由重资本、轻劳动导致的收入差距扩大,由重生产要素在创造价值中的贡献而导致的轻(甚至是否认)劳动创造价值论观点则是完全错误的。

大卫·李嘉图对商品价值的分析,是从探讨亚当·斯密的价值学说开始的。一方面,大卫·李嘉图肯定了亚当·斯密关于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区分,认为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前提,实际上是肯定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另一方面,大卫·李嘉图又批判亚当·斯密混淆价值创造与收入分配,犯了因果颠倒的逻辑错误。按照李嘉图的观点,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商品的价值量只能由生产商品时所耗费的劳动量决定,价值的大小是与这种劳动量呈正比的。他说:“如果体现在商品的劳动量规定商品的交换价值,那么,劳动量每有增加,就一定会使其上施加劳动的商品的价值的增加,劳动量每有减少,也一定会使之减少。”(大卫·李嘉图,1983:9)

大卫·李嘉图不仅坚持劳动决定价值的原理,而且批判亚当·斯密的三种收入决定的观点,认为任何生产品都是劳动的结晶,它们在本质上是相同的,生产商品的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但由于大卫·李嘉图从来没有研究过这种劳动的性质。他完全不了解价值是一种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社会关系,从而也只有商品生产者的劳动才创造价值。因此,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中,存在两大难题:第一个难题是,资本家购买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高于资本家购买这部分劳动所支付的资本,这就与价值规律发生了矛盾;第二个难题是,等量资本提供等量利润,也就是说,等量资本无论其有机构成如何,最终总是带来等量利润。解决不了这两个问题,就无法形成完整准确的价值理论。

马克思解决了李嘉图未能解决的这两大难题。对于第一个难题,马克思认为,是由于资本家在市场上购买到一种特殊的商品——劳动力。劳动力在被资本家使用过程中,能够创造出大于自身的价值。雇用劳动者的劳动分为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归雇用劳动者,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归资本家,而剩余价值正是高于资本家购买劳动所支付的资本部分。

马克思的价值论思想包含了十分丰富的内容,其中劳动价值论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马克思分析了商品的两因素——使用价值与价值,指出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是物品的有用性,即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价值是交换价值基础,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价值必须通过交换价值才能表现出来;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劳动是价值的实体,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二重性:一方面是具体劳动,生产使用价值;另一方面是抽象劳动,生产价值。生产商品的劳动是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统一。

对于第二个难题,马克思认为,价值与价格紧密相连,是基础与形式的对立统一关系。价值虽然是基础,但必须通过价格表现。价值规律的作用,是以价值为中心,市场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

价值增值是资本运动的原动力与目标。如果把价值增值额定义为工人的活劳动在剩余劳动时间创造的价值,就是剩余价值;如果把价值增值额定义为大于预付资本的增值额,则是利润。在马克思看来,利润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剩余价值(m)是相对于可变资本(v)而言的,利润是相对于全部预付资本(c+v)而言的。于是,商品价值(w)=c+v+m,便可表述为w=k+m,k即生产成本(c+v)。由此可见,购买工人活劳动的工资,在企业运营成本中占比低了,资本家获得利润就多了,资本家的利润率就高了。

同量的资本由于投在不同的生产部门有不同的利润率,资本总是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润的,不同部门利润率存在的差别,必然引起资本家之间的竞争。这种竞争既有部门内部的竞争,又有部门之间的竞争。资本主义各部门内部竞争的结果形成社会价值,资本主义各部门之间的竞争形成平均利润率。利润率平均化是资本本性的要求,利润既然表现为预付总资本的产物,它在数量上也就要同全部资本相联系。等量资本要求获得等量利润。这是资本的必然要求。于是,马克思解决了李嘉图劳动价值论中的第二大难题。

在马克思看来,平均利润是按照平均利润率计算的,即平均利润=预付资本×平均利润率。平均利润形成后,价值就转化为生产价格,生产价格=生产成本+平均利润。生产价格与价值有无差别呢?有一定差别。在质上,价值是生产商品的抽象劳动创造的,生产价格则由生产成本与平均利润构成,只是同资本相联系。在量上,商品价值量与生产价格经常不一致。但是,生产价格没有脱离价值,它是价值的转化形式,是以价值为基础形成的。虽然从一个部门、一个企业看,生产价格与价值经常不一致,但从全社会看,资本家获得的平均利润总量与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总量是一致的;从全社会看,生产价格总额与商品价值总额是相等的,剩余价值总额与平均利润总额是相等的。

马克思关于价值以及价值转为生产价格理论虽然仍需深入研究,但其基本原理是以劳动价值论为立论依据的,这无疑是正确的。1960年,英国剑桥大学研究员斯拉法出版了《用商品生产商品》一书,该书是专门研究商品生产与商品的生产价格决定的理论的。斯拉法关于商品价格决定的理论是完全反对西方经济学的边际分析方法的。他认为要回到李嘉图理论,在资本主义再生产周期性循环过程中,用成本价格与平均利润方法计算商品的价格,并采用联立方程式把这个问题解决了。于是,西方一些经济学家认为,斯拉法关于商品的价格决定的理论解决了马克思的商品价值转形为商品生产价格的问题,便试图用斯拉法的价值转形取代马克思的价值转形理论,甚至有人(如霍奇森)提出:应该重新写一部《资本论》,写一部没有劳动价值论的《资本论》。其实,斯拉法的价值转形理论尚待研究,取代不了马克思的价值转形理论,也否定不了劳动价值论。《资本论》是以劳动价值论为理论根基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收入分配也必须以劳动价值论为理论根基,从而体现以按劳分配为主体,而不是某些人主张的以生产要素分配为主。解决我国当前收入分配问题,应以劳动价值论为理论依据。

二、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与知识经济时代收入分配理论的深化

我国当前所处的世情、国情,知识、技术、信息的发展,日益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无疑,一个不同于工业经济时代的知识经济时代来到了。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在知识经济时代,面临着诸多挑战:一是劳动形态和价值构成主体发生重大变化。现代出现了知识劳动、科技劳动、管理劳动和服务劳动等多种劳动形态,价值构成的主体已经不是工业经济时代的体力劳动创造的价值,而是知识经济时代一大批智能型劳动者创造的价值。因此,活劳动作为价值创造的唯一源泉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是否有了新的变化。二是企业高度自动化带来劳动减少和价值的迅速增加。这是否意味着劳动在社会生产中的作用越来越小,增加了的价值源泉不再是劳动。三是无形资产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凸显。知识经济是以知识、信息等智力成果为基础构成的无形资产投入为主,企业的真正价值更多地取决于公司雇员头脑里和数据库里的主意、见解和信息,以及公司控制的专利,而不是取决于公司拥有的卡车、流水线和其他有形资产。那么,无形资产到底有没有价值;无形资产的价格是根据什么来确定的;它们在价值创造中到底起什么样的作用。

面对知识经济时代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一方面应继续坚持劳动价值论,另一方面应根据时代的变化对其发展与深化。

上述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面临的挑战及其产生的争议,只要将劳动的含义搞清楚,就可迎刃而解。劳动是劳动力的使用,没有劳动就没有人类的一切,要想满足人类的需要,无论是物质需要,还是精神需要,都必须付出劳动,即使信奉效用论的西方经济学家,也知道天上不可能掉下馅饼。只有付出了劳动,才有馅饼,只有付出了劳动的产品才会有价值。

效用是消费者的满足程度,效用有主观效用与客观效用。无论是主观效用还是客观效用,一方面都是指使用价值,另一方面都离不开劳动。西方经济学者强调的是效用论,以一幢六层的楼房为例,供你选择,你是买三楼还是买六楼?首先要看效用,然后问价格。价格肯定是三楼高。但从耗费的劳动看,肯定是六楼多。因为要把砖头、水泥搬到更高的地方,肯定耗费的劳动多。但耗费劳动多的六楼,带给消费者满足的程度,即效用,却不及三楼,如每天上下楼梯较费劲、容易发生漏雨等。房产公司注意到消费者的这一效用差别,因此,三楼定价高,六楼定价低。这是否说明效用决定价格呢?西方经济学者认为是的。其实,这只能说明效用对价格有影响,决定房价的,还是劳动。如果不耗费劳动,就不可能建成楼房。何来三楼、六楼定价之说。只有通过劳动将楼房建造出来了,才有定价之说。当然,效用对定价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对此,消费者是心知肚明的。空气虽然有效用,却无价值,主要是未耗费人类的劳动;如果空气被灌进瓶里或封闭在袋中,就耗费了人类劳动,当然也就有价值了。

马克思选择劳动作为价值的基础既不是错误的,也不是任意的。然而,创造价值的,不仅有体力劳动,还有脑力劳动,知识劳动就是脑力劳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从来没有说过只有体力劳动创造价值,也从来没有说过只有体力劳动为主的劳动者创造价值,而是认为劳动是体力、脑力等的耗费,认为商品的价值量是由复杂劳动折合为简单劳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复杂劳动是倍加的简单劳动。因此,在商品生产中,并非只有体力劳动创造价值,脑力劳动也创造价值,而且能创造出更大的价值。当然,这里有一个前提,就是任何脑力劳动的成果,最终只有与体力劳动相结合,才能创造价值。我们认为,无形资产是有价值的,也是从这一角度讲的。在知识经济时代,所有的劳动者,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科技人员、管理人员,都是价值创造者,而知识、技术、技能、资本、先进设备与良好的生产资料都是影响生产力的因素。尽管科学、管理、知识本身不创造价值,但科学劳动、管理劳动、知识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即知识、科学、技术、技能、资本、先进设备与生产资料、管理与劳动结合,经过劳动者的劳动就起作用了。如果离开了劳动者,离开了劳动者的劳动,即离开了劳动力的使用,这些要素是无法创造价值的。这不仅是研究劳动价值论,而且是研究收入分配理论时,都必须考虑到的。

知识劳动即复杂劳动,尽管知识本身不能创造价值,但如果没有知识,就只能从事简单劳动。人们有了知识,就能运用知识进行复杂劳动,创造出比简单劳动大的价值。正因为如此,在知识经济时代,尽管“无人工厂”、“无人商店”中的职工人数大大减少了,企业利润却成倍增长,资本家获得的剩余价值越来越多,剩余价值率越来越高了。

在知识经济中,财富的核心是“知识”,经济行为依赖于知识的存在。在所有创造财富的要素中,知识是最基本的,其他的生产要素都必须依靠知识来更新和装备。知识经济的特点,决定了智力资源(人才和知识)成了经济发展的关键。它是以现代科学知识带动社会发展的经济。因其所具有的社会生产力和财富创造性,知识和智力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和基本要素,科学技术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知识经济的发展,也使人们意识到,教育作为人力资源开发的最主要途径,它理应成为科技发展的基础,是科技持续发展的推动力,是科技赖以不断创新的依托。科技和教育在当今社会发展中所起的无可替代的作用,已成为各国的共识。时代的发展要求实行科教兴国战略。

在知识经济时代,管理劳动、技术劳动,都是马克思讲的复杂劳动。管理劳动者、技术劳动者,收入高一些,按照马克思的复杂劳动是倍加的简单劳动讲,是有其合理性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引入了美国等西方国家关于企业高管薪酬分配理论,也有其合理性。问题是,企业高管的年薪与企业职工的年薪差距太大。2011年A股上市公司薪酬最高的高管是中信证券副董事长,他的年薪达1601万元(税前),是同年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2452元的377倍,这就有违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了。由此可见,在知识经济时代,重视知识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重视无形资产,把知识的地位突出来,承认管理劳动者(包括企业高管)的作用,是必要的,但不可本末倒置,即不可忽视劳动,不可否定劳动价值论;当然,也不可以劳动价值论否认知识价值论,而应将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与知识价值论辩证统一起来。

三、按劳分配是按照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而非劳动创造的全部价值分配

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绝不是按照劳动创造的全部价值分配。如前所述,价值决定与收入分配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不能混为一谈,亚当·斯密所犯的错误,就是将这两者混为一谈了。尽管劳动决定价值,但劳动本身不是价值,而是劳动力的使用。如果主张按劳动的价值分配,就等于承认“劳动有价值”。同样,劳动创造价值,也不意味着按劳分配是按照劳动创造的全部价值分配。否则,就变成了拉萨尔所主张的劳动者获取“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了。拉萨尔的这一观点,遭到过马克思的批判。在坚持劳动价值论的前提下搞按劳分配,绝不是把劳动创造的价值分光吃光,而只能是按照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分配,即按照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部分分配,按照劳动力再生产的费用分配。在社会主义社会,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部分可以各种直接或者间接的形式为增进劳动者整体与个体的利益服务。在资本主义社会,剩余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则是归私人资本占有的。现在之所以提出要提高劳动者报酬,是由于按照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部分分配,目前在我国的体现不够,即劳动者报酬份额偏低。

时下有一种观点认为,应以民富优先破解收入分配改革,认为未来5~10年,中国消费主导的经济转型基础与前提都在于提升城乡居民的消费能力,这就需要确立富民优先的发展导向,加快推进以民富优先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改革(迟福林,2012)。然而,民富也好,消费主导也好,都必须逐步推进。

一是任何一个国家,尤其是我国,如果供给超过需求,优等生产条件就会成为平均生产条件,引起商品价格下降,使得平均生产条件将向上移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很快,生产条件不断提高,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在解决了短缺经济之后,供给一直大于需求,在拉动我国经济发展的投资、出口、需求“三驾马车”中,投资、出口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一直大于需求,尤其是近十年内,需求一直显得不足,国家才根据这一实际情况,将拉动内需作为基本国策之一,但我们绝不可因此而否定投资与出口。如果需求超过供给,劣等生产条件就会成为平均生产条件,引起商品价格上升。这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因此,我们在现阶段,可视现实情况,适度强调消费主导,但不可强调过了头。

二是在民富优先问题上,关键是提高劳动报酬,看到劳动创造价值的决定作用,纠正目前过于强调按生产要素分配,过于强调资本的作用,而忽视了劳动的作用,以至于在初次分配中,出现“强资本、弱劳动”趋势,不仅劳动者报酬份额偏低,而且劳动者报酬占比总体偏低,劳动者工资增长赶不上企业利润增长。这是不合理的。由此产生的收入差距、贫富差距的扩大,当然也是不合理的。民富优先若不解决这一问题,收入分配差距就不可能缩小,甚至会进一步扩大。当然,解决这一问题,也是逐步推进,不可能在短期内解决,更不可能一次性解决。

三是尊重劳动,不仅尊重体力劳动者,而且尊重从事科技等脑力劳动者(即知识劳动者),应切实贯彻落实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分配制度。一方面,应体现按劳分配为主体结合按生产要素分配,纠正目前“重资本、轻劳动”在制度落实上表现出来的重按生产要素分配、轻按劳分配倾向;另一方面,尽管在部分管理者中获得的报酬偏高,但从我国现状看,无论是体力劳动者还是脑力劳动者、知识劳动者,都存在劳动报酬偏低的问题。不过,解决这一问题,尚需时日,且应有步骤地推进,不可操之过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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