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秦淮法院转自: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老南京有句俗语
叫做“小雪腌菜,大雪腌肉”
大雪节气一到,家家户户忙着腌制“咸货”
除开腌肉,穿上秋裤也是正经事
夏天是能穿多少穿多少
冬天是能穿多少穿多少!
虽然只有一字之差
话就变了一个意思
中国的语言文化真是博大精深
那么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
又有怎样的区别呢?
张三和小华是认识多年的朋友,小华常到张三的家具经营部从事家具安装、搬运工作,报酬按日结算。
从2016年3月1日起,张三让小华固定为其工作,并每月向小华的银行账户支付固定工资,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后因小华在运输家具时遭遇了交通事故,为获得工伤赔偿金,小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求确认其与张三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该委员会裁决,认定张三、小华自2016年3月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张三不服该裁决
遂诉至法院
原告张三诉称:
双方之间仅为劳务关系,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由小华承担。
被告小华辩称:
无论从工作所用的工具、劳动报酬的支付、日常的管理等,皆可证明双方之间都存在劳动关系,请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面对他们的说法
法院又会怎么认定呢?
法院认定
劳动关系,指的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成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工具、劳动场所。
劳动者只为一个用人单位提供劳务且该劳务具有继续性、长期性和固定性。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固定的劳动报酬,劳动者经济上依赖于用人单位。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告小华自2016年3月1日起由原告张三管理、指挥和监督,长期固定为原告工作,并且原告张三每月向被告被告的银行账户支付基本固定的工资等都是劳动关系的特征,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自2016年3月1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张三家具经营部的诉讼请求;
2、原告张三家具经营部自2016年3月1日起与被告小华存在劳动关系。
现实生活中,由于用工关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得在认定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上容易产生混淆。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二者在主体资格、主体地位、当事人权利义务、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家干预程度、适用法律、纠纷处理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在报酬、社会保障待遇上,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等待遇,这是法律对用人单位承担义务的确定性规范;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而厘清二者之间的界限,对于维护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