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9年审核征收2018年度所属期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东胜区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内财非税规〔2018〕9号)有关规定,东胜区2019年(征收所属期为2018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将从5月下旬开始审核征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征收范围
东胜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具体业务辅导指导单位为国家税务总局东胜区税务局和东胜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二、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审核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在7月31日前到东胜区残联审核点进行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不可以网上自主申报审核),逾期不审核认定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强制审核残保金。
(一) 审核材料
各用人单位如实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可从“东胜之窗→服务→行政许可→残联→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服务表格下载或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同时准备资料下列资料进行审核:
1.残疾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残疾人证(含8级以上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残疾职工二寸彩色相片1张;
4.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5.残疾职工2018年度《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清单》;
6.全体职工2018年度1月份、6月份、12月份工资领取单(会计记账原始凭证);
7.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8.《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
9.用人单位公章、法人章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已达到1.5%比例的,免征2018年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但未达到1.5%比例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所提供材料,按差额人数核减残保金,各用人单位按照出具的《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认定书》核定金额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审核地点
东胜区市民中心残保金窗口:铁西联邦大厦A座二楼西厅27号
三、未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残保金审核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在7月31日前,残保金申报采取自主申报或到残联审核点申报的方式进行。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用人单位报送的《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下载方式同上)及其他材料,核定残保金金额,出具《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认定书》,用人单位按照《认定书》核定金额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
(一)自主申报流程
第一步:登录http://110.16.77.78:8008/report/,登录后修改初始密码。
第二步:点击“残保金审核信息”打开后,填写“在职职工人数”和“企业上年度年平均工资”,填写申报人的个人信息,点击“添加文件”按纽,上传附带资料(1、《内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加盖公章;2、企业等单位:2018年《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加盖公章、《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加盖公章;3、行政事业单位:单位职工《工资明细表》加盖公章)、确定无误后点击“提交”按纽即可。
(二)残联审核点申报审核材料
各用人单位在7月31日前到东胜区残联审核点报送纸质版及电子版《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同时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2.企业等单位:2018年《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原件及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单位职工《工资明细表》
3.用人单位公章、法人章
审核地点:东胜区市民中心残保金窗口:铁西联邦大厦A座二楼西厅27号
四、2019年残保金征收标准
用人单位按照2018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2018年残保金。
计算公式如下:2019年残保金年缴纳额=(2018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18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18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2019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2018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当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2018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发布)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2018年以前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且不符合小微企业残保金免征条件的用人单位,一并征收2018年度及以前年度的残保金。
未缴年份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东胜地区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总额(如2018年未缴纳,2017年年平均工资总额为81463元,即2018年用人单位人均年应缴残保金为1222元。)
五、注意事项
(一)各用人单位报送的《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中的职工人数、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必须与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的从业人员数、工资薪金支出等相符。经税务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残保金的,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催缴并追缴残保金。
(二)各用人单位应在7月31日前自主申报或残联审核点申报残保金,对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审核)的用人单位,8月1日后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按相关部门提供的职工人数及统计部门公布的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实施强制审核。
(三)各用人单位在残保金申报审核完成后,需在10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残保金,逾期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六、相关政策
(一)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保障金。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保障金。
(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2018年平均工资超过2018年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2018年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算缴纳残保金。社会平均工资指东胜区统计部门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
七、其他
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通知辖区用人单位申报审核残保金,其他事宜按《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关于做好2019年审核征收2018年度所属期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通知》(内残联发〔2019〕41号)文件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东胜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财政局
201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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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璐 校审:冯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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