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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泡病假员工(员工入职二个月请病假的规定)

时间:2023-11-21 00:00:14 阅读:871 作者:回眸无邪

处理泡病假员工(员工入职二个月请病假的规定)-第1张

裁判要旨:劳动者医疗期满,经用人单位通知后不返岗亦不配合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规章制度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1年4月与天津某电机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

2014年4月16日,张某与公司签订期限自2014年4月16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第十三条约定:“乙方(张某)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实行医疗期制度,医疗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2019年8月15日起,张某因颈椎病申请休病假,此后未到岗工作。

2021年4月21日,公司向张某作出《复工通知书》及《非因公负伤、因病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通知张某2021年4月27日到公司报到复工,或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否则视为旷工,公司将按照严重违纪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理。

2021年5月4日,公司再次向张某作出《复工通知书》及《非因公负伤、因病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通知张某于2021年5月17日起复工报到,或提交劳动能力鉴定材料,否则自2021年5月17日起记录旷工,公司按照严重违纪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理。

2021年6月21日,公司作出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张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依据企业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决定自2021年5月19日起,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征询了工会意见,工会无异议。

2021年6月22日,张某签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21年6月28日,张某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9450元。

2021年8月18日,该委作出终止决定。

张某不服,诉至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张某认可收到公司于4月21日作出的两份通知书,但未于指定时间前往公司报到复工,亦未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原因是公司未给其另行安排其他工作。

张某亦认可收到公司于5月4日做出的两份通知书,但未于指定时间前往公司报到复工,亦未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

张某主张有诊断证明无需劳动能力鉴定,其于2021年5月13日向天津医院就诊,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因颈椎病建议休息两周。

庭审还查明,公司于2017年5月召开两次《员工手册》讨论沟通会,经报请公司工会,同意实施《员工手册》。《员工手册》考勤管理部分,关于病假一节规定,医疗期满,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个人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公司给予配合。如员工本人未提交或材料不全或存在其他不配合鉴定的行为,导致不能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当按期到岗工作,否则以旷工论处。《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合同部分,第58项规定,1个自然年度连续旷工3日或累计旷工6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在《员工手册》学习及领取确认表中签字,确认收到《员工手册》。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于2019年8月15日起因颈椎病申请休病假,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给予张某医疗期。公司通知张某复工时,公司给予张某的医疗期已经近20个月,超出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应给予职工的医疗期间。张某在收到公司第一次作出的《复工通知书》及《非因公负伤、因病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后,未于指定时间前往公司报到复工,亦未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张某诉称的公司未给其另行安排其他工作,其过错并不在公司。公司再次向张某作出《复工通知书》及《非因公负伤、因病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张某仍不报到,亦未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张某主张有诊断证明无需劳动能力鉴定,缺乏法律依据。公司自2021年5月17日起,依公司规章制度计张某旷工,并无不当。公司《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对张某进行有效告知。张某已经连续旷工3日以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经征询工会意见,作出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自张某签收之日,发生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张某主张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9450元,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2019年8月15日开始,张某因颈椎病申请休病假,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给予张某医疗期。至公司通知张某复工时,张某的医疗期已超出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医疗期。张某在第一次收到公司的《复工通知书》及《非因公负伤、因病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后,未按规定的时间报到复工,亦未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之后,公司再次向张某发出《复工通知书》及《非因公负伤、因病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张某仍不报到,亦未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后张某仅向公司提交了诊断证明。公司自2021年5月17日起,依公司规章制度计张某旷工,并无不当。公司《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对张某进行有效告知。张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经征询工会意见,作出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因此,公司无需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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